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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古代死刑慎用

2015-09-18   来源:光明网   作者:卢芬 万梦婉   参与人数:370人   评论:
        


   内容摘要:中国古代死刑的适用是在中国古代特有的国情和政治文化背景下进行的,中国传统法制的慎刑观念对死刑的适用具有指导和制约作用。对死刑要慎重对 待的思想自三代起就有反映,并得到了思想家们的倡导和统治者的接受;赎刑制度、秋冬行刑制度、朝审、秋审制度、尤其是死刑的复核、复奏制度,从最初建立, 之后都经过了不断完善和发展。文章主要对中国古代死刑慎用观念及其制度设计所具有的价值和借鉴意义进行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死刑 死刑慎用 慎杀

  一 中国古代死刑慎用存在和发展的原因

  1、慎刑、慎杀观念制度的社会根源

  任何一种观念的产生和制度的构建都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因而要探究中国古代死刑慎用为什么能够存在和发展,就要回到其经济、政治和文化根源上。

  中国古代大农业生产的经济和地理因素,使早期的统治者产生了“敬天”事神的观念,因为农业的民族,在远古时代,他们大多是依赖大自然而生存。西周的统治者,在总结了夏商亡国的教训之后,从农业民族的“敬天”观进而发展成为“敬天”、“保民”观。

   西周“明德慎罚”、“敬天保民”的法律思想道出了立法的依据,除天帝神鬼外,还有“人情”。而且道出了使用刑罚的目的在于“明德”,在于“保民”。天子 的任务和必要条件是怀德以长育万民,规范社会秩序的手段不能是滥施刑罚,而是“明德慎罚”。天与民、宗教与政治、教化与惩罚都在“德”的基础上统一起来, 有德者,上顺天意,下得民心,法律合乎人情。[1]《吕刑》便充分体现了罪刑相当、谨慎用刑的宗旨。这种出于农业经济的“敬天保民”观,春秋以后,被许多 思想家继受并发展了。

   儒家民本思想是春秋重民观念发展的理论成果。儒家比较关心民瘼,重视民命,认为富国必先富民、立国应先利民,反对不教而驱民上战场,教而向民施刑杀。孔 子的“爱人”、“使民以时”、“因民之所利而利之”、“富之”、“教之”等主张,孟子的“民贵君轻”论、“制民之产”说,荀子的“民水君舟”论,等等,都 是先秦儒家民本主义的集中表现。民本主义认为,国家的安危、政治的治乱取决于民心的向背,君主应当是万民的保护者,向万民赐德政,使万民沐天恩。聪明的君 主,如唐太宗等,深明“民为本”的道理——没有人民,就谈不上统治。因而如何建立有效的法律制度来规范法律实施,以巩固统治、缓和矛盾,就为各种慎刑制度 的出现提供了必要性。儒家思想以“仁”为基本核心,认为“仁者爱人”,主张为政以仁,要求统治者爱民,重视人命的价值。“德治”要求统治者推行仁政,重视 民命,反映在法制领域内,必然体现为反对滥施刑罚。孔子的死刑观对中国古代的死刑适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极大地影响了后世帝王和官僚。在统治者的评价体系 中,“爱民如子”或施行“仁政”是其终极目标之一,至少也可因此博得美名。在“仁”的思想指导下,各种慎刑措施和制度也就层出不穷。

   中国古人相信“天人合一”学说,认为天道通于人道,如果人间的刑杀和冤狱过多,上天就会以大旱、地震等自然灾害予以惩罚。历代统治者们,在遇到天灾时会 行大赦或减免刑等措施,以平息天道之怒,尽力防止冤案和减少刑杀。秋冬行刑制度的创立目的就是减少死刑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因而,天道观对中国古代在死刑适 用上的制约是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的。

  2、皇权的决定性作用

   在专制主义政体下,君主掌握最高司法权,皇帝对于中国古代社会的立法拥有绝对的权力。一系列具体司法制度,诸如录囚、死罪的复奏、秋审与朝审等制度的建 立,几乎全部都是依照皇帝的意志而产生。这些慎刑制度的建立,一方面体现了统治者对慎刑慎杀法律思想的有机继承和发展,另一方面更是为了保证专制君主能控 制国家的司法大权,是维护统治的需要。

   首先,皇帝有权干预一切案件的审理并有权定夺量刑的幅度。对于疑难、重要案件,更须由皇帝定夺。以死刑复奏制度为例:死刑复奏的目的在于慎刑,使皇帝有 充裕的时间斟酌判决恰当与否,因死者不可复生。但事实上,复奏制度加强了皇帝的司法审判权,皇帝可以利用这一制度制约司法部门,也可利用此制度随个人喜怒 而轻重。[2]对任何人大规模的惩罚及处死,完全以皇帝的意志而实施。司法机关根本无法也无权以法律去约束皇帝的意志。不仅如此,专制君主还凭个人一时好 恶,于法外施仁或法外施刑。

   其次,从慎刑机关设置角度来看:从夏商西周时起,中国古代司法机关,包括慎刑机关不断完善。秦汉设廷尉。唐代,中央有刑部、御史台、大理寺,掌握全国大 案要案的审理、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宋也有大理寺、刑部负责死刑案件复核,特别是审刑院加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清大理寺审核地方上报的重 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审核);复核死刑案件,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在封建专制制度下,皇帝可以说是最高的慎刑机关,因为最高的司法审判权掌握在他的手 中。

   最后,从用刑策略的角度来说:中国古代的统治者很早就注意用刑策略的问题——世轻世重,亦称“三典”。《汉书·刑法志》载:“昔周之法,建三典以刑邦 国,诘四方:一曰,刑新邦用轻典;二曰,刑平邦用中典;三曰,刑乱邦用重典。”其基本精神是在制定刑法和用刑的时候要考虑到具体的社会情况。慎刑慎杀可以 说是一种用刑的策略,中国古代的统治者更多的是出于本能而并非十分自觉地运用它。刑法最具有强制性,也最具有规范性,统治者的意志在刑法中也往往暴露的最 为彻底。因为死刑是中国古代进行统治和镇压最为严厉和有效的手段,它的适用注定要受到统治者的重视和慎用。这种重视和慎用,在死刑的判决和执行上就有了一 系列的制度体现。在封建社会中,皇帝是政权的最高代表和核心。由于皇帝掌握着最高的立法权与司法权,所以皇帝是直接左右立法与司法的人物。皇帝在司法中的 表现和态度,往往是当时法制状况的决定性因素。皇帝拥有最终裁定权并不等于慎刑,但君主的个人素质及其至高无上的权力极大地左右了慎刑思想和制度贯彻的顺 利与否。皇帝集生杀大权于一身,一方面暴露了其专制的本性;但不能否认,在另一方面,权力的集中更是慎重态度的重要体现和防止错误最为有效的措施。

  3、其它影响因素

   中国古代死刑慎用的存在和发展,除了上述原因之外,还有一些因素不容忽视。依据德刑时令说的理论,统治阶级的德教、刑罚因合于“天道”而合理;另外其意 含德教不仅先于刑罚而且还重于刑罚。儒家主张“慎刑”,而阴阳家则强调德教刑罚的合“第次”,这种模式与儒家的法律思想不谋而合,更使之神秘化、权威化。 德刑时令说除了神化封建法制之外,更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司法专横、避免了严刑酷罚和司法枉滥。它在唯君主独尊、君主即国家、君言即法律的君主专制下,对于 限制君主的司法专断和改革残酷的刑罚制度,都有某种微妙的积极作用。秋冬行刑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证明了中国传统阴阳五行学说对历代统治深刻影响,更在很大 程度上限制了死刑的适用。

  其次,是仁政和盛世观对皇帝的影响。死刑作为一种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其适用不当,特别是错杀无辜,必然会引起民愤,导致社会的动荡不安。通过对史料的研读,我们可以发现,死刑的适用情况和数量的多少往往成为评价某个王朝是否太平盛世、某个皇帝是否仁德的重要标准。

   最后,在具体审理和适用死刑的官员身上大都存在着报应观念。东汉佛教传入后,因果轮回的思想成为古代文化思想之一。在这种思想之下,形成了若被冤死,死 者将会冤魂不散,不得超生,进而对案件的审理官员寻仇。这种文化思想传统极大地影响着古代官吏在死刑案件审理中的态度。[3]这种宗教文化上的制约对死刑 的适用是有着相当的拘束力的。

  二 中国古代死刑慎刑的实践效果及评价

  从社会效果来看,在中国古代专制政治体制之下,死刑慎用的理念制约了死刑的适用,使其不至于走向过度滥刑。“慎刑恤罚”的思想,直接影响了中国古代刑罚制度。但因为中国古代是人治社会,当执政者、执法者出现问题时,死刑慎用发挥的作用就有限了。

   首先,来看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复奏的执行情况。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死刑案件的复核和死刑执行前的复奏尚无明确的界限,且因战乱频繁,地方守令均兼领兵 权,实际上中央很难控制地方擅杀之权。隋在北魏所确立的死刑复奏制度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死刑复奏的具体次数,即死刑执行三复奏制度。这一规定进一步发展 了对死刑要慎重对待的思想,但未能得到很好地贯彻实施,以至于隋文帝晚年“用法益峻”,尤其是其子杨广滥刑滥杀,激起了人民强烈的反抗。唐代对死刑的复核 是非常慎重的,太宗贞观四年(公元630年),天下断死刑二十九人。[4]但到中唐以后,这种盛况再也没有出现过,尤其是由军阀控制的藩镇,以军法处决人 犯,更不须经朝廷批准,死刑复决的规定已经形同虚设。宋真宗、宋仁宗时,由于担心淹廷刑禁而无法实施,只规定京师地区的死刑案件实行一复奏,州郡的死刑案 件则不复奏。

   明太祖朱元璋虽然规定对死刑犯实行复奏,并将“死囚覆奏”作为法律写入《大明律》“死囚覆奏得报”条:“凡死罪囚不待覆奏回报而辄处决者,杖八十。”但 有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完全将这一规定抛弃。但是明仁宗做得比较到位,。《明会要·朝审》中引成化十四年的规定要求:“审录之时,原问原审并接管官员, 仍带原卷听审。情真无词者,复奏处决。如遇囚翻异,称冤有词,各官仍亲一一照卷陈其始末来历,并原先审过缘由,听从多官参详。果有可矜、可疑或应合再与勘 问,通告备由,奏请定夺。”但参加“朝审”的官吏,多敷衍了事。实际上,明代各种会审制度大多流于形式,很少得到严格执行。[5]清乾隆年(公元1749 年),由于各省报请死刑复奏的案件太多,皇帝没有时间审阅,诏令朝审案件仍三复奏,秋审案件改为一复奏。乾隆朝是清代的太平盛世,每年大约有3000件死 刑案件,其中1000余人被处死,这个数目并不大,显然与社会的长期稳定和皇帝对死刑的严格控制有关。清秋审有时间限制,因此地方督抚往往不论案件多寡, 皆于一日内草率定局,甚至有结彩设席、征歌演剧为乐者。被视为慎重民命的秋审,时常徒具形式。雍正时以严刻著称,各省督抚尚如此,更不论其他时期。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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