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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专家:公益基金“管理费”管制当破除

2013-12-19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   参与人数:235人   评论:
        


近日,北京市民政局在媒体上对在北京市民政局注册的209家基金会2012年度工作报告中的公益支出、财务会计、财务审计结论、监事意见等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据公示情况,18家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即俗称的管理费”)占总支出的比例超过了10%,部分基金会甚至超标严重,不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

如果一家基金会管理费占比超标,就可以判定这家基金会不是一家好基金会吗?如果一刀切的话,可以这样判定;但如果考虑到基金会具体的业务领域、操作模式、成立时间、资金规模等因素,就不能这样简单下结论,做判断。以北京市民政局公布的北京春晖博爱儿童救助公益基金会的管理费占比达100%为例,其管理费占比100%的原因是,该基金会2012年下半年刚刚成立,由于没有运作公益项目,所以没有发生公益项目支出,其开支全部用在了购买办公用品、租办公场所等方面。

从上述极端的例子来看,基金会的管理费占比超标,并不代表一家基金会一定有问题。那为什么会发生管理费占比超标的问题,如何解决超标的问题呢?

首先要清醒地认识到,出现管理费占比超标的问题,最根本的原因是《基金会管理条例》有缺陷。如大家所知,《基金会管理条例》是2004211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61日起施行的一个条例,到目前为止已经接近十年。该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十年前,基金会的数量很少,而且绝大多数是政府背景浓厚的官办基金会,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比如其负责人同时在政府部门任职或从政府部门退休,不从基金会领取薪水,部分员工属于事业编制,享受其业务主管单位一定金额的财政拨款,办公场地由政府免费提供。这些免费的因素让《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关于管理费占比的规定,根本无法真实描述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成本。用一个不充分的成本核算确定的管理费占比不超过10%的指标,来管制一个充分成本核算的基金会,当然会发生超标问题。

出现管理费占比超标的问题,另一个原因就是公益行业从业者收入太低。请不要诧异,我没有说错,降低公益行业从业者的薪酬水平并不能降低成本。对于公益机构而言,要想降低成本,唯一切实可行的方案就是通过规模效应来实现。而要实现规模效应,就需要增强公益组织在组织管理、项目设计、资源开拓、捐赠人服务、品牌传播等方面的能力,以期更好地满足社会的公益需求,进而获得更多捐赠。没有优秀人才的加入和奉献,上述改变根本无法实现;而没有合理的薪酬,当然也就无法吸引优秀人才的加入。

那么,呼吁政府调高对管理费占比的限定,是不是就可以一劳永逸解决问题呢?

我认为恰恰相反。首先,因为规模不同、领域不同、模式不同,公益机构的管理费占比会差别很大。举个例子,如果热心于公益的江苏黄埔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光标先生发起成立一家基金会,基金会办公场地使用其公司的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其公司的员工兼任,其核心公益项目是为遭受自然灾害的灾民发放现金补贴,那管理费占比有3%就足够了;而如果陈光标先生招聘一批具有心理干预临床经验的专业人员加入基金会,为灾区儿童、妇女提供灾后心理辅导的话,那管理费占比有50%很可能还不够。

其次,公益机构是社会公器,捐赠人、受益人、公益机构高管、公益机构员工都是公益机构的核心利益相关者,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关乎公益机构是否能健康发展的同时也关系到公益机构高管和公益机构员工的个人利益,如果政府又是一刀切地调高管理费占比限定的话,我很担心这个新政肥了那些不思进取、靠行政垄断和灰色交易过活的公益机构们,而这些不思进取,靠垄断和交易过活的公益机构们在更高比例的宽待下会更加不思进取,推迟改革,更可能去维护现有的垄断地位,更热衷灰色交易。这将反过来伤害中国公益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已经证明价格管制的弊端,市场经济的建立首先要打破价格管制,促进各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中国公益行业要发展壮大,也要打破包括对公益组织管理费占总支出比例不得超过10%等在内的价格管制,赋予公益组织、捐款人以自主权。

公益机构管理费的问题,不应该是占总支出10%还是20%的问题,而是听谁的、谁说了算的问题。一言概之,公益机构的管理费占总支出的比例,不应该由政府硬性规定上限,而是应交由捐赠人来决定。一家公益机构的合理成本,是可以核算清楚的,而成本与效益的关系也是可以测算清楚的。如果一家公益机构做的事情得不到捐赠人的认可,其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即便低于5%也还是高了;反过来,如果公益机构做的事情得到了捐赠人的认可,即便相关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超过20%,也不算高。

中国公益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越来越市场化,政府应放弃计划经济思维,把公益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这个市场问题,交由市场来决定,由捐赠人来判断公益机构的管理费支出比例是否合理,是高了还是低了。我也呼吁中国公益行业同仁,不要呼吁政府主管部门去调整管理费占比限定,而是呼吁政府把这个权利还给市场,还给捐赠人。美国、中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地区公益行业的发展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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