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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的“依法治国”:官吏犯罪可用爵位抵消刑罚

2015-09-15   来源:凤凰网历史   作者:张文安   参与人数:355人   评论:
        


   商鞅认为,预防和治理官吏犯罪是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原有的监察制度存在很大的缺陷和法律漏洞,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官吏犯罪的问题。他强调“法”的规范 性、公正性、公开性和平等性,提出重刑治理官吏犯罪,采取整饬官僚体制,建立新的检举、揭发机制,建立透明的法律体系,强化官吏的办事效率等措施。经过商 鞅的治理,秦国“百吏肃然”,但是,他的预防和治理官吏犯罪思想也存在着明显的缺失。

   商鞅是战国时期法家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之一,他主张“以刑去刑”,用重刑治理犯罪;提倡建立透明的法律体系,让吏、民在知法的基础上达到守法的目的;强调 刑罚的威慑功能,让民众对重刑产生强烈的畏惧感从而抑制犯罪。商鞅对官吏的犯罪现象给予了特别的关注,他认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他认识到官吏犯罪 的特殊危害和恶劣影响,提出了预防和治理官吏犯罪的措施,在法制史上有重要的价值,对封建社会的法制建设有深远的影响。

  一

  商鞅认为,管理民众、治理国家,首先是管理好官吏,防止官吏犯罪,这是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官吏是一个地方、一个部门的直接管理者,他们如果利用职务之便和手中的权力犯罪,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远远大于普通民众。

  首先,官吏的地位特殊,他们的行为时时刻刻都受到人们的关注,在民众中间产生导向作用。官吏犯罪,民众很容易效仿,也变得不守法度,从而产生恶劣的影响。因此官吏为一己私利犯罪,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生死存亡,“(官吏)以便其私,此国之所以危也”。

   其次,官吏犯罪会引起民众对君主和国家的不满,进而会引起民众与国家的对抗。民众对抗地方官吏的方式不外乎有两种情况,一是与官吏正面发生冲突,一是避 而远之,从居住地逃走。与官吏正面发生冲突会影响社会稳定,从土地上逃走会直接影响农业生产和军队的战斗力,“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相反,如果 官吏兢兢业业,上忠于君主,下体察民情,不做违法乱纪的勾当,民众就会老老实实地固守在土地上,农业生产和军队的战斗力就有了保障,“官无邪则民不敖”。 农业发展,军队强大,国家就会强盛。

   再次,官吏是沟通君主与民众的桥梁,他们向君主负责,管理民众。他们如果违法犯罪,破坏国家的法治,侵吞国家的财产,君主就会失去民心。老百姓和君主离 心离德了,国家距离灭亡也就不远了。所以商鞅对官吏犯罪特别关注,并且把预防和治理官吏犯罪作为他治理犯罪的一项重要内容。他说:“善为国者,官法明。” 即是说,善于治理国家的君主,就会法令严明。

   商鞅对当时预防官吏犯罪的监察制度作出了公允的评价。他认为,从制度上设立专门负责监察官吏的专职官员,让他们对官吏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官吏在监察 官的监督下,就不敢犯罪,这可以说是预防官吏犯罪的一个有效的措施,但是这种监察制度却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和法律漏洞,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官吏犯罪的问题。 “今恃多官众吏,官立丞、监,夫置丞立监者,且以禁人之为利也。而丞、监亦欲为利,则何以相禁?故恃丞监而治者,仅存之治也。”置监察官本来是要预防其他 官吏犯罪,但是监察官也是人,他们也“计利”、“好爵禄”,他们也有“巧以伪”的一面,如果他们为了私利而与被监察的对象互相勾结,共同犯罪,互相包庇, 监察官的监察职能就没法实现。只好在监察官之上再设监察官,形成上下监督机制,监察官人数的增加,“多官众吏”会对预防官吏犯罪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监察 官人数再怎么无限制地增长,也不能从根本上防止官吏犯罪。因为官吏与官吏都有着共同的利益,他们会互相包庇,官官相护,蒙蔽君主和民众,所以善于治国的君 主不会“恃多官众吏”来预防犯罪,而是“得势之至,不参官而洁,陈数而物当”。“势”、“数”是预防官吏犯罪的最有效的手段。

  二

   所谓“势”就是国君的权力和权势;“数”就是国君行使权力的方法。“权断于君则威”,国君如果善于掌握权势,就可以明见千里,官吏就会尽职尽责,不敢作 奸犯科。对于“数”的运用,除了一般的统治术之外,商鞅针对官吏犯罪的特殊危害和当时监察制度的漏洞,提出了预防和治理官吏犯罪的具体措施,以法来表现国 家的意志,以法来约束官吏的行为,强调“法”的规范性、公正性、公开性和平等性,凸显刑罚中重刑治理犯罪的威慑作用和抑制作用。

   第一,强化法律的规范性和平等性,重刑治理官吏犯罪,是预防和治理官吏犯罪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商鞅认为,法是国家权力的象征,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是一 切人都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法者,国之权衡也”,法就像度量衡一样是判断是非的客观标准,所以法应该是公正无私的,国君和各级官吏都不应该枉法任私。他 认为国君“多释法而任私议”是导致国家混乱的重要原因,因此应该立法为公,立法为公的基础是法律的平等性。强化法律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就必须保证法律的公 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认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实际上是纵容官吏犯罪,而官吏犯罪造成的危害远远大于一般民众犯罪,所以他提 出“刑无等级”,用“壹刑”来预防和治理官吏犯罪。“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 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商鞅强调法律的公 平与公正,“壹刑”首先是“刑无等级”,从卿相将军到大夫庶人,只要违犯了法律都会受到刑罚的处置,“罪死不赦”。官吏在刑罚面前没有了特权,就能充分体 会到刑罚的威慑作用,对刑罚产生畏惧感,不敢再以身试法。当时太子犯法,商鞅“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在一定程度上坚持了法律的平等性原则,维护 了法律的权威。

   第二,明确官吏的职权范围,建立整饬有序的官僚体制。商鞅认为,官吏往往超越权限,滥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如果“别其势”,严格区分官吏的权限,无论 是在平级官吏还是在上下级官吏之间,都明确划分各级官吏的职权范围,这样他们一旦越权操作,就很容易引起别人的察觉。没有了谋取私利的方便门路,违法犯罪 的罪恶手段就无法掩藏,“其势难匿者,虽跖不为非焉”,官吏也就不敢轻易犯罪了。因此,“官修则有常事”,建立整饬有序的官僚体制,有利于阻止官吏谋取私 利的门路。

   第三,建立新的检举、揭发机制,用利益驱动使官吏互相监督,以官治官,达到预防官吏犯罪的目的。商鞅认为官吏之间为了共同的利益很容易互相勾结、群体犯 罪,“吏之与吏,利合而恶同也”,由于同属于一个命运共同体,一旦罪行被查处,他们必定要官官相护,互相遮掩罪行,从而给治理官吏犯罪带来很大的困难。在 这种情况下,国家设置的监察官也难免会被牵入其中,所以根本起不到监督的作用。这里,问题的症结显然是官吏的“利合而恶同”,如果让官吏之间“利异而害不 同”,或者“事合而利异”,这样就可以从制度上避免他们互相勾结。同时采用利益驱动的方式鼓励官吏彼此监督,由国家给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人一定的奖励。商 鞅还把奖励告奸的监督机制与连坐制度并行不悖地应用于司法实践。不告奸者与犯罪的官吏同样要受到刑罚,这样每个官吏都成为监督者,而他自己又时时处在别人 的监督之下,最终达到“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的最高境界,也就消除了官吏犯罪现象。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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