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的解决方案
报告期内有公司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清理、归还并加扣利息,利息可以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建议控股股东出具《规范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函》予以规范。
关联方的认定:
常见的关联方包括:1、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2、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3、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以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4、持股20%以上的被投资单位。
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的解决方案:
虽然新三板可以容忍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存在,但是:
1、同业竞争如果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很难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需要实际控制人出具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及做出的承诺,因此,应当避免存在实际控制人同业竞争的问题。
2、避免存在关联方关系非关联化的情形,例如:与非正常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偶发性或重大交易,缺乏明显商业理由的交易,实质与形式明显不符的交易,交易价格、条件、形式等明显异常或显失公允的交易,一旦出现上述情形,可能被认为是虚构的交易,实质关联方交易或交易背后还有其他安排。
如存在关联交易,需要论证关联方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和持续性,以及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安排。
[责任编辑:z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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