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人生活不能自理却屡次贩毒 被判处死刑没收财产
法制网南京6月23日电 记者马超 一名生活不能自理的盲人,不仅吸毒,而且还贩毒,在前后两次贩毒被判刑后,依旧不思悔改,继续大肆贩毒。6月2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陶某某(盲人)、段某被判处死刑,陆某被判处死缓,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5月1日,陶某某(系盲人)、陆某到江宁区某路将300余克冰毒交给陶某,让其帮助贩卖。陶某于同年5月初,向贾某贩卖人民币200元的冰毒。5月12日,段某从广东省携3袋冰毒至本市。
5月14日,段某经电话与陶某某联系后,至秦淮区某室,以人民币27万元的价格将上述冰毒贩卖给陶某某、陆某。后陶某某让陆某将上述毒品冰毒送至雨花台区某室藏匿。随后,陶某某、陆某在其住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姚某贩卖冰毒约6克。
同日,公安机关在秦淮区某室抓获陶某某、陆某,在该室内查获毒品疑似物共42袋,另在雨花台区某室查获毒品疑似物共3袋。在鼓楼区抓获段某,在江宁区某室抓获陶某,在该室内查获毒品疑似物共18袋。上述毒品疑似物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依法判决陶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段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陆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陶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庭审过程中,陶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陶某某系生活不能自理的盲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但是,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陶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13年5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陶某某身为盲人,其在第一次贩卖毒品后被依法从轻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其不思悔改继续从事贩毒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因其系盲人,司法机关出于人性化考虑未将其收监执行,但其仍然铤而走险,继续大肆进行毒品贩卖活动,其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极大,又有吸毒、赌博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极深,属于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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