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企业法的制定疑难
股份合作制企业法的制定应该是怎样的方向呢?
根据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要求,不少学者及有关企业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要求制定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对此,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其纳入立法规划,确定要制定这样一部法律,并委托有关部门组织起草该法草案。
然而,有关部门在起草草案的工作中却到这样的问题,即股份合作企业法要制定成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如果制定成市场主体性法律,则势必与公司法相重复,不制定市场主体性法律,那又制定成什么类型的法律,为此起草部门处于两难之中。
关于这个问题,部分人士认为,由于股份合作制是股份制的一种初级方式,从主体性内容方面,即企业如何设立,内外部关系如何规范方面来看,它完全可依据公司法执行,而对于难以适用公司法的一些特殊内容,主要是职工持股参与管理的权利和企业组织管理的一些具体做法,对此可依据公司法规定的原则单独制定法律予以规范。这一法律可作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和组织管理方面的法律,而不是一部独立的市场主体性法律,在法律归类上,可将其归于股份制企业的内部管理法。对于上述看法,也有人士持不同意见,他们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从企业规模、组织管理、股权分类及其管理都与一般的股份制企业相区别,将其归于公司类,适用公司法显然不合适,我国企业形式虽有公司、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之分,但也不多一个股份合作的种类,因此还是将其独立出来,制定一部专门的主体类法律为好。
对于上述两类意见,虽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存在一定的问题,目前尚难作定论,有关立法部门还在作进一步的研究。
相关知识:
什么是股份合作制
股份合作制 是采取了股份制某些做法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劳动合作是基础,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行民主管理,企业决策体现多数职工意愿。资本合作则采取股份的形式,是职工共同为劳动合作提供的条件,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企业出资人。职工个人股和职工集体股应在总股本中占大多数(职工个人股是职工以自己合法财产向本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份。职工集体股是本企业职工以共有的财产折股或向本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份)。除此之外还可根据情况设置国家股、法人股。企业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职工股东大会制度,职工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