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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处、军法处及特别法庭——追寻省港大罢工中的司法印记

2016-06-23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林晔晗 潘玲娜   参与人数:379人   评论:
        


  6月16日,记者多地走访,透过一页页泛黄的史料记载,以一颗敬畏的心打开历史画卷,追寻1925年至1926年那段激情燃烧的岁月,在这场历史上参与人数众多、罢工时间最长的工人运动史里追寻它的“司法印记”。16个月,478天,在历史的长河中或许只是稍纵即逝的一个瞬间,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却创造了诸多奇迹般的丰功伟绩:作为一场浩大的反帝工人运动,为党团结和领导更广泛人民开展反帝、反封、反官僚斗争锻炼了队伍,积累了经验;作为“工人政府雏形”的罢工委员会,它的运作和管理经验为新中国治国安邦探索了路子。而罢工委员会所设立的包括立法机构、纠察队、法庭、监狱等在内的一整套司法体系,不仅在当时具有创新意义,在推进中国法制建设进程中也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省港大罢工”犹如“星星之火”,点燃了中国人民前仆后继建设民主、法治新中国的巨大激情,在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长河里也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省港大罢工的法制建设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与孙中山研究所研究员 徐素琴

 

  1925年5月,英帝国主义在上海制造了屠杀中国人民的“五卅”惨案,激起全国人民的极大义愤,各地学生、工人和商人同时以罢课、罢工和罢市的方式投身于反帝斗争,形成一股巨大的反帝爱国运动。其中,以华南的省港大罢工最具声势。

 

  省港大罢工始于1925年6月,结束于1926年10月,历时1年又4个月,参与罢工的省港工人达20多万人,是世界工人运动史上少有的规模大、时间长的政治大罢工。省港大罢工对振奋国民爱国热情起着非常重大的支持和推动作用,影响深远,意义重大,在中国革命史上写下了光辉的一页。其中,罢工期间的法制建设为中国共产党法制的创立和完善提供了宝贵经验。

 

  省港罢工期间,被称作“工人政府的雏形”的罢工委员会非常重视法制建设。首先,为明确各部门的任务及其职权范围,罢工委员会设立了法制局,负责制定各部门的组织法则,以及草拟与罢工有关的各种章程条款和法规,由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监督实施,在理论上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其次,为了依法惩办破坏罢工的工贼和一切违法犯罪分子,维持罢工秩序,罢工委员会成立了会审处、纠察队军法处和特别法庭等司法组织,并在司法实践中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公开审判、上诉和案件复核等司法原则和制度。这些都是我党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建设的最早尝试, 也是省港大罢工能够取得巨大胜利的重要原因之一。

 

  司法理念


  罢工期间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有条不紊,严格依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充分践行了法治理念。


  ——《怒涛——省港大罢工回忆录》

 

  省港大罢工运动中,罢工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革命法规,创建了革命法庭,初步提出了一些诉讼原则。这些措施有力地打击了帝国主义对罢工的破坏,保证了罢工队伍的纯洁性和稳定性,保障了罢工的顺利进行。

 

  用法治理念统领法制体系建设,做到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据。罢工委员会下属“法制局”草拟各种规章条令,由代表大会通过后,交有关部门执行。主要制定了各种机构的组织法和部分刑事法规、纪律条令,如:《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组织法》《省港罢工委员会组织法》《法制局组织法》《会审处组织法》《会审处办案条例》《纠察队军法处组织法》以及各种重要决议和布告。

 

  明确司法机关职能,各司其职,确保罢工运动有序开展。罢工委员会成立了会审处、纠察队军法处和特别法庭等司法组织,惩办破坏罢工的工贼和一切违法犯罪分子。会审处直属罢工委员会,是专门审理破坏罢工案件的初审机关,内设特别法庭和监狱。特别法庭成立后,重要案犯要解交特别法庭审理,会审处只审理判处短期监禁或拘留的轻微刑事案件。纠察队军法处隶属于工人纠察队委员会。军法处审判纠察队员等犯法事宜,接受纠察队解来的各种犯人,经讯问后,分别作如下处理:如纠察队员犯法,则直接由军法处进行处理;非纠察队员犯法,转送会审处处理。

 

  罢工组织严格依法办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罢工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罢工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应一律秉公,以身作则。无论任何机关,如有舞弊受贿等情,应依合法手续,严加取缔,对违法人员施以应得之罪,决不准包庇纵容。如有违抗,法制局和群众都有权检举弹劾。

 

  司法原则


  特别法庭的审判讲求有理,讲求证据,讲求效率,讲求透明……对保证工人队伍统一,维护秩序,保护工人阶级利益,打击敌对势力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试论省港大罢工的历史地位和作用》

 

  1925年7月之后,省港罢工委员会、罢工委员会纠察队、会审处等相继成立。会审处不再依据陈旧的法律,尤其是那些清政府时期遗留下来的法律办事,而是依据广州国民政府公布的法令和罢工委员会发布的布告进行法律审判。

 

  审判权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逮捕人犯由代行公安职权的工人纠察队员负责,然后解送军法处或会审处审理。同时规定,会审处对于各方解送来的人犯,须于24小时内审问清楚,如属轻微犯罪,可依法直接处理,确属无辜者,有权立即释放;应解送特别法庭的,不得超过24小时。

 

  实行陪审员和公开审判制度。根据《会审处组织法》和《办案条例》的规定,会审处设有承审员5人,由罢工工人选任。另由各工会选派一人作为陪审员。以9人为一组,每日轮流到会审处参加陪审。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得准工友旁听,以昭大公”。

 

  明令严禁刑讯逼供。《会审处细则》规定:“会审处不得使用笞刑逼供,以重人道。”《会审处组织法》再次强调:“会审处审讯案件应秉公依法,无枉无纵,不得擅用私刑及受贿舞弊;倘有上项事实被人告发或被查出,应由省港罢工委员会送交特别法庭查办之。”

 

  实行上诉制度和案件复核制度。《会审处组织法》规定:“会审处判决人犯如不服判决时,得向特别法庭上诉。”案件复核制度,是保证办案质量的重要措施。《纠察队纪律》规定:纠察队员被判决枪毙时,须报请罢工工人代表大会通过,方能执行。这一规定十分严肃而又谨慎,这是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最早规定的死刑复核制度。

 

  1925年9月,罢工委员会与国民政府共同组织的特别法庭宣告成立。“特别法庭”成立以后,会审处对于重要案件,须于讯明案情后24小时内解送特别法庭审判。由会审处直接审理的主要是审处短期拘留的轻微案件。不服会审处判决者,可向特别法庭上诉。

 

  史料记载,特别法庭的产生,当时是基于对敌斗争的需要,以解决罢工工人之间的争执,尤其是惩处被罢工纠察队拿获的坏人。另据记载,特别法庭权力很大,除了没有杀人的权力外,有权处理一切与罢工相关的案件。同时,特别法庭的审判讲究有理、讲求证据和效率,讲求透明度,狠、稳、准、快地打击了破坏罢工的工贼。

 

  省港罢工开始不久,帝国主义从香港派遣反动分子林和记,到广州策动罢工海员回港复工,被工人当场捕获,证据确凿,林犯对其罪行也直认不讳。会审处正准备组织公审,却遇到广州国民政府总检察长公开出面阻挠。经过反复交涉和斗争,最后决定由国民政府特派审判委员3人,罢工委员会选派陪审员3人,联合组成特别法庭,依据《会审处办案条例》审理破坏罢工的各种重要罪犯,有权判处包括死刑在内的各种刑罚。

 

  另有记载,罢工委员会所属的招待部干事,假借招待部名义私售火油,渔利自肥,破坏法纪,海员工会一致决定交由会审处认真查办,从实践中印证了有关“不得越例从事”等有关规定。

 

  根据1926年3月31日罢工工人代表大会第一百次大会统计,由罢工工人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镇压反动分子的案件共有三件,另有多起破坏罢工的案件,是由会审处和特别法庭直接审理的。省港大罢工中,坚决制裁破坏罢工的罪犯,给国内外反动势力以沉重打击,这对于坚持反帝罢工斗争,巩固罢工胜利成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司法经验


  省港大罢工的法制建设是中国法制建设的最初尝试,为革命法制的创立和完善提供了经验。


  ——《省港大罢工的法制建设》

 

  业界普遍认为,我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起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当时特别法庭的审判委员会就是现今审委会的雏形。最初特别法庭主要组成人员包括政府审判委员、罢工工会人民陪审员,之后逐渐发展为由裁判部部长、副部长、裁判员、民警所长组成的裁判委员会,县长、公安局长、司法科长组成的裁判委员会。

 

  建国前后,审委会初步形成,组成成员先后由农民代表、上级政府委派一人组成,发展到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庭长、审判员组成,再到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委员会任免。上世纪六十年代,审委会定型,由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个别审判员组成,文革阶段停滞,改革开放后恢复和发展。

 

  审委会审理案件的范围,由最初的“审理破坏罢工的罪犯及反革命罪犯”,过渡到“讨论和建议关于司法行政、检察、审判问题”,发展到“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或其他审判工作”。这一发展历程体现了人员构成专业化、讨论内容精细化、功能偏向宏观等变迁,展示了审委会对于促进司法事业完善的重大作用。

 

  而从1925年省港大罢工委员会的会审处、“特别法庭”吸收陪审员参加审判,到1927年上海工人武装起义制定的《政纲草案》中规定“法院实行陪审制度”,到1931年苏维埃红色政权颁布《裁判条例》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工作,到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的革命根据地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法治进程的历史长河中,陪审制度在我国生根已有九十多年的历史了。

 

  此外,省港大罢工中工人代表以及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由群众推选,并受群众监督,没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同时反对私立公堂,坚持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些都是省港罢工委员会创立的光辉先例,在当今的司法事业中不断被发扬光大。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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