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的途径
侵权纠纷是指因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所发生的纠纷,如侵害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乃至于债权等。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情况都有具体的条文明确加以规定。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是因发生环境污染损害时引起的赔偿责任纠纷和赔偿金额纠纷。赔偿责任纠纷是确定谁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争议,赔偿金额纠纷是确定负赔偿责任者应赔偿多少金额而产生的争议。解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主要有以下两种途径,当事人可任选其中的一种。
(1)行政处理
因环境污染损害而产生的赔偿纠纷,当事人可请求行政机关进行调解处理。有权对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处理的行政机关有(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2)司法解决
当通过行政处理不能解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时,即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赔偿纠纷所作处理决定不服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司法解决按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二款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相关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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