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与某烟花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1年11月18日,姜某在燃放由无为某公司生产、叶某某销售的彩花烟花时,烟花管筒爆裂,姜某左眼被炸伤。经鉴定机构鉴定,姜某构成八级伤残。此后,姜某以某烟花公司、叶某某生产、销售不合格烟花产品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烟花在燃放过程中,管筒爆裂,属产品质量缺陷,姜某因此受伤,产品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叶某某作为销售者,在明知所销售烟花未标注真实生产厂家情况下仍对外销售,具有过错,应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定某烟花公司、叶某某连带赔偿姜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6551.33元。某烟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合肥中院经审理依法维持原审判决。
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烟花在燃放时不得出现炸筒等现象是对烟花质量的基本要求。烟花在燃放时出现炸筒现象,根据经验法则即可以判定烟花存在质量缺陷。本案中,姜某因燃放有质量缺陷的烟花致伤,其要求生产厂家和具有相应过错的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在这里,法官也要提醒广大市民,应理性选购正规的烟花爆竹产品,注意燃放安全。一旦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损害,应积极对相关证据进行固定,以便于及时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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