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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盗窃:“烫手山芋”没人接?

2015-09-16   来源:腾讯评论-今日话题   作者:刘文昭   参与人数:233人   评论:
        


  借“孕”盗窃肆无忌惮,因有法律做“靠山”

  借“孕”盗窃胆更大

  说起盗窃,每个人都不陌生,即使没有被盗的经历,也会听过各类盗窃案件。但与鬼鬼祟祟混迹于人群之中,趁人不备突然下手的普通小偷不同,“两怀妇女”(常指正在怀孕的妇女和哺乳期的妇女)行窃更显肆无忌惮,表现至少有以下两点:

  一是不顾地点。商场柜台下有摄像头是常识,在本案中,唐某依然敢行窃;还有借“孕”盗窃者把手伸向了儿科门诊,专门盗窃带孩子看病的母亲,安徽芜湖市就曾破获过这类案件。

  二是再犯案率高,对犯罪事实大包大揽。本案中的唐某在已有7次盗窃前科的情况下,近期又至少参与过8起盗窃案;在2010年浙江破获的一起特大孕妇团伙盗窃案中,一名叫朱青的女子竟被警方抓过34次,但因作案时不是怀孕就是处在哺乳期,她没有一次被关押。

   由于孕妇犯罪处罚较轻,东莞万江的一个盗窃团伙甚至形成了这样的潜规则:一旦被警方抓获,其他人会把犯罪事实推到孕妇或者“奶妈”(处在哺乳期中的妇 女)身上;孕妇或“奶妈”也会大包大揽,把所有犯罪事实承认下来。可以推断,这种潜规则在国内类似的盗窃团伙中也会同样适用。

  法律的“保护”给了她们底气

   “两怀妇女”盗窃如此肆无忌惮,主要是因为相关法律对她们的“保护”非常完善,让她们难有牢狱之灾。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妇女,可以取保候审;刑法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怀孕女性,满足一定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即使被判处监禁刑,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 254条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据《法制日报》报道,2011年至2013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共审理了157名女性盗窃犯罪案件,其中怀孕、哺乳期妇女盗窃的有57人,占到女性 盗窃罪犯的 36.7%;57名怀孕、哺乳期妇女判处缓刑的有46人,占80.7%;判处实刑的11人中,有8人客观上未达到羁押条件,实际上是监外执行或暂未执行监 禁刑。只有3名怀孕、哺乳期盗窃的妇女被判处实刑并实际执行了监禁刑。而犯罪时非怀孕或哺乳期盗窃的妇女被判处缓刑的仅有12%。管中窥豹,可见一斑。

  由于监外执行机制仍不成熟,监外执行也成了一些孕妇逃脱刑罚的工具,《检察日报》就曾经披露过两个以哺乳期为借口,“监外执行”了四五年的案例。

  不只是法律过度保护孕妇,实际执行中孕妇也是“烫手山芋”

  相比于一些国家或地区怀孕妇女也要坐牢,甚至分娩时孕妇还带着脚镣的做法,中国对于“两怀妇女”可谓非常人道,也常有人把这当成中国女犯权益高于他国的一个明证。然而,优待孕妇的原因不止于此。

  一则案例,看狱中产子这块山芋有多“烫手”

  2008年,孕妇吴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并进入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按照当时的刑诉法,吴琼是重刑犯,不符合监外执行规定,“女监从1984年建监以来,还从来没有遇到过像吴琼这种情况”,她的孩子怎么办成了一个大问题。

  因为吴某无力负担生产费用,其家人和孩子父亲(被吴某所杀)的家人也不愿意出这笔费用。为此,浙江省政法委、司法厅、监狱管理局等部门进行了专门协商,最后约定:产前由女监负责收押,孕期、产期的检查、医疗费用由监狱、瑞安市政府共同承担。

  这之后,监狱医务室妇产科医生为她制定了产前保健计划,并提供营养餐;吴某在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分娩后,监狱专门花3000元请了保姆,并安排四组女警,每天24小时轮流陪护;孩子在出生一周后,在浙江省政法委的协调下,孩子被当地福利院接收,吴琼仍回监狱服刑。

  事情到这里还没完。因为福利院只能接收孤儿,需要吴某放弃抚养权,而吴某坚决不愿意,最后民政和公安部门特事特办,将孩子的户口落到了福利院的集体户口上,孩子上学、医疗都纳入国家财政经费,才算解决了问题,而这是“福利院建立以来独一无二的”。

  成本高风险高,不收怀孕女犯顺理成章

  常有学者责备司法机关执法过于教条,将刑诉法中“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可以”理解为“怀孕或哺乳期妇女违法犯罪不受拘留、逮捕等羁押”,在执法过程中走了样。

   实际情况并没有那么简单。上文中的案例已经说明了收监孕妇的成本有多高。光是成本高,但考虑到影响好,或许尚可接受;而风险高则让公安、看守所、监狱各 方都害怕。因为利用孕妇身份犯罪的女性,常常多次重复流产、怀孕这一过程,身体大受损害的同时,也更易流产。在一些案件中,民警一抓到这类孕妇,她们就躺 到地上“喊叫肚子痛”,这让警察“压力山大”,往往抓了放、放了抓、抓了又放……更让警察倍感挫折;看守所羁押条件差,如果造成孕妇流产或一尸两命,看守 所吃不了兜着走,所以看守所一般不收孕妇;而按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使被判无期徒刑的女囚,若怀孕或处于哺乳期,也可以暂时在狱外服刑, 上文中吴某的案例也很难再现。

  由此可见,与其说是保护女囚权益,相关部门执法太机械,不如说是山芋太烫手,谁都不想背包袱。

  正义需要成本,“烫手山芋”不能没人接

  入狱和保护怀孕女犯权益并不冲突

   常有人认为,无论女子监狱条件如何改善,总是无法与原来的家庭环境相比,因此对“双怀妇女”给予不坐牢的优待总不会错。但这种想法忽略了一个事实,那就 是借怀孕身份进行盗窃的人常常来自社会底层,谋生手段匮乏;不盗窃,很可能要靠救济为生,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不坐牢,女犯也难抚养好婴儿。

   而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对怀孕女性服刑虽有一定优待,但并非不用坐牢。相反,由于拥有必要的孕期护理条件和婴儿保育设施,一些国家的女囚狱中产子很寻常: 自 2005年4月到2008年7月,一共有283名婴儿在英国女子监狱降生;美国司法统计局在2008年的调查显示,约有3%到4%的女罪犯会在监狱中产 子;在我国台湾地区,监狱中的怀孕女囚会被安排做一些较轻巧的工作,女囚生产时,会被安排到公立医院分娩,并会按女囚犯的意愿,让她在狱中照顾婴儿,直到 婴儿三岁;入监妇女也可以把不满三岁的孩子带入监狱照顾。

   孩子在身边,能够给予母亲亲情的慰藉,有利于女囚改造;对于很多身陷犯罪团伙的女性罪犯来说,监狱中产下的婴儿衣食不会缺乏,生活环境也比外界正常。如 果我国的监狱为怀孕女囚提供足够的孕期护理和保育条件,虽然狱中育婴,对孩子影响好坏尚有争议,但对很多因生活窘迫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人来说,狱中产子的好 处非常明显。

  可见,入监服刑也可以维护怀孕女囚的权利,而孕妇犯罪“不坐牢”,则是把孕妇犯罪这个“烫手山芋”扔到了百姓手中,不仅有损社会正义,更有“懒政”之嫌。

  轻纵孕妇犯罪还会引发私刑,立法初衷亦难实现

  优待怀孕罪犯的初衷也许是想给予她们人道关怀,更人性化的法律也确实值得尊敬,但仅有美好的初衷,铺就的常常是通往地狱的道路。

   不久前,一条对孕妇盗窃者实行私刑的视频曾引爆网络。在浙江临海市涌泉镇,一名孕妇被反手捆绑在电线杆上,遭到一名男子辱骂和殴打,旁边有不少人围观, 但无人劝解。开始时,舆论一边倒的斥责打人者,而后剧情反转,原来被打的孕妇是名惯偷,打人者还被行政拘留8天,舆论随之反转,不乏对打人者的同情之声。

  如果怀孕依旧是犯罪的“挡箭牌”,那么发生在小镇上的私刑不是第一起,也不会是最后一起。

  结语

  社会正义的实现需要成本,无论是提高监狱的保育条件,还是对孕妇犯罪投入更多的执法力量。在有些时候,这样的投入非常值得。相反,轻纵孕妇,不见得是保护她们的最好方式,反而容易成为一种懒政。 腾讯评论-今日话题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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