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违约时买方可采取哪些救济方法
卖方违约时买方可采取哪些救济方法
【案例】司向英国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货到北京后,经甲公司检查发现部分货物在交货时即已经存在质量问题。
问:甲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救济的途径?
分析:因为中英两国均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可以按照该公约的规定对卖方违约时进行救济。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5条至第52条的规定,当卖方违反买卖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甲公司作为买方可以采取下列补救措施。
1、要求卖方继续履行义务。如果买方已经采取了与该要求相抵触的其他补救办法时,就不能再采取这种方法。例如:买方已宣布合同无效。
2、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只有在此种不符合同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而且关于替代货物的要求,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并且,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3、要求卖方修补。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做出补救,除非他考虑了所有情况之后,认为这样做是不合理的。修理的要求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
4、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宽限期,让卖方履行其义务。如果卖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履行相应的义务,则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除非买方收到卖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买方在这段时间内不得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但是,买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5、卖方自费采取补救措施。除了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情形外,卖方即使在交货日期后,仍可以自付费用,对任何不履行义务作出补救,但这种补救不得造成不合理的迟延,也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无法确定卖方是否将偿付买方预付的费用。如果卖方要求买方表明其是否接受卖方的补救,而买方不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对此要求作出答复,则卖方可以按照其要求中所指明的时间履行义务,买方不得在该段时间内采取与卖方履行义务相抵触的任何补救办法。
6、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当卖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时,或者当发生不交货的情况,或卖方未在买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货,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买方所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时,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但若卖方已交付货物,买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否则其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7、买方要求减价。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但是,如果卖方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7条的规定在其提前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形下对货物与合同不符作出补救,或卖方已按上述第五项作出补救,或买方拒绝接受卖方依照该两条规定履行义务,则买方不得要求减抵价格。
8、要求赔偿损失。买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采取其他补救办法而丧失。买方在对卖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上述救济方法的同时,仍可以向卖方主张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