刑法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和实施
(一)萌芽阶段:
1、我国法律援助的产生起因于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时候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需要。
1954年9月,我国第一部《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正式颁行。
2、1956年1月司法部向国务院提出《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并于同年7月获得国务院正式批准。根据这项报告,当时计划凡30万人口以上的市和高、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市、县在本年内都要建立法律顾问处。此外,还提出发展规划,要在1957年全国配备4800名律师;在第一个五年计划内各省都要成立律师协会;第二个五年计划内全国配备14400名律师;第三个五年计划内全国配备24400名律师。
3、恢复重建律师制度及法律援助制度被正式提上日程。
到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并正式确立了辩护制度。
4、我国律师制度的正式恢复重建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的正式恢复重建。
(二)建立阶段
6、1996年3月,在加强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理念的指导下,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在完善刑事辩护制度方面作出重大修改。
8、1996年5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律师法》,并专设“第六章法律援助”,就法律援助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9、1996年12月,经中央编办批准,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正式成立,作为指导、协调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机构。1997年3月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也获准正式成立。
[责任编辑:z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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