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永光:公益市场化刍议_公益导向_公益事业_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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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永光:公益市场化刍议

2014-04-14   来源:中国慈善家   作者:徐永光   参与人数:256人   评论:
        


慈传媒《中国慈善家》记者向我发问:可否用“国进民退”来定义过去的中国公益慈善行业?我说这个定义不准确。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公益慈善是在改革开放、“国让民进”的背景下发轫的。政府从高度集权到开放空间,支持民间公益事业的发展。1988年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定义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数百家有政府背景的基金会设立并在教育、医疗、扶贫、妇女、儿童等领域实施的公益项目,为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打开了通道。后来和经济领域一样,出现了“国进民退”。政府把公益慈善看成是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一些地方把慈善捐赠当成“二道税”,以权谋捐愈演愈烈。

中国公益变革的出路在哪里?何道峰关于“经济、社会和政治市场化”的言论给了我启发,于是产生了“以市场化挑战行政化”的命题。

公益市场化论早已有之

公益市场化理念,算不得什么新东西。中国传统文化中早有“授人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助人自助,自助者天助”的思想;美国慈善家卡内基120年前在《财富的福音》中给富人的忠告是:“与其给一个人施舍,不如帮他攀上通往生活之峰的梯子”;洛克菲勒则认为“从财富中获得快乐恐怕就是源自帮助他人的能力”。近二三十年来,用商业创新手段做公益,解决贫困、环境等社会问题的社会企业运动在全球蓬勃兴起,对传统慈善观念和运行方式产生了巨大冲击,公益市场化渐成潮流之势。

身为温州人,也许因承了永嘉学派事功务实、义利并重的文化血脉,市场化头脑与生俱来。记得十几年前,香港一家市场经济研究学会聘我做顾问,我诧异道:“我干的是公益这一行啊!”人家说:“希望工程就是市场化运行的典范。”一句话把我点醒了。

公益市场化的对立面是行政化。据《法学大辞典》:“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活动。”公益行政化正是把民间公益混同于国家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

民间公益慈善属于个人权利范畴。行政化是权力导向,至今仍未消停的以权谋捐行为,实属公权力对私人财产权的侵扰,其后果是绑架民意,伤害爱心,造成公益慈善生态环境的恶化。市场化是权利导向,唯有尊重民意,培育爱心,按照市场规则办事,才能构建良好的公益慈善生态环境,把公益市场做大。

公益市场化在市场主体、要素市场、市场规则和市场营销四个方面,与商业市场异曲同工。

公益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包括投资者、企业、经营者、劳动者和消费者。

公益市场的投资人,即捐赠者。公益市场的投资人是以私人、企业和基金会为主体的捐赠者,类同于商业投资人。捐赠资金的募集,也对应于商业市场的公募、私募。

公益组织,运营管理公益资产和项目,形同企业。在香港地区和一些国家,公益组织是实行公司登记的,其区别于商业企业的地方是,收入盈余不能分配,享受免税待遇。

公益组织的管理者、从业者,对应于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

商业企业治理结构中,有投资人(股东)、企业(设董事会,代表股东决策)和职业经理人;公益市场则有捐赠者(类似投资股东)、公益组织(设理事会,作为捐赠者和公众利益的代表行使决策权)和管理者(同企业经营者)。两类市场主体之间的法律、利益关系及治理结构十分相似。

公益市场的消费者,比商业市场的消费者要复杂得多。首先,受益群体是公益市场的消费者,这个定义比较容易理解。事实上,捐赠者既是投资人,同时又是消费者,而且是更为强势的消费者。捐赠人在为某个公益项目捐款时,即为实现市场购买行为,只不过他购买到的项目或服务不是用于自己消费,而是无偿转赠给他人。在实现有形消费的同时,捐赠者(包括参与公益服务的志愿者),还“买”到了一种无形消费,即精神消费。所谓“赠人玫瑰,手有余香”、“助人为乐”、“施比受更有福”就是这个道理。任何自愿捐赠的行为,背后都是理性的选择,存在着等价交换的关系。

捐赠人、志愿者和服务购买者是公益市场的主动消费者。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哈耶克曾提出“消费者主权理论”,是说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偏好到市场上选购所需的商品,从而影响生产者听从消费者的意见安排生产,提供消费者所需的商品。与之相对立的是生产者主权。借用这个理论,在公益市场的公募行为中,消费者主权的表现非常明显。捐赠人会货比三家,寻找优秀的公益产品,然后慷慨解囊。扶贫基金会的爱心包裹,捐出100元,在基金会完成采购、支付邮寄等扣除百分之十几的刚性成本之后,送到贫困地区孩子手里的包裹在当地的市场价竟然升到了180元。捐赠者获得了超值消费。早年为希望工程捐赠300元,就能帮助一名失学儿童完成小学学业,改变其一生的命运。这给捐赠者带来的愉悦感、成就感以及捐款本身所产生的边际效益,远不是300元可以计量的。公益市场消费者主权的实现,是公益资源流向高效率机构的重要机制。

受助群体的需求和消费,是公益市场基本的、重要的驱动力。但受助者作为公益消费的无偿获取者,属于被动消费者。在这个供求关系中,公益产品提供者的生产者主权完全占据了主导地位,容易出现的结果是,受助者的选择权被忽视,公益产品的提供者粗放经营、用“有胜于无”的产品给饥不择食的受助者“果腹”。更为可怕的是,有的“慈善家”用暴力慈善来侵害受助者的人格尊严,违背慈善伦理,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生产者主权主导下的公益资源运用,是影响公益市场效率的最大困扰。商业投资的成果几乎可以直接从利润中反映,而公益投资的成果往往需要依赖于效益评估,这是公益领域生产者主权的制约手段。

在公益市场运行中,生产者主权并非一定是消极的东西。发现社会问题,以创新的方式设计公益产品,引导公益消费,就需要运用生产者主权。非公募基金会作为社会创新的发动机,进行公益创投,即慈善风险投资,更需要生产者主权理论的支持。南都基金会实施的银杏伙伴计划,为那些“胸怀天下、脚踏实地”、富有发展潜质的未来公益领导人提供资助,入选者必须符合基金会预设的条件,这体现了生产者主权;入选者获得每年10万元连续3年的生活费和个人发展资助,则完全按照伙伴自己提出的计划实现消费,消费者主权由此实现。

公益市场化对于消费者主权和生产者主权的研究和合理运用,是一门大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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