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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六旬实习律师自诉16年前同事 曾9次参加司法考试

2015-05-29   来源:安徽网   作者:   参与人数:268人   评论:
        


  16年来,合肥市民吴江南最较劲的人,就是曾用茶杯将他砸伤的同事吴东(化名)。其实,这样的事情,生活中人们偶会遇到,但不会如此较劲。吴江南就不一样了。

  16年里,他的孩子从上小学到大学毕业参加工作;16年里,他从中年职工到退休回家;16年里,他从法盲到自学通过司法考试。他说,16年里自己收获了很多鲜花掌声和胜利,只有这件事例外。

  今年5月27日,吴江南以原告和实习律师的身份,第一次出庭打了一场刑事官司——以自诉的形式将昔日砸伤他的同事推上了刑事被告人席。

  1998年7月29日 实验室之争

  今年60岁的吴江南,退休前在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工作。1998年7月29日,发生了一件改变他人生的事情——同事吴东用茶杯砸伤了他。

   据吴东陈述:当天,单位要用实验室做实验,可有间实验室的门上被吴江南加挂了一把锁。后来,我把锁撬开了。吴江南回来发现了,我俩为这事争吵起来。在领 导办公室里,吴江南嘴里不干净,还说我调戏单位的女同事,并用脚踢我下身。当时十分气愤,一怒之下就将随身带着的一只玻璃茶杯朝吴江南砸过去,致使吴江南 左侧脸部受伤流血。

  对于纠纷的基本事实,吴江南认同,只是对“他用脚踢我下身”、“嘴里不干净”这些说法有不同意见。后经当地派出所调解,吴东赔偿吴江南3000元钱,并道歉。

  2000~2010年 九次司法考试

  但这事在吴江南的心里始终是个无法越过的槛。他认为吴东应该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民事责任这么简单。

  2000年,吴江南开始自学法律,为自己的遭遇讨个说法。2001年开始,他一次又一次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在2006年的一道考题中,吴江南找到了“答案”,“自己遭遇的是一件公安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案件,是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刑事案件。”

   走出考场,吴江南就走上了申诉之路。2008年10月,吴江南得到时任合肥市主要领导的答复“当时让自诉,没立案是不正确的,也不存在过时效的问题”。 两个月后,吴东书面承认了故意伤害的事实。尽管有了说法,此事仍然没有大的进展。而在经历了9次司法考试之后(中间有一年没参加),2010年吴江南通过 了司法考试。

  2011年11月 正式提出控告

  2011年11月,吴江南向合肥市检察院提出控告。该院将此案交蜀山区检察院督办。蜀山区检察院依据法律规定,在2012年3月监督蜀山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3年3月,蜀山区公安机关立案展开侦查。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东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移送至蜀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以为迎来转机的吴江南,等待着开庭的消息。然而,到了10月份,蜀山区检察院以该案“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结案了。

  吴江南对此很有异议,向合肥市检察院申诉,但该院认同了蜀山区检察院的意见。无奈之下,当年12月8日,吴江南撤回申诉,决定自诉。

  2013年12月 走上自诉之路

   2013年12月,吴江南向蜀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刑事自诉状》。在自诉状中,吴江南提出,被告人吴东违背社会道德,私自撬锁,又故意用玻璃茶杯击伤其 左面部,后长期抵赖事实,主观恶性深重,使其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伤害,触犯刑事法律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吴东 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决。

  2014年3月,蜀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后驳回起诉。吴江南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中院审理后认为驳回起诉不当,要求重审。

  几经波折,该案最终被合肥中院指定由巢湖市人民法院管辖。今年5月,吴江南收到巢湖法院的通知:该案于5月27日上午9时在巢湖法院第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2015年5月27日 第一次庭审

  27日那天,吴江南起得很早,7点多就赶到了巢湖市人民法院。“这一天,我等了16年零200多天。”站在法院门口,他感慨万千。

  庭审中,审判长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主要是“吴东砸伤吴江南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吴江南自诉是否已经过了追诉时效”这两点。

   “他的行为绝对构成故意伤害罪。”吴江南说出多点理由,特别提到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在2013年下达的一份《不起诉决定书》,其中称“吴东实施了故意伤害 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吴东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另双方系同事间发生的纠纷,民事部分已经赔偿,吴东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道歉,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依 照法律规定,可对吴东免予刑事处罚。”同时,他还认为,公安机关当年处理该案错误,对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案件,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我承认伤害他这些事实的存在,但不构成犯罪。”吴东说。其辩护律师也认为,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吴东已对吴江南进行了赔偿,2008年吴江南还出具了‘声明’,称只要吴东书面道歉,自己就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证明他已经放弃了权利,时效已经过了。”

  由于案情复杂,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近三个小时的庭审下来,吴江南不禁有些疲倦。走出法庭之后,他长叹了一口气:“有些观点我还没完全表达到位,但我相信会有一个公正的结果。”说完,他向记者摆摆手乘车离去。 马显 本报首席记者 袁星红 摄影报道

  □相关链接

  不是第一次对簿公堂

  其实,吴江南并非第一次与吴东打官司。两年前,本报曾以《指责领导公车私用,工程师挨司机打》对此进行过系列报道。

  2012年12月5日早上,吴江南看到吴东开着公车来上班,批评其公车私用。批评后,吴东的司机沈某和他发生冲突,导致吴江南被打伤。

  吴江南认为,自己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和批评权,而沈某和吴东恶意串通,故意伤害他。2013年6月10日,吴江南向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沈某和吴东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用289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

  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纠纷双方均有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沈某承担70%的过错责任比例。同时由于证据不足,吴东不用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沈某赔偿吴江南202.3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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