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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罚的研究

2015-06-12   来源:清涧法院   作者:   参与人数:267人   评论:
        


  一、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与变化

  中国古代刑法制度主要就体现在五刑制度的变化上,五刑的概念很早就形成了。

   夏商刑制就有所谓的“墨、劓、刖、宫、大辟”五刑。或者这时的五刑是比较简陋的,但是以五种刑罚为体系的概念却流传了下来,成为中华法系的一个特点。西 周沿用了五刑的概念,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制定《吕刑》,将五刑统一为“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 之属三千”的体系,使其更为完备。到了东周秦朝时,由于周时定型的社会结构的解体,要求新秩序的呼声就大起来了,因此各类变法活动就在各国兴起。在法律方 面,原来的旧的传统西周社会的五刑体系就不够用了,因此五刑体系就逐渐在变法中消亡了,秦朝的刑法体系就包括七类:死刑、肉刑、流刑、徒刑、侮辱刑、财产 刑、其他刑等。变化的具体原因就不再讨论,而汉承秦制,也延续了这种混乱的刑罚体系。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改进,新的五刑制度初步形成。根据《晋书•刑法 志》记载,首先是曹魏的《新律》,“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其死刑有三,髡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赎刑十一,罚金六,杂抵罪七, 凡三十七名,以为律首。”曹魏的刑制虽然没有完全形成五刑制,但也向着刑制改革迈出了一大步。西晋的《泰始律》又将曹魏的七种三十七等刑罚简化为五种。即 死刑三等、髡刑四等、赎刑与罚金各五等,另加杂抵罪若干等。《北魏律》定刑为六,计:死、流、宫、徒、鞭、杖。《北齐律》承其后,确立了完整的死、流、 徒、鞭、杖。

  最终定型五刑体系的是隋唐时期,唐律最终将其定型,确认为笞、杖、徒、流、死五种二十等,而且疏议也对这些刑种做出了相关的儒家化的解释。

   宋元明清刑罚制度相对稳定并向近现代转化时期。宋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1、刺配刑。宋太祖为宽贷杂犯死罪而立刺配之法,刺面、配流且杖脊,是对特予 免死人犯的一种代用刑。但后来则成了常用刑种之一。2、凌迟刑。宋时将五代的法外刑凌迟作为法定刑种,初时适用于荆湖之地所谓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但后 来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3、折杖法。宋太祖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但因存在不足,即“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 痛,而终无愧耻。”所以,在徽宗时又对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减少对轻刑犯的危害。元法初为习惯法,成吉思汗时有斩决、流放、责打条子等刑罚,后逐 渐向汉代的五刑体制过渡,并最终实行。但其死刑中无绞刑,凌迟为法定死刑。元朝仍保留许多习惯法,包括不少肉刑。一般人犯盗窃罪,除断本罪外,“初犯刺左 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强盗初犯即须刺项”,只有蒙古人可不受此刑。为了维护僧侣的特权,元律规定“殴西番僧者截其手,骂之者断其舌”。元有警迹 人制度。强窃盗犯在服刑完毕后,支付原籍“充警迹人”。在其家门首立红泥粉壁,上开具姓名,犯事情由,由邻居监督其行止,且每半年同见官府接受督察。五年 不犯者除籍,再犯者终身拘籍。

  明清刑罚有新的发展变化,其特点是刑罚更加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明清时的刑罚变化有:

  1、死刑。明、清两朝在法律上恢复了枭首示众之刑,并且范围逐步扩大。此外,明清时期的死刑执行方面还有一些更加残酷的方式,如“剥皮实草”、“灭十族”、戮尸等。 清朝针对死刑还有一个独特的制度,即斩立决和监候制度。

  2、充军刑。“充军”创制于明代,但是不以充军为本罪。清朝的充军则作为流罪的加重刑,并以充军为本罪。而且充军的条目也较明代增加。

  3、发遣刑,这是一种比充军重的刑罚。明代时只限军官和军人,永不得回原籍。清时则包括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还可以有机会放还。

  4、枷号,是明朝首创的耻辱刑。在明代还变成一种致命的酷刑。清时对一些伦理性和风化犯罪,用此法。

  明代还有庭杖制度。指在殿庭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

  二、五刑和其他刑罚

   (一)五刑是中国古代五种刑罚之统称,在不同时期,五种刑罚的具体所指并不相同。在西汉汉文帝前,五刑指墨、劓、刖、宫、大辟;隋唐之后,五刑则指笞、 杖、徒、流、死。一般将前者称为奴隶制五刑,后者称为封建制五刑。五刑是对中国古代刑罚的部分概括,并不代表全部刑罚制度。

   五刑最早源于有苗氏部落,另有一说源于上古时代蚩尤领导的九黎族。有苗氏亡于夏启后,夏启将有苗氏推行的刖、劓、琢、黥等刑加以损益,形成了墨、劓、 刖、宫、大辟五种刑罚,并使之成为主要的刑罚体系。自夏以后、商、周及春秋之际,五刑一直被作为主体刑而广泛使用。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时期因为缇萦上书而 被废除,被封建制五刑取代。

  1、奴隶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中除大辟为死刑,其余四种皆为肉刑,并对人体造成的损害是不可复原的:墨,又称黥,在受刑者面上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劓,割去受刑者的鼻 子;刖,夏称膑,周称刖,秦称斩趾,斩掉受罚者左脚、右脚或双脚,有另一说称膑是去掉膝盖骨;宫,又称淫刑、腐刑、蚕室刑,割去受罚者的生殖器;大辟,即 死刑,分为戮、烹、车裂、枭首、弃市、绞、凌迟等。

  2、封建制五刑

  笞,用小荆条拧成的刑具抽打受刑者臀部,清朝时刑具改为竹板。分五等: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杖,用粗荆条拧成的刑具抽搭受刑者的背、臀和腿。也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徒,强制犯人劳役。分五等: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 流,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不准回乡。死,隋唐之后,死刑一般为两种:绞和斩。宋元明清加凌迟。明清加枭首。

  3、女犯五刑

  对女性犯人,五刑似指:刑舂 拶刑 杖刑 赐死 宫刑

  (二)其他刑罚

  奴隶制还有许多其他的刑罚手段,其中较为重要的是,后世常用的流刑、徒刑和赎刑等都已开始出现,特别是到西周时已广泛使用。

  1.圜土之制。根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以圜土聚教罢民。凡万民有罪过未丽于法者,置之圜土,施职事焉”。就是说把犯罪较轻不够处五刑的人犯,关在监狱之中。说明西周时期已经有了有期徒刑。这种以劳役为主要内容的刑罚近似于后世的徒刑,称之为“圜土之制”。

  2.嘉石之制。与圜土之制相类似,西周时期把那些有过错但情节轻微的人犯束手足放在朝门之左的的大石上,令其思过。然后送到司空那里作短期劳役,其时期根据情节轻重有所区别。这种处罚近似于后世的拘役,称之为“嘉石之制”。

  3.赎刑。赎刑是一种刑罚执行的变通办法,即允许受刑人拿出一定的金钱或物品折抵刑罚。

  三、中国古代刑罚演变的原因

  综观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可以说刑罚制度自奴隶制社会诞生,到封建社会发展确立,向现代刑罚制度转变,记载了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和人道主义的历程。这种演变和渐进虽然充满反复,但方向始终没变,体现了法治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在刑罚制度中逐步确立的过程。

   首先,刑罚演变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用唯物主义的历史观看,作为上层建筑的刑罚制度,其发展必须顺应社会生产关系的发展。任何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 以及其特色的形成,都是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传统等社会经济条件紧密相连的。野蛮奴隶制刑罚制度,一定不会适应新生的封建社会的要求,那么有 进步意义的封建社会刑罚制度取而代之。而当封建专制制度成为社会成为一切酷律之源,变法再所难免,刑罚制度向现代转化的规律就不可改变了。由于专制、集权 贯穿我国几千年的古代发展史,中国的法律文化也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没有西方世界的民主与法制、人权的概念。

   其次,从刑罚的本质看,其是国家分配自己和公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调整公民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冲突一种必要方法。因此,自由和秩序是刑罚制度两大根本价 值,也就是统治者制刑、量刑、行刑的出发点。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对自由与秩序会有不同侧重的价值选择,在专制时代或社会、国家往往更侧重秩序的价值选 择,而把个人自由限制在十分狭小的范围之内,奴隶、封建社会刑罚制度便是如此。所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人类“文化上的每一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 把人类的一切历史和现实活动都看成是追求自由的实践,因而刑罚制度演变也是人们追求自由实践,所以在刑罚所追求的诸种价值中,自由是具有目的性的价值,而 秩序仅则是手段性价值。这一规律决定了刑罚在目的、形式、适用上的演变和转化。

   再从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发展演化过程看,刑罚制度的演变与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中国古代刑罚的价值始终在“天罚”的正义观念、“刑不可 知、威不可测”的法律功能观念、“刑人不在君测”的身份等级观念和“重刑轻罪”的预防犯罪观念的传承中变化,各个历史时期占主导的法制思想影响到统治者的 制刑、量刑和行刑。无论是早期神权“天罚”思想还是法家思想到封建社会长期占据统治地位儒家思想对刑罚制度的演变起着重要的推进作用,法家坚持“重刑轻 罪”,“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不足以止乱”,所以刑罚制度严厉、繁杂,儒家强调“引礼入法”、“德主刑辅”,所以刑罚制度有了一定的人道和进步。实际 上,刑罚制度制定演变与统治阶级对刑罚的认识,即刑罚的目的休戚相关。法者国之器,刑罚制度永远是统治阶段维护其地位的重要武器,为维护其统治利益所用, 但法律不论如何翻修都不能脱离人类社会既存的文化情感及价值观,所以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也离不开传统的法制思想。随着历史的发展,刑罚立法观在变化, 刑罚的效用,由最初的报应刑演变为阻止、威吓、规诫,刑罚的作用正是不断适应历史的进步和发展。现代刑罚观认为只有刑罚的严厉程度仅仅是以制止人们实施犯 罪时,这种刑罚才是公正的,除此之外的一切刑罚都是残暴和多余的,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正是沿着这一规律向前演化发展的。

  四、小结

   中国古代刑罚较为苛重这是一个早已为大家所认可的事实,不论是从法内刑的墨、劓、刖、宫、大辟到笞、杖、徒、流、死的演变,还是从五花八门的法外刑如: 汤镬、菹醢、炮烙、凌迟的存在来看,重刑在中国古代历史上的确是一以贯之的。战国时期,群雄并争,天下大乱,当时刚刚兴起的地主阶级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就特 别强调重典重刑,用刑严酷。唐时,社会经济的发展较为迅速,国家实力明显增强,所以,这一时期奉行用刑持平,“刑平国,用中典”的策略,体现到刑罚上,变 化为宽严适中,简约易明。由此带来的后果是社会更加稳定,经济更加繁荣,使唐帝国成为当时亚洲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宋、元、明、清时期,统治者都是在 天下大乱,群雄纷争中夺取天下,都认为身处乱世,强调治乱世用重典。所以这一时期的刑罚一反隋唐以来的轻刑中典政策,又将刑罚导入峻法酷刑的时期,走上了 回头路。然而,严刑酷法带来的不是统治者的长治久安,也不是什么治国良方。刑罚制度制定演变与统治阶级对刑罚的认识,即刑罚的目的休戚相关。法者国之器, 刑罚制度永远是统治阶段维护其地位的重要武器,为维护其统治利益所用,但法律不论如何翻修都不能脱离人类社会既存的文化情感及价值观,所以中国古代刑罚制 度的演变也离不开传统的法制思想。随着历史的发展,刑罚立法观在变化,刑罚的效用,由最初的报应刑演变为阻止、威吓、规诫,刑罚的作用正是不断适应历史的 进步和发展。现代刑罚观认为只有刑罚的严厉程度仅仅是以制止人们实施犯罪时,这种刑罚才是公正的,除此之外的一切刑罚都是残暴和多余的,中国古代刑罚制度 正是沿着这一规律向前演化发展的。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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