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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日本的养老金制度

2014-01-02   来源:百度新闻   作者:   参与人数:193人   评论:
        


  日本的年金(即退休金、养老金)制度由来已久,其历史可追溯至明治时期。最古老的年金是“军人恩给”。1875年(明治八年)至翌年颁布的《海军退隐令》、《陆军恩给令》等法令,规定了对阵亡及负伤的陆海军士官及其家属的扶助原则。1923年(大正十二年),制定了《恩给法》,此前分别以军人和国家公务员为对象的两种“恩给”合并,初步确立了以“公人”为对象的“恩给制度”。

 

  最早的企业年金是“钟渊纺织”(即后来著名的化妆品品牌“嘉娜宝”的前身)年金。1904年(明治三十七年),该企业的经营者武藤山治偶然得到了当时德国钢铁公司内部发行的面向企业职工的福利小册子,阅后感触良深。经仔细研究后,于翌年在自己的企业创设了年金制度,此乃企业年金制度之始。随后,三井物产等大企业跟进。

 

  除了“公人”和大企业外,面向民间劳动者的年金的最初尝试是1939年(昭和十四年)投入实施的、被称为“船员保险”的年金保险制度。1942年(昭和十七年),彼时的厚生省官僚花泽武夫以纳粹德国的退休金制度为摹本,在“船员保险”的基础上,将适用对象扩大至一般民间劳动者,创设了“厚生年金保险”制度。该制度导入之际,正值太平洋战争酣战之时。尽管遭遇了大藏省和军部方面的强大阻力,但考虑到偿付毕竟是数十年之后的事情,而筹措战费才是当务之急,于是,普遍覆盖的国民年金制度便在这种极端状况下艰难起步。

 

  战后初期,虽然从规模上说,年金制度已广泛覆盖,日本国民已基本“老有所依”,但不同的业种有不同的年金制度及不同的适用对象,偿付年限及偿付水平也不尽相同,有的差异颇大。特别是由于产业结构的变化和财政基础的不稳定,在不同制度的受用者之间,产生了个人负担额度和偿付水平两方面的不公,备受舆论的抨击。有鉴于此,1984年(昭和六十年),在中曾根康弘第二任内阁会议上,决定彻底改革此前在不同业种和集团之间 “各自为政”的状况,导入全国国民共通的“基础年金”制度,并于翌年投入实施,成为沿用至今的年金制度的“骨骼”。至此,年金制度的“战国时代”结束。

 

  目前日本的年金制度,通常被比喻为“三层建筑”:底层(一楼)是全民共通的年金制度“国民年金”;中层(二楼)是面向公司职员、公务员的“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三楼是公司独自的年金制度“企业年金”和公务员独自的、与职务挂钩的追加制度“岗位加算”。其中,一、二楼是公共年金,按法律,个人有缴纳义务或由工作单位代缴;三楼则属于私人性质的年金。

 

  具体来说,原则上,在日本国内居住的所有20岁以上、60岁以下的国民(包括在日生活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均有按月缴纳“国民年金”(一楼)的义务。缴纳满25年(25年为领取资格的下限,多缴多得)者,满65岁时,可领取“基础年金”。按目前的水平,一个人如果从 20岁开始一直缴纳到60岁的话,每年可支取80万日元(约折合人民币61000元)的定额“基础年金”。作为年金制度的基础结构,“国民年金”按人头缴纳,万人平等。但缴纳者分三类:自由职业者为“第一号被保险者”,公司职员(会社员)和公务员等“给予所得者”为“第二号被保险者”,专业主妇为“第三号被保险者”;第一和第二号被保险者,须自主缴纳,第三号则作为配偶的“被扶养家属”,由配偶代缴。

 

  二楼的“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部分,只是作为公司职员或公务员期间才有缴纳义务。譬如,一名OL婚前在某一家公司工作,婚后辞职做了专业主妇,那么她只需在服务于这家公司期间缴纳。理论上,这部分被保险者中,既包括刚缴纳了一个月者,也包括连续缴纳了40年以上者。由于二楼的被保险者所缴保险金额度与薪酬挂钩,支取额度也受制于缴纳期间的薪酬平均额,该部分年金属于“所得比例”性质的年金。因此,虽然同属公共年金,但一楼的支取额相对固定,二楼的支取额则根据被保险者的实际状况而千差万别。

 

  三楼是年金构造的“上层建筑”,加入者有限。如果被保险者是公司职员的话,取决于其所服务的公司有无企业年金制度,如有的话,则强制加入;若被保险者是公务员的话,则毫无例外会有“岗位加算”。

 

  毋庸讳言,现状的制度之下,位居三楼的人,肯定比一楼的人所支取的年金额要多。除了“三层建筑”的年金制度,还有一些属于“自选动作”的辅助机制,多少可弥补年金制度之不足:如对没有二楼构造的自由职业者和专业主妇来说,可选择加入半公共性质的“国民年金基金”,或纯商业性质的个人年金保险(生命保险)等,为自己增建“上层建筑”。

 

  由于产业结构的变化,日本早在70年代前就已经完成了城市化。而随着经济发展及与之相伴生的国民生活观念的“升级”,核家族、丁克化、不婚等现代社会特有的世相日益渗透、发展,导致出生率锐减,全国人口在2005年已进入负增长,老龄社会进展迅速。2006年,日本65岁以上人口约有2600万人,占全国人口的20.8%;据预测,2012年,这个比例将增至24.3%。而与此同时,经济社会的发展,已使传统儒教圈的家庭赡养文化分崩离析,把养老问题从家庭中剥离出来,以社会的方式来谋求解决的“社会赡养”成了吃紧课题。未来10至20年,无疑是日本年金支取的高峰。

 

  然而,人口结构的逆转,加上财政状况的持续恶化,一个难以回避的事实是,日本国民年金的累积额度呈慢性不足。为此,民主党政府事实上已经收回了上台前对选民的承诺,最近很可能会启动上调消费税的非常举措,以确保财源。不久的将来,国民退休年龄和年金支取开始年龄甚至有可能进一步推延。因为,年金制度本质上是对难以预测的国民长寿的可能性的社会应对,是一种对“长寿的保险”。而作为保险对象,究竟设定在何种水平上才算“合理”,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英、德等西欧国家,也在检讨将支取开始年龄推延至68岁的可能性。而作为世界屈指可数的长寿国、人口的高龄化进展迅速的日本,未来将“保险对象”的下限设定在70岁,甚至也不足怪。

 

  但是,一味推延国民退休年龄和年金支取开始年龄,也会带来明显的副作用,如企业对人工成本的过度压缩、减少雇用年轻员工及企业组织的与高龄化相伴生的沉闷、抑郁感。而这些问题势必会对企业的效率、创造力造成负面影响,从而进一步损害已然相当严峻的雇佣环境。如何在国民年金的存量与国民经济的增量之间取得平衡,以维系一种良性循环的制度运作,至关重要。

 

  回过头来看,日本实施全民覆盖的“国民皆年金”制度已逾半个世纪(1961年投入实施),虽然支取年龄从61岁推迟到65岁,但未出现大的问题,基本保障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正如直接关系到每一个国民的生老病死的另一个重要保险——医保(即“国民健康保险”)制度,早在制定之初的1938年,便率先以农山渔村的居民为保险对象,1958年对象范围扩大至不从属于政府官厅或企业的无保障人群,最终在1961年实现了全民覆盖(所谓“国民皆保险”制度)一样,“国民皆年金”制度也是从“低端”起步,逐渐完善成全民覆盖的退休金福利制度。这种“从下至上”,而不是“从上至下”的制度设计,有效地避免了社会贫困,即使在OECD国家中,亦不失为一个成功的范本。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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