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的行为方式
一、贷款诈骗罪的主要行为方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里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随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
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
二、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1、主体方面
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很明显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单位不能作为本罪的主体。需要明确的,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与实施诈骗贷款的行为人共谋并为之提供帮助的,理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当然,如过是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为其他行为人贷款诈骗的予以帮助行为的,则根据其情节及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可认定为贪污罪。
2、主观方面
贷款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谓非法占有,就是将本属于金融机构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排除金融机构本身的占有权。虽然贷款诈骗一般表现为行为人意图取得所贷款物的所有权,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其在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本罪处理。依照刑法理论和司法解释,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贷款、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客观方面
贷款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即使用了欺诈的方法。具体表现为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
4、保护法益
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法益,是指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其中由刑法所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就是刑法上的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