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赔偿的法律分析
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产生了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存在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一是存在于工伤职工与第三人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不同,而且工伤保险制度设置的目的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劳动风险,并不涉及分散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风险。因此,对于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的情形,选用取代模式或选择模式无疑都是缺少法理基础的,那么,要确定补充模式和兼得模式孰优孰劣,还须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论证:一是工伤赔偿请求权与第三人侵权赔偿请求权的法律性质如何?二是工伤职工是否取得了双重利益?
(一)工伤赔偿请求权与第三人侵权赔偿请求权之法律属性分析
工伤赔偿请求权是职工基于工伤事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张的,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原则上不考虑职工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补偿,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形成的是一种内部行政管理关系,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制度创设的目的在于将损害负担社会化,本质是国家对职工生存权提供充分、全面的社会保障,实现对工伤职工所受损害的快速补偿,其性质属于公法领域的赔偿。
而第三人侵权赔偿请求权是基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起,涉及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须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实行过失相抵,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为了使受害人的全部损害得到填补,侵权人要为此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性损失及非财产性损失,其性质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工伤保险赔偿和第三人侵权赔偿分属公法、私法这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其法律性质不同,赔偿请求权的基础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不同。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赔偿请求权与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的发生其实就是因为第三人侵权同时违反了社会保险法与民事侵权法这两个不同法律部门的相关规定而产生的两类不同性质的权利的竞合, 这两类权利性质不同,符合多种责任构成要件,导致多种责任并存,构成责任聚合。 因此,在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的情形下,采取兼得模式是必然的,即工伤职工既可以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向第三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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