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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主体(身份犯)与单位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

  犯罪主体的类型:

  过去的犯罪主体只限于自然人犯罪主体,从1984年海关法开始,首次增加了单位走私罪。

  现在的犯罪主体分为两大类: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现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8种犯罪: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现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奸淫幼女的,按照现行的司法解释,是强奸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在参与绑架中又参与实施杀害人质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定故意杀人罪,不能定绑架罪。

  4.注意的问题:

  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就相对刑事责任问题给最高人民检察院答复: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刑法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二00三年四月十八日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

  一、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罪名应当根据所触犯的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认定。对于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其罪名应认定为绑架罪。

  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其它问题

  1.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就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注意是“应当”。

  2.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方法。从周岁生日的第2天起计算。

  3.保安处分。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不处罚的,应当责令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标准。一个是医学标准,一个是心理学标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必须同时符合这两个标准。

  2.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规定。

  3.保安处分。对于精神病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强制医疗,也可以责令其亲属、监护人严加看管。

  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指既聋且哑的人;盲人指双目失明的人。

  三、特殊主体(身份犯)

  身份犯主要在分则中把握,注意哪些罪要求特殊身份才能构成。

  如果分则条文中对该种犯罪的主体附加了特殊的要求或限制(身份要求)的,称之为特殊主体。常见的是职务和业务身份的特殊主体,比如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罪一章中的犯罪,贪污罪的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还有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渎职罪中除了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一般主体外,其他犯罪的主体都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复陷害罪的主体也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须注意的是,这里的公司企业人员必须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只能构成贪污、挪用公款罪),厂矿企业的职工(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身份要作广义理解,除了特定职务和业务身份外,还包括国籍,比如说,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中背叛国家罪、投敌叛变罪要求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因此这个犯罪的主体是特殊的;还包括身体健康状况,比如传播性病罪要求主体是患有严重的性病的人;还包括某种特殊的法律地位,比如黑社会组织成员(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罪),也是特殊主体;还有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要求是正在监狱服刑的已决犯。

  确认特殊主体的前提,是限制在单个人实行犯罪情况下。也就是限于实行犯或“正犯”。除实行犯外的其他共犯即帮助犯、教唆犯,是没有特殊主体限制的。

  非身份犯(一般主体)和身份犯可以形成共犯关系。但是,它们形成共犯的前提是,这种共同犯罪行为必须是利用了身份犯的身份。例如,贪污罪中,内外勾结伙同贪污的,按照贪污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强奸罪(单个主体、实行犯的主体限于男性)中,如果妇女教唆、帮助男性强奸的,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此外,还有一些司法解释对非身份犯和身份犯的共犯关系做出了规定。如职务侵占罪中,内外勾结伙同实施职务侵占犯罪行为的,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在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释中也规定,如果公款的使用人(可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指使或参与策划取得公款的,应该按照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四、单位犯罪主体

  (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单位犯罪一般具备以下特征:

  1.依法设立的单位:主要指依法设立的五种单位:公司(公司法规定的两类公司)、企业(公司以外的其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组织)、机关(指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各级人民政协组织是按国家机关对待的)、团体(不同人群的自治组织,包括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范围既包括法人单位,也包括非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应当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主体资格(应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财产,尤其要有独立的财产,因为单位犯罪是要判处罚金的)。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注意:私营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要看它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私营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的,按单位犯罪处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犯罪行为按自然人个人犯罪定罪处罚。

  2.为了单位的利益(非个人利益)。一般来讲,为单位谋取的都是非法利益,但是单位的过失犯罪很难说谋取的是非法利益。总之,单位犯罪必须是为单位利益,不能为个人利益。如果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最后犯罪所得归个人所有或者某几个人所有,那就是为个人利益犯罪,只能按自然人个人犯罪处理。

  3.以单位的名义。如果以个人名义,只能按个人犯罪定罪处罚。

  高法解释: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已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注意:追究的时候,不能把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作为犯罪主体,必须把单位作为犯罪主体)。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

  (二)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几种情况。(重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一九九九年)

  下列四种情况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应当以个人犯罪或者自然人犯罪论处:

  1.无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2.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3.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如远华案);

  4.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这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实施犯罪,实际上在某种意义上是盗用单位的名义来实施个人犯罪)。

  (三)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一般采取“双罚制”(或两罚制、两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即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两罚”原则。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只实行“单罚”的,依照规定。从刑法现有的规定看,在单罚的场合一般只处罚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如妨害清算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还有某些过失犯罪,如重大劳动

  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四)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负刑事责任。单位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只有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按照单位犯罪定罪处罚。刑法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要属于破坏经济秩序、环境资源、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

  (五)对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法院批复: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作用大小量刑,不区分主犯、从犯。但是,如果主从关系非常明显,也可以区分主犯、从犯。

  (六)单位犯罪的自首。如果由该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能够代表单位意志投案自首,符合法定自首条件的,也可以成立单位犯罪的自首。

  2002年两高、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十一条规定:对单位集体决定自首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尽管只在走私犯罪中规定,实际上应该可以适用于所有的单位犯罪)。如实交待主要犯罪事实的单位负责的其他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视为自首,但对拒不交待主要犯罪事实和逃避法律追究的人员,不以自首论。

  例:

  下列哪种犯罪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1.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可以)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可以,但采取的是单罚制)

  3.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其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自然人特殊主体和单位特殊主体。单位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但单位限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或依法配置枪支的单位)

  4.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单位不能成为该罪的主体)

  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可以,且采取两罚原则)

  6.走私武器、弹药罪;(可以)

  7.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可以)

  8.伪造货币罪(不可以)

  9.金融票据诈骗罪;(除贷款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外,其他均可以由单位构成)

  10.信用卡诈骗罪;(不可以)

  11.骗取国家

  出口退税罪;(可以)

  12.合同诈骗罪。(可以,但是侵犯财产罪中的诈骗罪不能由单位构成。但是有时单位也可以实施盗窃罪,如单位偷电,按司法解释,这种犯罪不作为单位犯罪处理,对实施盗窃、诈骗的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但在量刑时要酌情考虑他是为了单位而实施该行为的情节,酌情从轻)

  在单位犯罪的认定中,也存在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般依法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都可以构成,没有特定身份的要求。但是有些犯罪只有特定的单位才能构成,如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仅限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或依法配置枪支的单位。单位受贿罪的主体只限于国有单位,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97年刑法规定逃汇罪的主体只限于国有单位,现在刑法修改为一般主体。

  另外注意,刑法规定有些犯罪只能由单位实施,自然人实施不构成犯罪,如逃汇罪、单位受贿罪,这种犯罪理论上可称之为“纯正的单位犯罪”,即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只能由单位实施的犯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也是纯正的单位犯罪,只是它们采取的是单罚制。

[责任编辑:z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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