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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始末

2013-11-01   来源:   作者:   参与人数:264人   评论:
        


  □非常案件

  历时一年多,陕西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落下帷幕——3月20日,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韩城白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环境污染损害费用100.5万元。被告未提起上诉。


  2012年2月16日,作为原告,韩城市环保局将排污企业韩城白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偿160万元。

  三大违法问题破坏生态

  白矾矿业建于1994年11月,位于韩城市龙门镇白矾村。

  原告法定代表人、韩城市环保局局长孙仲民认为,白矾矿业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

  问题一:拒不执行环境监管要求。韩城市环保局提供的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状显示:自2007年12月开始,韩城市环保局就多次接到群众举报,称韩城白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的要求妥善处置尾矿渣,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废渣排放到白矾岸边或河道,导致周边生态环境破坏,并潜伏着一定的环境安全隐患。 

  韩城市环保局多次进行实地调查取证,发现违法行为确实存在,生态破坏和安全隐患明显。环保局下达责令整改通知,然而该企业却继续将尾矿渣排入白矾河道。

  问题二:未按环评要求做好防护措施。据韩城市环保局介绍,企业在排渣过程中,没有按照环评要求做好导排工程和设置拦截坝等防护设施,因此造成尾渣在雨水冲击后进入河道。 

  问题三:擅自向白矾河治理工程排放废渣。2010年,为了解决白矾河长期积累的环境问题,韩城市政府启动了白矾河治理工程,在白矾河河道首尾造两座拦渣坝,两坝之间加固涵洞以排上游山坡的汇水。 

  据此,白矾矿业向韩城市环保局、水利局申请向治理工程库区排渣。出于环境安全和投资方等多方面的考虑,韩城市环保局和水利局并未同意白矾矿业的申请。 

  在申请未得到同意的情况下,白矾矿业仍向白矾河库区排渣约7.8万立方米。韩城市环保局认为,白矾矿业环境违法行为,已经导致白矾河河道和周边地区生态破坏,并且潜伏着一定的环境安全隐患,对下游村庄、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影响。

  首例环境公益诉讼立案

  2011年11月,陕西省环境监察局也接到关于韩城市白矾矿业污染环境的群众举报。举报称,白矾矿业将选矿废渣通过河道护坡排放,影响了下游村庄耕地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陕西环境监察局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企业确实将大量废渣倾倒在白矾河治理工程内的河道及护坡上,有少量废渣已进入白矾河上游河道水体。

  环保部门多次责令限期治理、停产整顿、行政处罚,但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 

  陕西省环保厅作出决定,将其列入陕西省三大环保重点关注问题之一,并在韩城开展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试点工作。

  陕西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宋东刚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环保部门已经限期治理、停产整顿、行政处罚,依然无法阻止企业破坏生态环境,只能诉诸法律,用法律的手段来制止其环境违法行为。”

  “此外,虽然对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但处罚与企业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不对等。并且,以往进行的生态修复最终都是由公共财政埋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就是要改变这种状况。要遵循‘谁污染谁治理’这一原则,由违法者来弥补公共环境的损害。白矾矿业的违法问题就具有这样的典型性。”

  被告质疑原告诉讼资格

  2012年2月16日上午,韩城市环保局一纸诉状,将韩城市白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违法排渣行为,彻底消除已倾倒的尾矿渣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危害,并进一步实施拦渣、阶段护坡和导排工程。此外,请求法院判令白矾矿业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及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16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当日,韩城市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该案,这标志着陕西省首例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进入司法程序。

  但白矾矿业董事长刘忠贤认为,公益诉讼要有受害主体;另外,原告并没有明确指出白矾矿业具体污染了哪里,造成多大的污染范围。 

  环保执法部门是否具备公益诉讼资格,成为韩城、渭南、陕西三级环保部门此次公益诉讼解决的首要问题。为此,三级环保部门多次邀请专家、学者、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召开研讨会、座谈会,最终一致认为:韩城环保局具备该案的诉讼资格。

  征求韩城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被告意见,受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2012年7月9日至11日,陕西省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一行8人依法前往评估区域,开展现场调查、实地勘察、采集废矿渣、土壤和矿石样品等工作。

  2012年10月,鉴定评估报告完成,最终确定韩城市白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本次环境损害费用(包括河道废渣清理、植被恢复和废石场隐患消除)共计100.5万元。 

  2012年12月4日上午9时,韩城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一案开庭审理,原告韩城市环保局代理人及代理律师、被告韩城市白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均按时出庭,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机关也出席了本次庭审,依法支持韩城市环保局作为原告,对公益诉讼被告韩城市白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违法排放尾矿渣、损害环境公益的行为,提起要求消除损害和污染修复的民事诉讼。 

  庭审中,被告承认自己的行为对环境造成影响,但就原告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公益诉讼的法律支持、鉴定单位是否具有资质、尾矿库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评估预测不合理、损害目前是否仍然存在及清理污染范围等问题与原告方进行了激烈的庭审辩论。

  韩城市环保局局长孙仲民认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设置应该把握好两点,一是有法律依据;二是经得起实践的检验。从法律依据层面来说,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任何单位或个人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资格主体都是应该的。其次从实践层面来看,放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主体,是国家公共管理和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此案当日未宣判

  2013年3月22日,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严重违反了环境保护法规定,破坏了白矾河及其周边的生态环境,并造成一定的环境安全隐患。被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判处被告支付环境污染损害费用100.5万元。

  4月7日,记者电话联系到白矾矿业负责人。他表示:对于法院的判决,他没有上诉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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