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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人苦台湾诈骗犯久矣,台湾法官纵容难辞其咎

2016-04-27   来源:今日话题   作者:奚应红   参与人数:328人   评论:
        


  每年约百亿赃款从大陆流入台湾,至今只追回20.7万

 

  根据公安部提供的消息,以台湾人为骨干的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占整个电信诈骗案件的20%,所造成的损失却达到50%以上。每年约有100亿人民币电信诈骗赃款从中国大陆被卷到台湾,至今只追回来20.7万,可以说微不足道。深受诈骗之苦的大多是那些辛苦一辈子,想安度晚年的老人。

 

  台湾“出品”诈骗犯早已有之。经济腾飞初期,台湾就出现各种“假彩票”、“假援交”。后来发展到电话诈骗,在2006年达到高峰,据台湾“警政署”统计,这一年台湾的诈骗总额高达186亿元台币(约合5.8亿美金)。此后台湾一方面加强宣传,一方面加大打击力度,本土诈骗案逐渐减少。但是诈骗分子并未完全消失,而是转移到大陆沿海,进而“北上”和“西进”,蔓延至内地省份。甚至走出国门,遍及东南亚、非洲、欧洲和南美洲,成为名副其实的全球诈骗集团。

 

  这些诈骗集团技术手段高超,经常假扮公检法机关人员布下“天罗地网”,专等不明真相的大陆人民上钩。流落海外的身份增加了抓捕的难度,即便抓捕后被遣送回台湾,他们也多半因为判罚较轻,恢复“元气”后,继续作案。2011年6月,两岸与东南亚6国共同执行“0310”行动,共抓捕台籍嫌犯472名,其中167名被包机遣返回台湾,最后23名罪刑较重的嫌疑犯中只有1人被判1年有期徒刑,其他人或是缓刑或被处以罚金。这一结果遭来很多抱怨,尤以中国大陆的批评为甚:台湾法律过于宽泛,变相纵容诈骗分子。

 

  与大陆法律相比,台湾对诈骗罪的刑罚确实过轻

 

  台湾地区刑法第339条对诈骗罪有如下规定: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简单来说,就是有诈骗行为的嫌疑人依情节轻重不同将会面临最高五年的有期徒刑或者五十万以下的处罚。这一法条被称为“普通诈欺罪”,在后来的修订中,还有升级版。2014年,台湾“立法院”对刑法进行修改,增补了新的条文:

 

  “犯第三百三十九条诈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一、冒用政府机关或公务员名义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广播电视、电子通讯、网际网络或其他媒体等传播工具,对公众散布而犯之。”

 

  这三个新增的条件应对的是不断升级的诈骗方式和诈骗工具,刑期也由最初的五年上限变成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即便如此,这样的刑期和大陆对应的判罚规定相比还是“小巫见大巫”。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大陆对诈骗罪的规定“按比例原则”进行,诈骗金额不同,所获罪责也相应改变。数额较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将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媒体经常会强调5年(7年)和无期徒刑之间的差别。

 

  如此大的刑罚差异自然也让台湾诈骗嫌犯更愿意留在台湾受审。在2011年的一次两岸联手抓捕行动中,一名台湾曾姓男子在大陆落网。他在关押期间曾拜托台湾的检察官“救救他”,担心自己在大陆会被科以重刑,自己宁愿回台湾接受审判。之前闹的沸沸扬扬的肯尼亚诈骗案,台籍嫌疑犯坚持抵抗大陆警方的抓捕行动,视自己为“大兵瑞恩”,要求台湾政府施以援手。

 

  有鉴于此,台湾多位“立法委员”要求修改刑法,把诈骗罪的最低刑责提高至3年,这样不仅有助于台湾司法机构对海外犯罪分子进行合理审判,而且能够震慑犯罪分子,让他们不敢再进行诈骗犯罪活动。

 

  近年来刑罚已有所加重,但关键是台湾法官往往倾向于从轻发落

 

  虽然要求修改刑法的呼声一直存在,但岛内也有人认为刑法339条对诈骗罪的判罚规定并不弱,尤其是在“一罪一罚”的原则之下。“一罪一罚”代替的是此前的 “连续犯”规定,于2006年正式实行。举例来说,如果你诈骗了三次,那么就根据一次一罪,进行累加,叠加处罚。在这个原则之下,有些犯罪嫌疑人的罪刑可以累加到30年。

 

  然而总的来说,即使有“一罪一罚”原则的规定,台湾法官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多数倾向于从轻发落,认为这些属于经济犯罪,没必要科以重责。虽然2010年时出现过重判诈骗犯30年的实例,但是相比较于诈骗案的高发频率,重判的例子实在是“凤毛麟角”。这一从轻判决的特点在今年初的一个案子中体现得最为明显,该案中的台湾陈氏四兄弟冒充大陆公安和检察官,对大陆人进行诈骗,获取赃款上千万元新台币。由于是团伙作案,而且利用通讯工具,冒充公职人员,适用于“加重诈欺罪”,检方也建议法官切勿轻判。

 

  但是法官最后的裁决还是让人大吃一惊。犯罪情节最严重的人只被判处囚禁10个月,而最轻的交纳十五万元新台币就可以免于囚禁。法官给出的理由也很简单,由于新的刑法要求在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发生之后才生效,因而本着“从旧从轻”的原则,不对他们进行重判。然而这个理由就算成立,判得也实在太轻。

 

  台湾候任“法务部长”邱太三也认为台湾的刑法责任并不低,低的是法官判刑的标准,部分法官在判决时总刑度偏低,除了诈骗集团的主谋之外,其他从犯的罪刑很少超过2年刑期,更多被处以罚金或缓刑。另外,证据的认定和考量也是重要原因。台湾司法机关对境外其他执法机关侦查的证据采取将信将疑的态度,不积极采纳,导致最后由于证据不足,诈骗嫌疑犯或者较轻处罚,或者无罪释放。马来西亚移交台湾的20名诈骗嫌疑犯就因为“证据不足”享受了这种待遇。

 

  台湾对诈骗犯的“宽容”已经影响到两岸之间的“司法互助”,短期内难改变

 

  自2009年签订《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以来,大陆和台湾联手,共抓获7700名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其中4600名是台湾人。但这些犯罪嫌疑人的命运却因为流落在大陆和台湾而各不相同,原因就在于两岸之间对诈骗案量刑标准不同意见以及对证据采纳的不同认知。所以关于台籍诈骗集团分子要不要被遣返回台湾才会陷入无止境的争吵之中。

 

  在一些台湾人看来,台湾的法律,尤其是刑法中对于诈骗罪的规定,应该加以修改,不仅仅是进一步提高基础刑期,关键是要把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明确纳入量刑之中,不能出现诈骗上千万却只判10个月的情形。但是这样的建议肯定会招致很大的反对声音,而且也很容易消失在台湾复杂而冗长的立法过程中。所以如今的状况,短期内难以出现大的改变。

 

  所以,目前大陆民众要应付台湾打过来的诈骗电话,更多地还是要依靠自己的识别能力。台湾诈骗犯最擅长冒充公检法人员进行恐吓式诈骗,不一定让你汇款,而是用“清查资产”等名义骗取受害人的银行密码和手机验证码,是众多电信诈骗中最难防范的一种,对此一定要多留心眼。

 

  结语

 

  台湾的刑法是否对诈骗犯过于宽泛还值得商榷,但是台湾法官对嫌疑犯的相对宽容乃至纵容就过分明显了。受台湾诈骗集团影响最大的主要是大陆人,在两岸司法合作中,大陆这边有必要向台湾方面施加更多的压力。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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