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事项的登记问题
股权质押事项的具体登记问题
但此时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担保法则明确股权质押事项应当记载于股东名册。而实践中许多公司并没备有正式的股东名册,在需要股权质押登记的时候可以随时制作。而且由于股东名册完全由公司自己掌握,没有任何的公示效力可言,股权被质押的事实就不会为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社会公众所知。所以当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熟人公司”,利用股东名册倒签质押日期逃避债务(如本案中乙公司就完全可以借此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在质权实现时,通过删改作为股权出质实现条件的股东名册记载来影响出质合同效力,从而损害质权人利益时,将没有任何法律规制。
实践中,许多没有依法建立股东名册的公司,对股东身份的证明依赖于工商部门的记载。建立股东名册的,法院、仲裁机构对股权的认定也以工商部门的登记为准。因此,利用工商登记公示股权质押的情况不仅有必要而且可行,可以将股权质押的情况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同时附上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就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责任编辑:z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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