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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计生的“女权主义”错在哪里

2013-12-25   来源:百度新闻   作者:   参与人数:241人   评论:
        


  最近,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反对声浪终于开始遭遇到同样来自民间的阻力,先是人口学者易富贤在中山大学的讲座被女权主义者搅场,其后著名财经评论员叶檀也在FT中文网著文为计划生育辩护。一个令人瞩目的事实是,计划生育政策在知识界曾获得的极少量认同当中,最著名的两位辩护者何清涟和李银河也同样是女性。

 

  计划生育政策直接侵害的是女性的身体和权利,这一政策产生的强制结扎、流产、拘禁等野蛮行为,其制向均为女性,然而为什么女性反而成为这一政策的辩护士?叶檀和何清涟支持计生的理由尚可视为功利主义的产物,为何甚至李银河等主张“女权主义”的女性也会对这一伤害女性的政策流露出赞成和欣赏?

 

  但我们回顾历史就会发现,(非强制性的)计划生育运动一开始就因其强烈的女性自决色彩,而成为女权主义运动的一部分。19世纪欧洲的女权主义者将婚姻和生育作为主要攻击目标,认为婚姻制度和生育安排只服从男性的发展,剥夺了妇女的自由;而美国节育运动起源于十九世纪七十年代,至今已历经四次高潮,其中两次(上世纪20年代和70年代)都得益于女权主义运动的推波助澜。“国际计划生育联盟”的创始人美国人玛格丽特?桑格(Margret Sanger)也是一位女权主义者,其主要主张并非优生学,而是女性的生育意愿(自愿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

 

  然而生育意愿问题,在中国几乎被简化成了“女人是为男人生孩子,所以男人想生(或者想多生),女人不想生(或者想尽量少生)。”

 

  女权主义者似乎很少注意到,这一观念其实恰恰来自他们反对的传统的、父系色彩的生育文化,这一观念认为生育仅仅是为父亲“传宗接代”,父系家族是生育的唯一受益方。但从生物学角度来说,子女本来继承父母双方的基因,父母双方在生育行为中获取的遗传收益也是共同的。

 

  从现实来讲,在非强制状态下,生育率与社会福利水平常常呈现出一定的负相关:福利保障水平较低的国家倾向于多生,福利保障水平高的国家普遍倾向于少生,可见养老也是生育的动力之一。子女不会只赡养父亲而不赡养母亲,从后果上看,生孩子是“为丈夫生育”也完全说不通的,只是一种习惯性的错误见解。

 

  在对生育行为的态度上,中国的女权主义者似乎更乐意认为,生育是一件妇女受害,男人受益的事情。的确,男人在生育行为中的直接付出并不多,而女性则要承受十月怀胎之苦,但由此认为生育是一桩妇女吃亏,男人收益的事情,则完全是一种对人类行为逻辑缺乏理解的想当然。

 

  因为评价一件事情谁受益,并非看付出的多少,而是看更满足谁的主观需求,同理,生孩子谁占便宜,完全取决于谁在主观上对孩子有更大的需求。在传统文化当中,男性确实将传宗接代视为第一要务,但今天很难再说男性对养育后代的要求未必比女性更强烈,如果丈夫不想要孩子而妻子想要,那么这个孩子对丈夫的效用完全是负数,生育对妻子来说是获益,对他来说是损失。

 

  生育是一项合作事业,在伦理和事实上,它都符合一切合作事业的准则:需双方同意才可达成,仅需一方反对即可废止(出于篇幅考虑,堕胎问题暂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如果女权主义者认为其在生育权利上受害,那么只能是因为女性的生育意愿被漠视,导致她的反对意见无效。

 

  ——而在中国的女权主义者眼中,这是一个普遍发生的事实:“即便没有行政强制手段,妇女能有多少不育或者少育、堕胎或不婚的自由呢?在这样刻板的、异性恋婚姻强迫症的环境中,性别少数能有容身之地吗?”——她们认为,尽管在法律上女性确实有不育或者不婚的权利,但是这些权利在生活中却很难得到保障,这是女权运动的理由之一。

 

  也就是说,在某些女权主义者眼中,来自计划生育的强制只生一胎,和来自丈夫们的“强迫”生二胎,二者都同样是对女性权利的侵害——甚至从“女性健康”的角度考虑,她们宁肯接受前一种强制——然而这种观点显然没有区分来自法律的强制和现实的利益交换。

 

  确实,中国妇女在婚姻中处于普遍“弱势”的地位,但这并非婚姻关系导致的结果,而主要是在婚姻关系构成之前双方自发选择的结果。我们社会的一般习惯是,男性选择经济条件,教育水平和社会地位低于自己的妻子,而女性选择各方面强于自己的丈夫。如果在婚后,女性住在丈夫购买的房子里,花销着丈夫的收入,享受丈夫为她带来的生活品质提高,那么她确实很难对丈夫的其他要求提出拒绝,其中包括尽量多的繁殖后代的要求(同理,如果一个男人在生活上主要依赖于女性,那么他在生育问题上也不会仅仅因为其性别而获得更大的决定权,那些女性企业家和官员等“女强人”就在生育问题上有极大的自主权)。

 

  如果支持计划生育政策的理由是因为担心女性在这种婚姻关系当中难以拒绝丈夫的生育要求,那么我们只能这样理解支持计划生育的原因:在女权主义者主张的婚姻关系中,男性在物质上付出较多,而女性拒绝对等付出。废除计划生育会带来一个风险,即男性会要求女性以生育更多子女的方式进行补偿,而女性无法再以法律不允许为理由拒绝补偿。

 

  即便如此,强制女性少生也并非对女性福利的普遍改善:假如我们认为女性要求男性生产能力强大,男性要求女性生育能力强大是普遍存在的现象,那么既有生育能力又有积极的生育意愿的女性即可视为具备生育优势。而限制女性的生育数量其实是对具备生育优势的女性进行限制:那些乐意多生的女性将因为政策的限制,无法凭借生育优势获得条件更优越的婚姻,或者无法在婚姻中取得优势地位。强制性的一胎政策,实际上是生育意愿低下的妇女对有生育优势的妇女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她们利用生育优势换取在求偶竞争中的优势。

 

  不过在女权主义者的话语中,多子女的母亲常常被贬低为“生育机器”,他们几乎完全不考虑其本人的生育自愿,以及多子女家庭是否出于不同资源禀赋下的合理安排,而是将多生一概视为男权压制女性的结果。

 

  那么,婚姻关系伤害了女性的“平等”吗?平等是起点的平等,男女双方都有进入或不进入婚姻的权利,选择和不选择对方的权利,以及制订婚姻关系的权利,此即为平等。从法律的角度,只要无论男女在法律权利和法律责任上一律平等,只要没有对性别做出特殊的规定,那么男女就是在法律上平等的。

 

  平等并非在结果上保障双方始终一致,正如打字员无法获得经理人的收入并非不平等的表现,男女在婚姻当中话语权的强弱,源于不同职业在社会地位和收入上的差距,本来也是自发秩序的产物。更何况相对于外部世界而言,婚姻关系已经在极大程度上拉平了婚姻双方原有的差距。

 

  正如经济学家米塞斯所说:如果女权运动追求的是男女法律地位的平等,如果它追求的是妇女的法律和经济自由,使她们能够依照自己的喜好、愿望和经济状况去发展和行动,那么就此而言,它不过是主张和平的自由进化的伟大自由主义运动的一个分支。一旦它越过这个界限而攻击社会生活制度,以为这样就能排除天生的障碍,它便成了社会主义的精神产儿,因为社会主义的一个特点就是,它要从社会制度中发现不可改变的自然事实的根源。它要通过改造这些制度去改造自然。

 

  只要我们承认,每一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好裁判者,那么我们就应该承认这个推论:只要给一个人更多的选择权,就必然有利于改善他的生活处境。但是,为什么在生育权利上给予女性更多的选择,反而会伤害她们自身?

 

  其实那些不愿意生育后代的女性,最简单也最有效的策略,就是嫁给愿意建立丁克家庭的男性为妻;如果女性想要在婚姻生活中对生育等所有问题获得的更大主导权,则应该嫁给愿意让自己做主的男性为妻,而不是吁求政策管住别的男人的脑子,和别的女人的肚子。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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