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酒店遇袭紧急避险的条件
女生酒店遇袭采取的紧急避险应当具备什么条件?我国刑法和民法对紧急避险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而认定紧急避险的必备条件包括时间条件和行为条件两大方面,接下来本文为您介绍。
一、时间条件
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正在发生的危险,可以说这是实行紧急避险的事实根据,只有在这种紧急时刻才能实施紧急避险行为。要确认正在发生的危险,就必须弄清危险的发生与结束时间。一般来说,危险的发生时间指直接威胁合法权益的危险状态出现的时间,危险的结束时间也即避险行为的停止时间。只有在这一段时间范围内才能实施紧急避险行为,否则提前或错后均为“避险不适时”。
二、行为条件
(一)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免受危险
合法利益既包括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也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只有这些合法利益受到危险的威胁时,才能实施紧急避险,但对人实施的合法行为不能视作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措施。如当公安人员依法追捕罪犯时,犯罪分子不能借口“紧急避险”而逃避追捕并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二)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紧急避险行为
迫不得已指别无选择或别无他法,不得不选择牺牲较小利益,保护更大利益。如果当时有其他方法可供选择,就不得采取紧急避险行为。
(三)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不超过必要限度指牺牲较小利益的数量与程度恰好等于或刚好能避免另一部分较大利益损失的发生。实践中,如何衡量损害与保护的权益大小、轻重是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刑法》中也没有规定具体标准。一般地说,财产权益的大小可用价格比较,在人身权利中生命的权利高于一切,且不允许为保护自己的生命面牺牲他人的生命。
法律规定:
(一)《刑法》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民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