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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刑法的人性化一面

2015-05-29   来源:《人民论坛》杂志   作者: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参与人数:299人   评论:
        


   由于受意识形态的影响,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期内,除了少数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外,古人就是我们的批判对象,古代的一切也大都受到了无情的嘲笑和奚落,仿 佛唯今为是,唯今独尊。时至今日,在许多人的心目中,一提到古人仍然意味着过时、落后、不近人情。实际上当我们仔细审视历史的时候,就会发现,事情远没有 这么简单,君主并非总是恶魔,官员并非总是徇私枉法,传统法律也并非忽视弱势群体。这几天重读历代正史刑法志,让我再次贴近了古人和古代法律。

  防止滥刑误杀,魏晋南北朝时曾创立了死刑复奏制度

   古代的帝王,在人们的心目中好像没有几个好人,个个都是嗜血成性、不顾人民死活的家伙。所以当他们做坏事的时候,我们觉得必然而自然;而当他们做好事的 时候,就觉得有些奇怪、反常、居心叵测。实际上帝王也是人,尤其他们还身系一个家族的兴衰、王朝的存亡。因此,他们之中,虽然不乏挥金如土、残民以逞、不 顾人民死活的家伙,但许多人还是努力善待百姓、治国平天下的。

   汉朝初年,刑罚沿袭秦朝,有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非常残酷。汉文帝十三年 (公元前167年),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处以肉刑,下诏将其押解京城。淳于公的女儿缇萦不忍心父亲受刑,毅然上书皇帝。文帝看了缇萦的上书后,既非常震 动又深感惭愧:“虞舜的时候,仅仅是画衣冠异章服的象征性死刑,就可以有效防止百姓触犯刑网,那是怎样的盛世呀。现在有三种肉刑,而仍然犯罪不止,原因何 在呢?岂不是因为我德行不够醇厚,对人民的教育还不到位?我感到很惭愧。《诗经》上说:恺悌君子,民之父母。肉刑残缺人的肢体,痛刻人的肌肤,让人终身不 育,如此残酷而不人道,这岂是符合民之父母的本意?”为了改变这种情况,文帝下令废除肉刑。从此,中国古代法律逐渐变得温和起来。

   唐太宗是中国历史上一位有作为的皇帝,同时也是一位颇具仁心的君主。其父高祖李渊时期,国家草创,百废待举,各种法制基本上延续隋朝,死罪仍然较多,刑 罚仍然较重,人民仍然较为痛苦。唐太宗即位后,立刻着手进行改革,其中一项就是减少死刑,将原来适用绞刑的五十种犯罪改成断右趾,使许多本该绞死的人幸得 免死。断趾相对于死刑当然是减轻了,但残缺犯人肢体,毕竟比较残酷,所以唐太宗每当听到有人被处以断趾,就心怀恻怆,久久不能忘怀。后来,太宗终于不顾大 臣反对,毅然废除断趾,而代之以“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的特殊流刑。

   在古代,历代法典对死罪都有明确规定,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滥用死刑的情形,唐太宗就因为一时冲动误杀过人。为了防止滥刑误杀,魏晋南北朝时 曾创立了死刑复奏制度,规定死刑执行前必须上报皇帝审查批准。隋文帝时进一步创设“死罪者三奏而后决”的三复奏制度,要求死刑执行前,必须三次上报皇帝, 请其慎重考虑。唐太宗由于误杀过人,追悔莫及,所以对死刑更加慎重,要求各州死刑仍然严格执行三复奏,京城死刑则进一步实行五复奏。

  平情论狱,葬母卖女案震动朝野

  古代官员,贪赃枉法、虐害百姓的,并不少见,正史酷吏传就为我们提供了大量这方面的实例。它们共同构成了中国传统国家治理中极为黑暗的一面。此外,在中国古代还有另一面,就是不少官员在面对各种案件时,能够秉公执法,平情论狱,努力追求公正与合理。

   隋文帝时,大理寺官员来旷,举报长官大理少卿赵绰滥免囚徒,后来经过调查,证明并无此事。隋文帝大怒,下令斩杀来旷。赵绰虽然厌恶来旷的所作所为,但认 为并非死罪,坚决反对处以死刑。隋文帝对赵绰的做法不以为然,拂袖回宫。但赵绰并不放弃,他又找借口进入皇宫,设法劝说隋文帝,最终使隋文帝回心转意,撤 销了对来旷的死刑命令。

   北魏宣武帝时期,冀州阜城人费羊皮母亲死亡,家贫无以为葬,于是就将七岁的女儿卖给张回为婢女,后来张回又将费羊皮女转卖给了外地人梁定之,并且没有说 明费羊皮女是良民身份。按照当时法律,买卖良人是死刑,因此,张回将面临死刑的制裁。这个案子的难点在于,费羊皮女是费羊皮为了一个正当的理由——尽孝而 出卖的,而且买卖双方都知道,张回买去是要充当婢女使用的。所以这个案子在当时引起了广泛关注,如何判决在大臣之间也引起激烈争论,最后朝廷在综合各方意 见之后,做出如下判决:费羊皮卖女葬母,孝诚可嘉,特予原免。张回虽然是从费羊皮处买得婢女,但不应转卖,判刑五年。这样一个案子,显然是属于冀州地方管 辖的,但能够一直奏谳到朝廷,说明各方对判决采取了一种极为慎重的态度,而在最后的判决中,也终于得到了一个当时认为比较公正的结果。

  存留养亲制度矜恤弱势群体

  中华民族是一个有着悲悯情怀的民族,对弱势群体始终给予了不同常人的关怀和照顾。而这种关怀和照顾体现到法律上,就是在定罪量刑、刑罚执行等方面对老幼、智障、残疾、妇女等予以特殊对待。

   矜恤老幼智障残疾。在西周时期,政府就对老幼、智障等的犯罪予以了特殊对待,《周礼·秋官》说:“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礼记·曲 礼》说:“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都强调年龄八九十岁以上的老人、七岁以下的儿童以及智障者,犯罪以后一般不追究刑事责 任。这之后,历朝历代都基本延续了这样的做法。不久前,我国刑法进行了一次修改,其中规定年龄七十五岁以上的老人,犯罪之后一般将不再适用死刑,而这一规 定就是源于我们矜恤老幼的固有法律传统。

   优恤女性。在中国古代,女性一向被看作是弱者,古代法律在对待女性问题上也就没有实行男女平等原则,而是体现了差别对待的基本精神。比如早在先秦时期, 同样的犯罪,对男女的惩罚就不一样,如果是劳役的话,通常男子是从事筑城等重体力劳动,女子则往往从事舂米等轻体力劳动。秦汉及以后诸朝,也大体如此。女 性会有怀孕的情况,汉朝规定怀孕女犯可以免戴刑具,应该执行刑罚的,必须待生产一百天之后。南朝萧梁时期,有些犯罪可以缴纳赎金代替,有些轻微的犯罪则处 以罚金,而不论是赎金还是罚金,女性都是男性的一半。女权主义者们往往对古代社会的男尊女卑现象大张挞伐,不过在挞伐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对女性的优恤。

   存留养亲。古代没有今日这样的社会保障,一个人的保障主要来自家庭,所以养儿就成为防老的基本手段。如果一个家庭,主要成年劳动力犯罪被抓,这个家庭的 保障体系就会崩溃,老人的晚景也就有可能会变得非常凄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北魏设立了存留养亲制度,规定一个人犯罪之后,如果他的祖父母、父母年龄在七 十岁以上,而且身边没有其他成年子孙或近亲属的话,犯死罪者可以将有关情况上报朝廷,请求酌情处理;犯流罪者则可以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在给予犯人一 定数量的鞭笞之后,暂停执行流刑,让犯人回家侍奉老人,待老人去世之后再执行流刑。存留养亲制度不可能解决老人养老的所有问题,但至少它为某些老人的晚年 提供了一种保障,体现了古代政府对人民的关怀。这一制度后来为历朝历代所沿袭,成为我国古代极富特色的一项法律制度。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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