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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暴杀夫分尸” 判死缓仍然重

2015-04-27   来源:腾讯评论-今日话题   作者:王杨   参与人数:313人   评论:
        


  “以暴制暴”杀夫中,家庭暴力因素往往被小视、忽视,乃至无视

 

  杀人后分尸、抛尸,这一情节单看很恶劣、残忍。然而李彦这样的“以暴制暴”杀夫案件中,必须考虑受害人长期被家暴这个背景。

 

  李彦案历次判决都说是家庭纠纷引发,与家庭暴力两字之差,性质大不同

 

  李彦案是2010年发生的。婚后,李彦长期被打骂,被用烟头烫脸和下身,甚至还被切去过一根指头。最后那天,李彦的丈夫拿着气枪玩,和她发生了争吵,并踢了李彦一脚,几番言语纠缠之后,遂发生了杀夫的一幕。

 

  一审二审李彦都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经过了快两年,最高法才裁决不予核准死刑,认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尚不够确实、充分。如此周折,出在家暴的认定上,尽管李彦方面有很多人证物证,然而一二审都没认定她被家暴,只是说家庭纠纷。直到最后这次发回重审,才认定了部分家暴事实,但也依然认为她杀夫是家庭纠纷引起的。

 

  暴力和纠纷,性质差别大。为什么一二审不做家暴认定呢?答案在判决书里有——“李彦的医院诊断证明、照片、投诉记录只能证明她曾受过伤害,但派出所和妇联并未对李彦和谭勇二人调解,暴力情节没有得到谭勇的印证”。

 

  即使认定了家庭暴力,要求情从轻量刑也很难

 

  李彦被改判死缓,表面看是被认定了部分家暴事实。实际上,是复合因素推动的。背后离不开多年来法律界和女权界人士的奔走呼吁,让此案得到了广泛的舆论关注度,甚至许多普通百姓还联合上书,为其请愿。而耽误两年,据透露,是一直在看被害者家属的情绪。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吴小军曾表示:“‘长期遭受家暴’这一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只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考虑,导致对被告人的处罚过重。”所谓酌定,即斟酌情况而后决定。如此带来的结果是,全国各地对“以暴制暴”杀夫案的判决尺度非常不一样,而多数情况下都判得比较重。例如法律学者邢红玫2008 年深入研究了四川省一所女子监狱里因家暴犯下刑事案件的女犯情况,被判死缓、无期的占到一半以上。

 

  正视家暴因素,从轻发落“以暴制暴”妇女,于情于理皆应该


  先来看一个外国妇女的故事——长期被家暴的拉娃莉杀夫后被判无罪

 

  1986 年,加拿大妇女拉娃莉对着正在离开卧室的丈夫后脑开枪,打死了他。在此之前,她的丈夫又一次威胁了她,声称要在家庭聚会结束之后将其杀死。审判查明,拉娃莉被虐待已久,时时处于惊吓之中。这起案子非常轰动。在一审中引入了一位精神科医生作为专家证人。他对拉娃莉的精神状态做出了鉴定,指出其处于巨大的绝望之中,对逃脱这段关系感觉无能为力。他说:“(枪击)是一个坚信丈夫会在晚上将自己杀害的妇女,最后做出的绝望举动”。

 

  最终拉娃莉被判无罪释放。这也是世界范围内第一次此类案件被判无罪。

 

  拉娃莉被判无罪来自一个概念——“受虐妇女综合征”,长期被家暴妇女心理状态异常

 

  对拉娃莉做出鉴定的专家,引用了“受虐妇女综合征”这个心理学概念。它类似于“斯德哥尔摩症候群”、“创伤后压力症候群”,都是说在特定情境下的人们,有别于常人的心理和行为模式。在这样一个心理模式之下,做出超常的举动不奇怪。《家庭暴力受虐杀夫妇女的心理——对四川省某女子监狱的调查报告》中提到,因为法律意识淡漠,有些犯罪又是在激情下发生的,面对血淋淋的现场和死亡的结果,很多受虐妇女吓得六神无主,只能赶紧把现场处理掉,选择现场藏尸、抛尸或伪造现场编造死因等。李彦的分尸举动也是这样的。

 

  该概念说明:长期受家暴妇女会因预见到迫在眉睫的暴力威胁,而采取防卫举动

 

  如今,在许多国家都在相关刑事判决中引入了“受虐妇女综合征”这个概念。它有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一是家庭暴力周期,二是无助感。

 

  家庭暴力周期这个概念是说,基于反复的周期体验,长期被家暴的妇女可以预见到家暴的发生,从而产生人身安全被深深威胁的紧迫感。她们一般会经历三个周期,周而复始,即紧张情绪的累积阶段、家庭暴力的爆发阶段、施暴人道歉双方重归于好后的平静阶段。以拉娃莉为例,尽管在她枪杀丈夫时,后者并未正在对她家暴,然而长期的威胁恐吓让她的神经极为敏感。同样的,李彦的丈夫当时正拿着一把气枪在玩,并对李彦说,“那我不打你脑壳,打你屁股,看打不打得穿。”

 

  概念还解释了:这些妇女精神受尽折磨,难以逃脱,杀夫是绝路也是最后的解脱出路

 

  普通人会想,这些妇女经过这么久的家暴,可以报警,可以离婚,可以回娘家,可以请求外界帮助……为什么有这么多阳关大道她们不走,偏偏要上“杀夫”这根独木桥呢?因而认为她们不那么值得原谅。而无助感理论解释了这点。

 

  该理论来自于上个世纪60年代一个很著名的动物实验。实验人员把狗关在笼子里,只要声音一响,就进行电击。狗发现多次都无法逃脱之后,无助地放弃了。即使后面开了笼子也不离开,而是躺在地上呻吟、颤抖。

 

  长期被家暴的妇女充满了无助感,觉得无力从这样的环境中逃脱。妇女刚受到家暴的时候,可能还会以各种方式反抗。然而,一旦反抗无用,经过了两三个周期就彻底放弃,逆来顺受,直至最后爆发。无助之中,杀夫成为她们所看到的唯一解脱希望。中国法学会家庭暴力问题专家陈敏曾经对用毒鼠强杀夫的刘栓霞做鉴定。她回忆第一次见面说,“我也随便寒喧一下,怎么样在里面呆着?她说比家里好。我就很奇怪,问她什么地方比家里好。她说没有人打我。”

 

  讲完道理说情理:主妇之所以绝望无助,社会也有很大的责任

 

  李彦在一次次家暴中无助、绝望,外界也有责任。四川当地媒体《华西都市报》报道说,“杀夫前两个月,李彦找过社区干部、派出所、妇联,如果其中有一处出面干涉,谭勇或许会忌惮收手,仇恨或许不会一夕爆发。如果其中有一处召来谭勇对质,留下双方证言记录,那么庭上证据就会大增说服力。但是,这些部门都相互推诿,无所作为。记录显示,派出所只给她这样的建议:‘一向县妇联反映,二如果确实无法在一起生活可向法院起诉离婚。’而县妇联又建议她找社区干部或亲朋调解。”这也是许多遭受家暴妇女的共同遭遇。她们也会对外界求助,然而由于立法、实践、观念的种种不完善,一次次徒劳的求助将她们扔进绝望的冰山里。正因为这样,社会也应该为她们所处的绝境负责。

 

  在“以暴制暴”杀夫案中引入“受虐妇女综合征”视角十分有必要


  目前的正当防卫制度在相关案件里用不上,缺乏性别视角

 

  也许有人要说,还有正当防卫这个概念。运用它就解决问题了。然而,“以暴制暴”的妇女很难称得上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必须要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有着即刻的生命危险,并且不能超过合理的限度。在实践中,这么严苛的标准曾经让捅死性侵大叔的少女被判故意杀人罪,也曾使得打伤正在猥亵女性“色狼”的小伙被刑拘。所以,李彦这样的案例要和防卫过当沾边都很困难,就别说正当防卫了。

 

  这也是此类案件的常态。由于男女体力悬殊,丈夫在施暴时,“李彦们”没有力气反抗、防卫。而她们选择杀夫的时候,往往也是在丈夫没有施暴,放松警惕时。

 

  但是难道她们的行为没有任何的正当性或者说自卫性质吗?显然不是。上文已经论述过了。

 

  在“以暴制暴”杀夫案里引入“受虐妇女综合征”专家证人视角,很有现实意义

 

  我国的第一部反家暴法预计在今年会正式出台。许多代表、委员建议利用制定法律的有利时机,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以暴制暴”案件的相关审理原则写入其中,推动司法部门更好地处理这类案件。倘若能够引入“受虐妇女综合征视角”再好不过。

 

  美国、加拿大等许多国家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就在审判中使用了“受虐妇女综合征”这个概念。而尽管法律体系不同,我国依然可以进行借鉴,引入专家证人制度,根据专业的知识来测评涉事妇女是否属于“受虐妇女综合征”,从而为审判提供依据。自然,完全学习美加等国,将“受虐妇女综合征”妇女的举动视为正当防卫,可能步子迈得有点大,国情一时半儿接受不了,可依然可以提供法定的减刑依据。

 

  结语

 

  “法律的缺失和软弱让妇女们意识到她们的生命一文不值,这个意识逼迫她们做出了绝望和极端的反击和抗争,而这样的反击和抗争又让她们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揭发家暴的李阳前妻Kim在网上这样评论李彦案。 腾讯评论-今日话题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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