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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家庭需要何种法律制度?

2015-09-28   来源:新浪智库   作者:   参与人数:401人   评论:
        


   当下中国正处于“千年未有之变局”,尤其在农村,整个社会生活正在发生着巨大的转型。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大量的农村务工人员涌入城市,一方面为中国经济 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另一方面也给农村家庭带来种种困扰。留守儿童问题,留守老人问题,留守妇女问题,正在撕裂着转型中的农村家庭。面对这些问题,我 们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制度来保卫中国农村家庭?

  1、小农经济、城市化与家产制的适应性

   农村的城市化在理论上和事实上都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们不必讨论“城市化率”仅仅是在统计数据上实现了城市化,这方面的证据很多;应该关注的是城市化 在理论上应该呈现什么样态,即我们应该追求什么样的城市化以及这种追求对于中国整体社会发展的利弊。对于当前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城市化的道路无非两种,一 是激进的“城市化+贫民窟”,二是温和的“城市化+农村”。

   南美和印度所采取的激进城市化道路,将大量的农民赶到城市,但是国家经济总量的限制导致了这些进城农民并无法真正分享城市化的福利,反而造成更多的贫 困、暴力等社会问题。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和农业大国,走南美和印度的道路会引发各种更严重的社会动荡,对中国整体的经济发展也极其不利。

   因此,从理论上讲,一个温和稳重的城市化道路才是中国所应当追求的。从实践上讲,中国的经济发展根本无法在短期内将所有农民都吸纳到城市中并且过上有尊 严的生活。虽然有些政策、有些区域的城市化显得过于激进,但是作为整体的中国城市化进程实际上是相对稳健的,这种温和的城市化实践的优越性正在被不断证 实。

  在长期的城市化进程中,处于转型农村社会的家庭经济模式对家产制有内在需求。家产制的本质在于家庭共同财产的配置结构,它在中国人的生活实践中具有深远的历史根基。家产制的内核在于同居共财,不是个体而是作为整体的家庭共同分享财产。

   在制度的变迁与延续过程中,同居共财的家产制理想完成了三个层面的转化:首先是经济社会的内在需求转化成同居共财的实践,尤其是农耕文化的早熟与人多地 少的基本格局造成资源的相对稀缺,从而使得同居共财具有现实的适应性;其次是同居共财的生活实践转化成国家法律层面的制度要求,从而使家产制对于财产在家 庭微观层面的配置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最后是家产制的法律实践转化为基本的家庭伦理文化,从而使得同居共财具有超越法律的道德自律,并且即使在法律否弃了家 产制度之后依然能够成为约束家庭关系的伦理自觉。

  当前农村家庭的经济模式主要是由小农经济和半工半农共同构成的。经历了集体时代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在市场经济冲击下所形成的农民外出务工潮,当前的小农经济不再是能否解决温饱的问题,而是能否过上有尊严的农民生活的问题。

   根据我们的调查经验,当前全家留在农村的农民,很多都可以一家耕种二十亩左右的田,形成新的“中农”阶层。这个阶层的土地耕种量虽然有所增加,但是在本 质上依然是小农经济,具体体现在其农业经营主要是靠强化“自我剥削”而不是采取资本化的模式。这就决定了农民收入主要依赖全家人的劳力合作以及对家产的统 一支配。这种模糊的家产制有利于维持小农家庭的安全和再生产,而且从本质上讲,其家庭财产本身就不具有可分割性。

  半工半农的经济模式是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形成的,其本质特点在于城乡之间的夫妻分工或代际分工。年轻人在外打工,老人和妇女在农村种田,表面看起来财产收入来源已经分开了,但是他们在家庭财产的支配上却是统一的。

   首先,外出务工者大多会按时向农村的家里汇款,务工或者务农依情况仅被视为一种兼业;其次,在教育、建房、结婚、看病等大宗开支上,所有家庭财产都是统 一支配的;最后但也是最重要的,务工和务农的收入只有联合起来才能发挥作用,分割开来只会让家庭生活陷入困境。从这个意义上讲,半工半农仅仅是小农经济的 另一个版本。由此可见,转型农村家庭的经济模式并没有改变对家产制的内在需求。

   一方面家产制是转型农村社会的内在需求,另一方面家产制也是农村城市化顺利进行的产权基础。社会转型是在两个相反相成的过程中开展的,首先是社会转型必 然会伴随着各种不稳定因素,其次是社会转型的顺利实现又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从产权的角度讲,社会转型会造成一定的产权重组,而产权重组的渐序发生又 必须建立在一个相对稳定的产权结构上,从而保障农民在市场化失败的时候可以有后路可退。

   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作为产权制度史上的一个创举,既保障了每个家庭可获得的土地利益(法律保障的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度),又使得单独的个 人无权处分土地利益,从而确保了家庭作为一个最基本的土地单位和财产单位的稳定性。这种强化的家产制使农民在市场经济中“进可攻、退可守”。由此可见,坚 持农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就是坚持家产制的最主要方式,它构成了中国良性城市化的产权基础。

  2、“去家产制”与家庭破产危机

   进入新世纪之后,立法和司法在家产法体系中推行私有权的意图与行动不仅坚决,而且来势汹汹。2001年全国人大对《婚姻法》作出了全面修改,明确划分了 “夫妻共有财产”与“个人拥有的财产”,同时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即司法解释一)特别强 调,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引发了“婚前财产登记”的浪潮。

   从1980年《婚姻法》到2001年修订《婚姻法》,遵循的是以不断扩大公民个人自由权利、保障意思自治为立法理念的。例如,夫妻财产制度从单一的法定 共同财产制到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并立,再到约定财产制的完善与个人特有财产制度的确立,这一变化的进程表现为不断地扩大夫妻个人决定其财产状况的自由 权利。

  正如前文所言,最重要的家产是围绕土地利益形成的耕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法律在耕地承包经营权和房屋产权的“私权化”努力已经逐渐成为一种实践,对每个人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而宅基地使用权的“私权化”也在紧锣密鼓地开展中。

   农村家庭在市场资本化和法律私权化的双重挤压下面临破产的危机,这将对社会稳定造成巨大的破坏。社会的发展对家庭的稳定有着根本需求,而市场的资本化则 在客观上弱化家产制进而影响家庭的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下的家庭法律不仅没有给予支持,反而在法律上彻底否定家产制,从而导致家产制在现实生活与法律制 度上的双重困境。一旦家庭大量破产(农村的自杀潮和离婚潮是重要的标志),社会稳定就丧失了内在的保障,从而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将极大地影响中国现 代化建设的进程。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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