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必须认真履行
案例回放:禾某于2002年4月与报社签订了为期三年的聘用合同书,但报社在2003年4月以报社经济状况不佳为由与他解除了聘用合同。禾某不同意这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做法,认为单位的做法不符合有关的政策规定,提出了经济赔偿的要求。
报社认为禾某不是报社的原在编职工,是直接在社会上招聘而建立的聘用关系。报社确实与禾某签订了聘用合同,并确实于2003年4月通知禾某因经营困难,要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但认为与禾某解除聘用合同,符合聘用合同约定的“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单位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不同意赔偿。
人事争议仲裁委认为,双方依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在双方自愿的的基础上签订的聘用合同合法并有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报社虽有财务报表证明其经营状况确实存在困难,但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经营状况确实达到了双方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故仲裁委认为报社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况不符合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书的约定和《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规定的情形,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不当。因此应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仲裁委裁决:禾某与报社继续履行双方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报社补偿禾某损失共计29613元。
[责任编辑: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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