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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抓鸟获刑:检方量刑意见前后“大转弯”

2015-12-04   来源:央视新闻   作者:   参与人数:427人   评论:
        


  河南大学生闫某掏鸟窝售卖国家保护动物燕隼,获刑10年半。行为构成犯罪有法可依,量刑也与法有据,为何还有那么多人为其喊冤?

  12月3日,央视《新闻1+1》以《就因为掏鸟窝,判了10年半?》为题,聚焦这起案件。

  据委托申诉辩护律师披露,该案一审开庭开了3次,其中有两次观点是不一样的:首次开庭的时候,检察院的公诉人员关于量刑的意见是“因为情节轻微,他是在校大学生,建议从轻处罚”;第三次公诉意见则是“数量多,情节特别严重,建议从重处罚”。

  闫某的父亲表示,相关申诉材料已递交新乡中院,希望法院能启动再审程序。

  河南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员张培峰指出,检察机关有充分的证据足够证实,这个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认为,因为掏鸟窝判了10年半公平不公平,这个说法是错误的,或者说这个命题本身就有混淆视听的嫌疑。它的混淆视听 在于,从事实上讲,同样是掏鸟窝,普通的鸟窝和这个珍惜濒危动物的鸟窝,不可同日而语。要和人们猎杀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做斗争,有必要对一些违法行为进行 比较严厉的惩处,这样才能够足以制止这种犯罪行为。

  以下为这期节目的文字实录:

  评论员白岩松:你好观众朋友,欢迎收看正在直播《新闻1+1》。

  首先咱们先回到小学做一道算术题,不太难。一只鸟×16,等于多少?好多人可能觉得这太简单了,一只鸟×16,就等于16只鸟。别,咱接着往下说。

  这只鸟不太一样,它叫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然后呢,这个乘16的过程也不太一样。是一个今年21岁的大学生分两次掏了鸟窝,把这个二级保护动物就给掏了,掏出来之后呢养了几天还给卖了,还挣了一些钱。

   然后请注意,这个鸟的名字叫燕隼,而且是二级保护动物,他把这16只鸟给卖了之后挣着钱的同时,他还买了一只二级保护动物,是凤头鹰。所以一共17只 鸟,最后结果是什么呢?好了我们回到刚才的算术题,这一只鸟×16只,等于刑期10年,然后他又单独买了一只凤头鹰也是二级保护动物,等于半年,因此这小 伙子落了十年半的刑期。于是舆论都在广泛争论,掏一个鸟窝就判了10年半?好吧,咱们先带着这个问号往下走,看看。

   解说:猎捕16只国家二级保护鸟类会换来什么,对于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在读学生小闫来说,是十年零六个月的刑期。今天当16只鸟和十年半刑期划到等号后, 浮现在公众脑海中的却是一个个问号,这16只鸟究竟是什么鸟,小闫究竟对它们做了什么,10年半的刑期背后又是怎样的依据?

   今天事件中的两名当事人,21岁的闫某和 27岁王某,已经在河南省新乡市第二监狱服刑。或许他们永远也不曾想到,去年7月份因为两个人一起在闫某自家大门外的树上掏了16只还没有退毛的雏鸟而锒 铛入狱。2014年7月14日,闫某和王某从鸟窝里掏了12只雏鸟,最后闫某在自家养了起来,还将这些幼鸟的照片发到了网上和朋友圈,本想晒一下自己有 爱,没想到引来的却是一门生意。

   闫某父亲闫爱民:我不这样想,当时我在工地干活,我爱人给我打电话,她说我儿子被公安抓走了,我才知道他是因为掏鸟,他给它抓虫子,我是听他同学,挖蚯 蚓喂这个鸟。在我们心里,农村的孩子逮个鸟了,抓个鱼了,玩耍这个我们一般都不管,他对小动物特别的喜欢,小狗小猫,都非常喜爱这个。

  解说:根据闫某在法庭上的供诉,他与王某以150元的价格在辉县卖给贠某燕隼一只,以800元的价格卖到郑州市7只燕隼,他还独自以280元的价格卖到洛阳市2只燕隼,其余2只一跑一死。

  2014年7月27日,闫某和王某又掏了4只幼隼。但是,这一次却引来了河南省辉县市森林公安局的民警。根据辉县市森林公安局的认定,这16只雏鸟均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而他们的人生也因这16只鸟而彻底改变。

  闫爱民:根本就不知道判这么重,抓进去的时候我还跟孩子开始是请了假,结果两三个月也没有出来那个意向,我就办了一年的休学,我跟学校撒了一个谎,我说孩子身体不好,办了一个休学证。

   解说:2015年5月28号,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某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 动物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千元。2015年8月27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面对公众的热议,河南省辉县市检察院昨天在其公众号上列举了类似案件的判罚,被反问道您还觉得判重了吗?闫某在悔过书中这样写:“自己不知道这是违法行 为,但是自己违反了国家法律我愿意接受辉县法院的判决。自己也是一个有梦想的人,从小特别喜欢小动物,准备出去以后从事野生动物保护事业,让更多的人保护 它们”。

  12月3日闫某的父亲表示,相关申诉材料已递交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希望法院能启动再审程序,目前正在等待通知。

   白岩松:我们来看一下这样的一个过程,这个大学生掏了12只,这是2014年7月14日的时候。卖了10只,因为一飞一死,卖了10只。然后又买了一 只,这个注意不是燕隼了,是另外一个二级保护动物凤头鹰。然后之后到7月27号间隔不长,又掏了4只。因此他那16只鸟一共判了10年,买的这只二级动物 又判了半年,加起来是10年半。

   接下来就得了解一下,判的是不是太重了,如果真的知道是二级动物。《刑法》明确规定,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基本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那好了这俩大学生显然在十年以上是十年这个底,显然列到情节特别严重了。

   接下来就得了解,“情节特别严重”该怎么算呢,尤其在二级保护动物,尤其涉及到鸟类的。原来最高人民法院还真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 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文名隼科,因为这俩大学生掏的是燕隼,然后级别是二级保护动物,情节严重是多少,6只;情节特别严重是多少, 就是够判10年以上,是10只。

  那这俩人掏了16只,其实比这10只还多不少,因此判了10年以上的底10年。那究竟是轻或者是重,大家得去想。

   因此这里问题出现了,整个舆论场对这个问题非常大的热议,可能来自于三个不知道。第一个不知道,觉得大学生可能不知道,那他究竟知不知道呢?他掏了它, 还养了它,而且还加入了相关的协会,还买了一只,而且还能卖出价钱去。那这个我就觉得一会儿短片会给我们一个解释。如果他要不知道可能判10年半是重了, 但是如果有证据显示他知道呢?这是第一个不知道。

  第二个不知道可能是我们,所有人都觉得掏16只鸟就判了10年半太重了。但是如果看了刚才解释,我们这个“不知道”得以解析了,是否还觉得重。

  但是我觉得在这个过程当中还有第三个不知道,那就是法院的人员、还有包括公检法相关人员,可能也存在不知道。就是不知道他判了10年半之后,会引起这么大的舆论反应。如果早知道的话,在判决的时候就做了更多清晰的解释的话,还会有这么大的风波吗?

  来我们接下来去了解,围绕这件事为什么弄出了这么大的动静?

  解说:今年9月30日,闫某的父亲和该案的代理律师,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申诉会不会被接受,就在今晚节目播出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了《新闻1+1》栏目的采访。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员张培峰:我们新乡中院这两天已经收到被告人父亲及其所委托的律师向我们中院提交的申诉材料,下一步我们会认真研究,结合本案的案情以及一二审的情况,会认真做出审查,依法公正做出处理,处理结果下一步肯定会对外依法予以公布。

  解说:据法官介绍,因为此案已经经过了一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判决两个过程,在此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对于判决还有异议,就要走提起申诉的程序。

  委托申诉辩护律师付建:一审开庭开了三次,其中有两次观点是不一样的。第一次开庭的时候,检察院的公诉人员关于量刑的意见是这样的,因为情节轻微,因为他是在校大学生,所以建议从轻处罚。第三次公诉意见是这样说的,数量多,情节特别严重,建议从重处罚。

   解说:事实上在公开的一审判决书中,也列出了被告人辩护方的不同意见。判决书称,虽然被告方对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护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称鉴定机构 并未实际察看鸟类,仅凭两张图片就做出了鉴定结果,且被告人闫某不知道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因此认为闫某不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付建:因为他这个主观的意愿确定罪与非罪的界线,而且罪轻和罪重的界线,确实这个很关键。因为闫啸天掏鸟的初衷是为了感觉鸟挺好的,所以掏回去饲养,从 这个地方来看他的主观意识是饲养这只鸟我不是为了卖。其二,从犯罪的手段,这个采用犯罪手段来说,他就不是那种激烈的,我用枪打,用弹弓打,不管死活。我 觉得从这个犯罪动机,主观思想、犯罪目的、犯罪手段,这个都不构成犯罪。

  解说:在律师看来,被告人并没有犯罪的主观意愿,也没有可以被称之为猎捕的激烈犯罪手段,对此今天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也给出了自己的解释。

   张培峰:他明知不明知这个情况,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中他也提到了,他后续一系列行为,将隼捕捉到手之后,然后在群里面挂出进行出售,然后通过公安机关从他 所扣押手机中所恢复的一些资料上来看,从他聊天记录、手机信息,以及其他手机中的信息照片来说,他已经明知这些隼属于国家保护动物,他还进行出售。检察机 关有充分的证据足够证实,这个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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