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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二孩政策前“抢生”被罚款 起诉计生部门

2017-03-24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   参与人数:60481人   评论:
        


  所谓“抢生”,指的是孩子生育在政策调整之前。如果按照调整后的政策,孩子是合法出生;但按调整前的生育政策,这个孩子则被界定为“超生”。

 

  现在法律改了,社会抚养费是不是还得征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再审两起“抢生”二孩案。有法律人士称,案件的再审对此类案件审理具有风向标意义。

 

  两夫妇因“抢生”二孩被罚

 

  两起案件的当事人分别是章荣真、李善霞夫妻和陈杨国、徐姗姗夫妇,都是浙江台州人。

 

  2012年7月,章荣真、李善霞夫妇生下第二个孩子,但一直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2014年1月17日,《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其中将符合二胎生育条件的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按照浙江新的政策,章荣真、李善霞夫妻符合生育二孩的条件。但玉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为章、李夫妇的第二个孩子出生在全国“单独”二孩政策出台前,认定为计划外生育。2014年7月11日,玉环县人口计生局发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玉计生征字(2014)第1-042号),决定对章荣真、李善霞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约13万元。

 

  陈杨国、徐姗姗的第二个孩子出生于2014年1月13日,此时国家“单独”二孩政策已经出台,而4天之后的1月17日,浙江省“单独”二孩政策也随即出台。

 

  台州市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同样认为陈杨国、徐姗姗夫妇的生育行为发生在浙江省“单独”二孩法律修订前,应被视为计划外生育。2014年9月8日,台州市路桥区人口计生育局对陈杨国、徐珊珊夫妇作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路计生征字(2014)第311号),征收夫妇俩社会抚养费79020元。

 

  对此,两对夫妇均表示不服,并将当地计生部门告上法院,历经一审、二审,均败诉。法院认为,两案中的生育行为在浙江省“单独”二孩政策出台前,应被视为计划外生育,因此计生部门做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合法。

 

  对于两审败诉,两对“抢生”夫妻仍不服。随后,他们向浙江高院提出申诉。浙江高院分别于2015年8月10日、9月17日对这两起案件申诉做出裁定。裁定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由浙江高院进行再审。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

 

  “棘手”案件暴露了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

 

  章荣真、李善霞2012年7月生下第二个孩子时,按照当时的计生政策是违法的。“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后,《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2014年1月作了相应修订,但如许多地方一样,《条例》并未涉及社会抚养费如何衔接。

 

  相关法律人士认为,“棘手”的案件实际上暴露社会抚养费征收的问题。

 

  两起案件的代理人都是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有水。在今天的庭审中,吴有水说,章荣真、李善霞夫妇的生育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7日之前,即新法实施之前;玉环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向两人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是2014年7月10日,即新法实施之后,因此原来据以认定的章荣真、李善霞夫妇的生育行为违法的法律依据,因为被修改而已经不存在了。

 

  相比之下,陈杨国、徐姗姗夫妇认为对他们的处罚“更没有道理”,他们的第二个孩子出生于2014年1月13日,而此时,国家“单独”二孩政策已经出台。

 

  吴有水认为,行政行为必须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被废止的法律、法规行政机关不得再援引适用,两地计生部门的征收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而一、二审法院均判决两对夫妇败诉,理由是他们生育二孩时“单独二孩”尚未入法,允许“单独二孩”的新法没有溯及力以及征收社会扶养费是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因此应该对他们适用旧法进行处理。

 

  吴有水认为,作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法院应该审理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其具体的行政行为发生时是否有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不是审查两对夫妇生育行为的合法性。

 

  在具体的适用法律法规上,吴有水认为,原则上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如果新法规对行政相对人更有利,应当适用新法规。“两审法院在新法实施以后依然用已经废止的旧法作为判决的依据,缺少依据。”

 

  案件再审具风向标意义

 

  近年来,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记者注意到,类似案件倍受关注,在全国并不少见。

 

  吴有水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一些在生育政策调整之前出生的“二孩”,如果按照调整后的生育政策,这个孩子是合法出生,但如按照调整前的生育政策,这个孩子就会被卫生计生部门界定为“超生”。而从孩子出生到被卫生计生部门发现,到予以处罚,有的会有一个时间差,于是出现孩子出生时生育政策尚未改变,但当卫生计生部门对其父母进行超生处理或执行超生征收社会抚养费时,生育政策已经改变,导致各方产生如何处理的争议。

 

  对于父母来说,认为既然政策放开,国家鼓励生育二孩了,还揪着之前生的孩子不放,尤其是只早生几天就要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太不公平。而对卫生计生部门来说,对此类群体如何处置也颇感棘手。

 

  记者注意到,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对社会抚养费,有的省过往不究,有的省则继续追缴。

 

  而事实上,法律界对此也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没有做出处理决定的生育行为,按照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政机关有做出处理决定的权利。

 

  也有的认为,在新旧法律冲突时,应适用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既然新法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就不应该在新法实施后继续对此类二孩父母征收社会抚养费,也避免在修改之后生效的法律适用期间,却适用已经被修正的旧法进行处罚的尴尬,使得处罚依据存在瑕疵,也为产生争端留下隐患。

 

  据了解,目前仅在浙江,还有多起关于社会抚养费的行政诉讼正在审理,在这两起案件被浙江高院裁定再审后,还没有一起宣判。吴有水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说,在他的手上,就还有6起。他认为,这两起案件的再审具有风向标意义,如何判决将对其他同类案件产生影响。

 

  浙江高院将择日宣判这两起案件。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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