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的建议
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不幸死亡,不仅仅给死者家属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且家庭成员的死亡,直接导致家庭未来收入的减少,实质上直接给家属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现行法规在死亡赔偿金标准方面存在巨大差异,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与人均纯收入标准有密切联系,标准的差别,直接影响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让农村户籍的人觉得心寒,感觉中国的农民“命贱”。极不利于“三化”进程的推进,也不利于建立和谐社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5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第一款第(五)项更明确规定了“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
下面是2003年各地死亡赔偿金,发生在2004年5月1日的死亡赔偿按照上一年度的标准计算:
上海: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4867元×20=297340
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6658元×20=133160
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882.6元×20=277652
农民人均纯收入6496.3元×20=129866
重庆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94元×20=161880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215元×20=44300
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80.43元×20=247608.6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054.58元×20=81091.6
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00元×20=200000
农民人均纯收入3734元×20=74340
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262元×20=185240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239元×20=84780
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180元×20=263600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431元×20=108620
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418.4元×20=148368
农民人均纯收入1095.5元×20=21910
黑龙江: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6679元×20=133580
农民人均纯收入2525元×20=50500
湖南省: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674.2元×20=153484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532.9元×20=50658
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322元×20=146440
农民人均纯收入2567元×20=51340
海南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7259元×20=145180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2588元×20=51760
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778元×20=135560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127元×20=4254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220.61元×20=144412.2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106.43元×20=42128.6
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05.1元×20=140102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530.4元×20=50608
河南省: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926.12元×20=138522.4
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2228.33元×20=44566.6
珠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6602.13元×20=33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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