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某某诉合肥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2011年5月,欧某某去某公司售楼处看房,宣传资料上显示,标注绿色赠送一半面积,黄色赠送全部面积,共约20平方米。后欧某某在售楼置业顾问的带领下,实地看了户型,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所购房屋为11栋104室,单价为每平方米7129.42元。2012年4月,双方办理交房手续时,欧某某发现其购买的房屋缺少入户花园(标注为绿色),及其北边黄色标注部分,而对应的204室、304室等均存有入户花园,及其北边黄色标注部分。经鉴定,该房屋缺少赠送的面积为7.03m2。欧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支付房屋面积误差价款85253.66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公司赔付欧某某缺失赠送面积7.03m2的房屋差价款50119.80元;驳回欧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后该公司不服向合肥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按规划设计施工建造,在买卖时其面积已是基本确定的和无法变动的,并由双方按照该面积计算价款。宣传资料中的赠送面积并不是对已确定面积的改动增加,而是调整计价面积或计价标准的一种方式。案涉证据显示,销售人员在推介过程中错把有入户花园的204室当作104室介绍给欧某某,正是这种行为导致欧某某有理由相信104室房屋带有同样面积的入户花园,并在根本上影响了其对104室房屋的选择购买。依照法律规定,该公司应对销售人员这一失误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故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开发商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并未明示宣传资料载明的赠送内容对欧某某所购买的房屋不适用,且存在错误的推介行为,使欧某某误以为所购买的房屋有同样的赠送面积,从而产生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对于依法确定裁判规则,引领商事交易规则具有重要意义。在这里,法官提醒广大购房者,面对“赠送面积”的优惠时,一定要理性对待,切勿因一时兴奋冲昏了头脑。开发商或销售人员的重要承诺,比如赠送面积等,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写进认购书或购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