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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死刑演变

2015-07-17   来源:厦门晚报   作者:   参与人数:266人   评论:
        


  清朝勒死死刑

  宋朝男死牢

  在中国古代,死刑与其他刑法一样,是古代巩固统治、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惩罚手段。死刑也称极刑、大辟,汉代又称“殊死”。秦汉及以前,死刑罪的一大特点是条文繁多,数量大。据《周礼·秋官司寇》“司刑”条记载,在上古周朝,初有“杀罪五百”,即死刑条款500种。

  死刑最少的竟是元朝

  汉成帝时有1000余种死刑,创了中国死刑之最

  在汉代以前,不仅死刑多,行刑的方式也多,且极残酷。据《周礼·秋官》所记,司法已比商朝文明得多的周朝,处决死囚的方式仍有斩(腰斩)、杀(杀头)、膊(赤身支解)、辜(支解)、焚(惩治杀害父母者)等。

   在中国历史上,死刑条款最多的是西汉。据《汉书·刑法志》记载,汉武帝刘彻即位后,汉初的“慎刑”立法原则均被调整。汉武帝时期的死刑条款有409条之 多,死刑的判决为13472件。因死刑案太多,连放卷宗的地方都没有了。比起汉武帝,汉成帝刘骜更甚,“大辟之刑千有余条”。1000余种死刑,创了中国 死刑之最。

  清末著名刑法专家沈家本,曾就古代的“刑法之数”做过专门的统计。几个有代表性历史时期的死刑数量变化如下:

  宋朝男死牢

  东汉和帝时期

  死刑610种

  北魏高祖

  死刑235种

  唐朝

  死刑233种

  宋朝

  依唐刑律,死刑总数比唐朝多出近百种

  元朝

  死刑135种

  明朝

  死刑249种,死刑总数量多于唐朝,而少于宋朝

  清朝

  初承明律,晚清死刑减少

  从上述统计可以看出,自北魏以后,中国的死刑数量虽然增减反复,但大趋势在减少。中国历史上死刑最少的时期,竟然是执政者文明程度相对较低的元朝。

  “替用刑”尊重生命权

  中国最早的大法官说过,与其错杀无罪之人,不如违反法律。其核心与现代司法精神几乎完全一致

   “慎刑”思想一直存在于中国各个历代时期。远在上古夏代,就出现了“慎杀”思想。传说中的中国最早的大法官、刑法制订者皋陶就说过:“罪疑惟轻,功疑惟 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大概意思是,罪行轻重有可疑时,从轻处置,功劳大小有疑时,从重奖赏。宁可偏宽不依常法,也不能错杀无辜。其核心与现代司法 精神几乎完全一致。

  周朝信奉“以德配天”、“敬德保民”的执政理念,出现了中国最早一轮的削减死刑运动。姬满(穆王)执政后,“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与周初相比,死刑条款减少了300个。

  春秋时期,周穆王的做法得到“儒家之父”孔子的推崇,提出了“为政以德”、“德主刑辅”,“宽刑慎杀”等口号,反对“未教先刑”。孔子的这一主张,得到了自汉朝起历代封建帝王的积极响应。

  如何减少死刑?最基本的当然是直接削减死刑条款。而在死罪出现后,则广泛采取“替用刑”,少杀或不杀。所谓“替用刑”,通常是肉刑或徒刑代替死刑,用现代语言来说,就是对人的生命权的一种尊重。

  西汉死刑的替用刑主要有宫刑、割右趾刑等肉刑,其中的宫刑是中国最为古老的替用刑罚之一,上古夏朝已存在,一直到魏晋时才废除。

  东汉时期,可用“流刑”即徒边充军替代死刑。北魏时期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将流刑定为死刑的替用刑,此后唐宋沿袭,历朝不改。 当然,替用刑不只上述几种,如宋太祖赵匡胤曾推行“决杖、流放、刺面”三刑合一的替用刑,以宽恕死罪。

  汉之后数朝可“以财换命”

  父母、祖父母年老无人奉养,可免死罪,回家奉养老人。这体现古代刑法中人性的一面

  除“替用刑”之外,用钱物换取生命权的“赎刑”在历代也不鲜见。

  赎罪在汉初便允许。据说,刘盈(惠帝)即位第一年便下诏,如果犯死罪,“买爵三十级”就可免死,一级值2000钱,三十级也就是6万。 6万在当时决非一般百姓能拿出来的,但到汉武帝时,免死价涨到了50万。司马迁便拿不出这笔巨款来,只能选择宫刑。

  类似汉代这样的“以财换命”的赎罪条款,此后历朝都有。如《唐律》中即规定,如果被判斩、绞死刑,“赎铜一百十二斤。”

  采用“替用刑”和“赎刑”免死,是古代减少死刑执行的两大常规措施,“赦免”则是减少死刑的特殊手段,如果说替用刑、赎刑体现的是“宽仁”,那赦免直接就是“皇恩”。

  赦免最早出现在西周时期,据《周礼》记载,当时有“三赦之法”,即幼、老、智障三类人不执行死刑,这个免死政策,一直影响到现代刑法。

  曹魏时期首次出台“八议”制度,凡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八种人,“大罪必议,小罪必赦”。“八议”制度早在先秦时已成雏形。

   在所有赦免中,“铁券免死”俗称“免死牌”,一般由皇帝赐颁给对国家有特殊贡献的功臣。因平定叛乱有功,唐昭宗给钱镠赐金书铁券,上书“卿恕九死,子孙 三死。”明太祖朱元璋也曾给功臣颁铁券,持铁券者,本人犯法可免二死,子孙可免一死。但需要指出的是,免死牌也是由条件的,“除谋反大逆,一切死刑皆 免”。

  此外,古代免死或死缓的另一种方式“留养承祀”,更能体现古代刑法中人性的一面,即父母、祖父母年老无人奉养,可免死罪,回家奉养老人。

  生杀大权集中于皇帝一人

  天宝六年是中国“废除死刑元年”,唐玄宗因此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位废除死刑的皇帝

  在古代,历朝对死刑都有严格控制,自北魏首创“死刑复核”制度起,中国历代都有一套严密的死刑案复核制度,生杀大权大多直接集中于皇帝一人或中央机构手中,以减少滥杀错杀。

   其实早在西汉时已有死刑复核的“报囚制度”,隋朝则出现了“三复奏”制度,并为唐朝继承。唐朝是中国历史对死刑案最谨慎的一个时期,“凡决死刑,虽令则 杀,乃三复奏”,即死囚行刑前一天,要复奏两次,执行当天还要复奏一次,提请皇帝审慎考虑是否立即执行。唐太宗贞观初年,京都地区的死刑甚至由“三复奏” 升级为“五复奏”。如果“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

  在严控死刑的同时,古代中国还进行了“废除死刑”的司法实践。唐朝废止死刑的尝试始于贞观年间,推崇“民本治国”模式的唐太宗李世民,在位时大幅度削减死刑。贞观六年(公元632年)甚至将全国390名死囚放回家过年,次年这批人全部被赦免。

  贞观十六年(公元642年 ),唐太宗停止所有死刑的执行。据《新唐书·太宗本纪》记载,唐太宗下令,将全国所有死囚流放到边区,即所谓“徙天下死罪囚实西州”,这在事实上废除了死刑。

  在李纯(宪宗)当皇帝时的元和八年(公元813年),唐朝又一次有条件地全面废除死刑,李纯下诏用流刑代替死刑,但犯“十恶”、“杀人”的死囚不在此列。

  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废除死刑,是唐玄宗李隆基。据宋朝官修《册府元龟·刑法部》记载,天宝六年(公元747年)李隆基下诏:“朕承大道之训,务好生之德,于今约法,已去极刑……自今以后,所断绞、斩刑者宜削此条。”所有应该判处斩、绞死刑的,均“代之重杖”。

  天宝六年,可视为中国“废除死刑元年”,而唐玄宗也因此成为中国历史上废除死刑的第一位皇帝。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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