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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名:用慈善化解社会矛盾

2015-08-11   来源:中国慈善家   作者:   参与人数:484人   评论:
        


  原标题:王名:《慈善法》应规制公权力审慎地进入慈善

  国家层面的慈善制度建设严重滞后

  《中国慈善家》:近几年,中国的公益慈善发展很快,政府也不断出台积极政策,但前不久你说中国在这个领域的制度建设几乎不成体制,真有那么滞后吗?

   王名:慈善的制度规范有国家层面、组织层面,我上次是讲国家层面的制度规范。这个层面有一些制度,但主要是对体制内组织的规范,并不面向全社会,而且非 常粗线条。针对社会力量参与慈善的制度也有,但不多,除了2004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还有民非、社团的几个条例,1999年出台的《公益事业捐 赠法》很有创意,但一直未能施行,立法方面基本就这些。

  《基金会管理条例》尽管也有很多问题,但我认为它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在它之前,是1988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仔细研究一下就能发现,它真正想规范或者真正想保障的还是体制内的慈善力量。

  《中国慈善家》:在这几个条例出台前,靠什么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慈善?

  王名:早期是通过体制。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很多农民没有启动资金,无法实施联产承包责任制,于是政府一个村一个村地发展农村合作基金会,它的基本方式就是向社会募集资金,以公益慈善的方式解决农村问题。后来成为全国运动,募集的资金有十几亿,规模相当大。

   那个时候没有立法,体制本身就是制度,就是资源,通过这种资源和制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最典型的就是邓小平作为中顾委主任,出面捐了3000块 钱给希望工程,作为一种体制,同时也是一种道德的力量,来动员社会资源。这是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第一个阶段,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准确地说,这个阶 段一直延续到《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

  《中国慈善家》:这个条例颁布之后,出现了哪些变化?

   王名:首先是体制外的慈善力量迅速发展,出现了一批“黑马”,到了第二个阶段。我认为这是历史性的进步,就是老百姓也可以办基金会了,虽然注册的门槛很 高,但以前有钱也办不了。另外,条例颁布前是以公募基金会为主,现在非公募基金会已经远超公募基金会,社会组织成为慈善的主体性力量。这种制度为社会力量 参与慈善事业提供了很重要的保障。

  《中国慈善家》:社会组织经历了怎样的发展过程?

   王名:和慈善事业一样,也经历了从体制内到体制外的过程。早期的社会组织,包括社团、民非、早期的基金会都是体制推动。我认为一个标志性事件是1995 年召开的世界妇女大会,同期还召开了NGO论坛,我们开始注意到有一种社会力量叫做非政府组织,而且地位不可低估。九十年代中期以后,中国出现了大量非政 府组织,有很多是做慈善活动的。这些组织更多是从项目的层面来推动慈善事业,有的项目往往调动全国、全球的公共资源,用于解决特定领域的社会问题。

   还有一个是草根层面。这种项目很多是从国外引进的公益模式,境外非政府组织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像乐施会、基督教救世军,他们有的是面向贫困儿童,有的 是面向生态环境保护,有的面向沙漠治理,各种各样的。我们做过很多这方面的调研,比如艾滋病、结核病以及被忽视的罕见病人群,有些NGO做了长期的努力和 工作。

  《中国慈善家》:缺乏制度规范,对于社会组织来说非常棘手,而且风险不可控。

   王名:前几年,很多媒体报道公益慈善领域的事件和问题,我们去批判这些组织和个人的时候,有一定道理,但回过头来要思考,当时的法律哪里去了?维持一个 大型的公益项目,除了内部的组织性规范,乃至个人的规范之外,还需要有外部的、刚性的法律规范,而我们基本上没有。在没有外部制度规范的情况下,这些组织 其实已经做了很多努力。比如青基会,他们会说没有任何要求给我,我是按照我的理解,甚至按照基本伦理来做事的,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已经做得最好了。但还是 出现了问题。

  《中国慈善家》:但在同样的制度条件下,有些项目或者组织也做到了长治久安。

   王名:组织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比法律的作用更大,包括大型项目也是这样。像希望工程这样的全国性项目,制度的作用是来自于法律,还是来自于组织?我觉得主 要还是来自于组织。希望工程要从政治层面考虑它的规范性、有效性、透明度,很多东西跟法律没有太大关系,尤其是早期。现在有关系了,因为相关的立法要求越 来越高。

  当前是社会领域整体立法的重大机遇期

  《中国慈善家》:十八大、三中全会以后,你一直提希望建立一套适应深化改革、市场经济的慈善公益法律体系,那么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

   王名:理想的状态是先进行顶层设计。但现在谈顶层设计有点脱离实际,当前最紧迫的问题、最有可能实现突破的制度建设就是慈善法,它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 题,但有可能在总体上提出一个新的框架。具有统合性、一般性或者很强的整体建构性,我觉得这是大家对慈善法的主要期待。但是光有慈善法还不够,在最近两年 的全国政协会议,包括去年俞正声出席的政协双周协商会上,我都提到社会组织基本法,后来跟民政部、全国人大法工委沟通,他们也认为这个法律非常重要。

  从相关部门传递的信息来看,这两个立法的可能性最强。从全面深化改革的角度来理解、把握社会领域的整体立法,当前是一个非常重大的历史机遇。公益慈善领域,目前基本上无法可依。已有的法规正在转型或者修订,新的东西又没有出来。

  《中国慈善家》:如果这两部法律并行推进,它们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

   王名:在慈善法讨论初期,我一直强调不要把它做成一个促进法或者一个专项的法律,而是一个基本法,能够为后续的一系列立法留出足够的空间。最近我了解 到,今年可能会启动社会组织基本法的立法议程,民政部还专门开了一个座谈会。所以,如果可能的话,慈善法还是不要作为一个基本法,它的作用应该由社会组织 基本法来承担。

   如果没有社会组织基本法,慈善法能够起到一定的基本法的作用,但是前者面对的是整个社会领域,除了慈善,还包括相当一部分非慈善的事业。如果有这样一个 法律,我觉得对于整个社会领域的全面深化改革,会起到一个纲领性的作用、总体建构的作用。它能够覆盖社会领域一般性的主体,哪怕是一个粗线条。

  《中国慈善家》:据你观察,慈善法今年能出台吗?

  王名:我觉得很有希望。我理解的一些慈善法关键问题基本上都突破了,9、10月份有可能拿出来。

  《中国慈善家》:也有人认为中国慈善发展落后并非是立法的落后,而且在国家、政府与社会的边界等基本概念没有厘清的情况下出台慈善法显得仓促,会适得其反,你怎么看?

   王名:横向比较,中国的慈善事业跟发达国家,哪怕跟印度相比,都有很大差距。但这里有时间落差,比如美国的慈善事业是从十九世纪七十年代发展至今,而中 国才多少年?而且美国的慈善是从民间发展起来。立法的作用,一个是规制,一个是保障。慈善法要为社会力量进入慈善提供平台和制度保障,体制推动的慈善事业 不能叫做慈善。

   我们为什么非常积极地参与慈善法的起草?就是希望它不要本末倒置。慈善法立法的时候,我们非常明确地提出:政府是慈善事业的推动者、促进者,但不是慈善 事业的主体。这个概念非常重要,不通过立法,真做不到。现在慈善事业的种种乱象,都跟政府直接主导有关系。政府没有很好地规制、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反而 把慈善做成了税收的第二大来源,这是很大的问题,应该通过立法来规制公权力审慎地进入慈善。如果没有慈善法,很多事是做不到的。

  《中国慈善家》:通常认为,和传统的官办慈善相比,现代慈善应该属于民间社会,所以有很多去行政化、去垄断化的声音。但是,如果进行去垄断化改革,官方可能每年要损失数以千亿计的善款支配权,你如何看待这种触及规则制定者切身利益的改革的前景?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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