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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大方面解读《企业破产法》

  一、管理人、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等四项制度

  1、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由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具有资格的个人组成。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并向人民法院负责,非经人民法院许可不能辞去职务。管理人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管理人的职责负责破产工作,诸如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对破产前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等等。

  2、债权人会议制度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享有会议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两种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3、重整制度

  重整制度是债务人具备破产条件在进入破产程序前有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申请法院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在破产审理过程中有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恢复偿还能力的可能而裁定债务人一个重整期间,在重整期间内,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债务人在重整期间内的权利义务: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当出现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这三种情况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操作重整的技术规程: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有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管理人在监督期届满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债务人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前债权人所受的清偿有效未受清偿的部分仍为破产债权。

  4、和解制度

  破产和解制度是指债务人达到破产条件,债权债务双方为避免破产宣告达成清理债务的协议的一种程序制度。小型企业和一些非法人组织和解制度是一种单一存在的制度,国有企业尤其是垄断性企业和解和重整制度往往先和解后重整。

  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前后都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但无强制执行力。

  和解协议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没有约束,因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没有表决权但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和解协议的债权人只能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债务人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和解协议的,经和解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和解债权人在协议执行中的受偿有效,未受清偿的部分仍为破产债权。

  二、破产程序

  1、破产受理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是启动破产程序的第一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务人和清算责任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人民法院受理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裁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破产审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破产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4、召开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5、破产复议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6、破产重整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7、破产宣告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8、破产终结

  管理人应当在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时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9、派生程序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职工对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的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三、破产实体规定

  破产法的实体法依据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1、破产条件

  破产条件简单的说就是出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意思是指达到别无选择唯有破产的情形。破产是特殊的偿还债务的手段,其目的是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破产法同时还规定了当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规定进行重整。

  2、申请和受理

  申请主体一般有破产程序的第一利害关系人债权人提出,债务人和清算责任人也可以提出申请。申请事项除了破产以外还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3、破产程序吸收其他一些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后,应当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终止执行,中止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直至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方可继续进行。

  4、债务人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包括未到帐财产: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应当补交该出资人认缴的出资;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应当被追回;能回收的物权:管理人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使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和留置物;可实现的债权: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5、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包括: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6、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内容:未到期而视为到期的债权;附利息而停止计息的债权;正在诉讼、仲裁而未决的债权。以及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求偿权申报债权;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等。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7、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顺序: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清算的一般原则: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应单独变价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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