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立案登记制叫好
当前,人民群众在法院立案难,尤其反映在基层人民法院及其人民法庭立案难度大的问题广受关注。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审查程序规定,只有经审查符合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四个硬性条件(即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院才会给立案,但凡其一不符,法院就可能拒收诉状。司法资源与部分真正有诉讼需求的人民群众距离有点远。
公民遇到纠纷,找到法院,希望法院能主持公平正义,但由于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法律思维等的缺失,普通公民在很多情况下都并不能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法院从办案压力、纠纷解决、机制运转等方面综合考量后,以不符合条件拒绝一部分诉状也是现下常用的做法,这就致使法院有案不立,有诉不理的流言不胫而走,司法公信力和法院、法官的形象树立不起来。
十一届四中全会就依法治国重大问题进行了顶层设计,其中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勾画出了清晰的框架和路线图,并就立案难问题的解决进行了专门阐述,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强调,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立案登记制是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一次重大突破,从长远看,也为扩大司法权、提升司法公信奠定坚实的基础。
从以往党中央关于制度设计到立法实施的惯例来看,现在离立案登记制的全面实行也只差一步之遥。
司法资源固然宝贵,但若不为民所用,终究只是一池废水。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后必然会有更多的矛盾纠纷涌向法院,为法院和法官的工作带来更大的压力和挑战。但就司法的工作本质及法官的职业理想来看,公民更多用法律的思维解决矛盾纠纷,将法院真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法院和法官就可以从当下涉诉信访工作的压力中解放出来,司法的公信力也可切实树立起来,那其实也意味着我们离法治的春天更进了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