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与人身损害的概念及竞合的形成
工伤,通说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包括上下班途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受到人身损害,或患职业病的。也就是说,劳动者的一项人身损害要被认定为工伤,必定与其所从事的工作有关。工伤赔偿,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或工伤保险,即劳动者因工伤致残或死亡,造成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家属有权根据法律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简单说即是指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由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基本保险。
人身损害是一个范围相当广泛的概念。以责任性质划分,有一般侵权人身损害、特殊侵权人身损害(如雇佣损害赔偿、产品责任人身损害赔偿、高度危险作业致人人身损害赔偿,建筑物、悬挂物塌落致人人身损害赔偿等等)。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则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身体,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
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因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第三人对劳动者又构成了一般民事侵权,劳动者又可向第三人请求民事侵权赔偿。这样就出现了同一事实符合数个法律规范,而数个法律规范有数个不同的民事责任规定,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主张权利时有数个不同请求权的保护,即请求权竞合问题。此种情况的竞合形成,是指劳动者人身伤害的一个事实,依法构成了两种民事责任—工伤保险的给付和侵权损害的赔偿,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三人侵权所致的工伤,它一方面是符合法定的工伤构成要件,是地道的工伤事故,另一方面又是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人身伤害,是地道的侵权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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