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滥用职权所涉及的刑事责任及犯罪构成
一、通过职务便利从公司资产中受益
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当然,此处所称“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所侵占的财物为公司财物而非来自于公司之外的主体的财物。国有企业高管或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此情形下构成贪污罪。
二、通过职务便利从他人处受益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该罪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范畴。“公司”仍然属于非国有类公司。但是获取的收益为从他人处,通过职务便利方式获取。国有企业高管或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此情形下构成受贿罪。
三、竞业禁止类犯罪
1、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其他妨害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的犯罪
妨害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的犯罪是上述高管犯罪之外的一些犯罪类型,包括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犯罪等等。此类犯罪虽然有时也涉及公司高管滥用职权,但是往往不是通过公司高管直接操作所能完成,更重要的是公司高管往往并非直接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