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辞职不必赔付培训费
今年6月,
在劳动仲裁调解时,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达不成和解协议。调解不成,劳动仲裁依法作出裁决,没有支持公司的仲裁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试用期内职工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公司已经出资培训了职工,职工是否应当赔偿公司的培训费。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同时,按照劳动部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意见:“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