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货运损失的赔偿问题
内河货物运输交通事故导致货物损失的赔偿规则,在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中并无完整规定,参照海商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的规定,有关赔偿问题应注意以下几点:
1、诉讼时效。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
2、责任人。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应对全程运输负责,但运输合同可约定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在该项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计算。内河货运交通事故损失计算与限额,法无明定。依有关解释,货物损失应赔偿其直接损失,即不含可得利益损失。通常认为直接损失即货物的实际价值,为装船地货物价值,或运到地价值(前一价值加运费构成)。托运人办理保价运输的,按其声明价值进行赔偿;但承运人证明货物实际价低于声明价值的,按货物实际价值赔偿。
4?货物办理了保险的,如果保险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承运人应当赔偿补足差额部分。
[责任编辑:z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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