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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第一案原告败诉 立法起草人:告错了

2015-04-16   来源:华西都市报   作者:   参与人数:269人   评论:
        


 

刘协和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精神病学教授、我国司法精神病学泰斗,新中国司法精神病学的开创者,精神卫生立法的推动者。

201351日《精神卫生法》实施以来,414日,全国第一起依据该法起诉的案件在上海最终宣判,已在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院住了12年的“被精神病者”徐为(化名)败诉。

除了仍在精神病院的徐为、代理律师,还有一个人也非常关注这个宣判结果,他就是《精神卫生法》的起草人,87岁的刘协和教授。研究完徐为案的材料,得知宣判结果的刘协和教授告诉记者,“他告错了!

第一案始末

住院十年 兄长拒接出院

2003年夏天,上海人徐为因为家庭琐事和父亲发生争执,也伤到父亲了,后来就被强制送到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医院。

入院后,徐为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从2004年初,徐为认为自己已经恢复健康可以出院了,但令他意想不到的是,其后并无病情反复的他这一住就是十多年。其间,徐为在2008年父亲过世后,其监护人变更为哥哥徐兴,徐为希望哥哥能接回自己,但是哥哥一再拒绝。

20126月徐为所在的居委会还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其中写道:“徐为在康复医院多次要求出院,康复医院和徐为联系居委会派人前往协调,但监护人徐兄一直不同意徐为出院,理由是没有时间照顾徐为……”

据代理律师杨卫华说,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医院坚持“谁送来谁接走”,故而最终结果是徐为始终不能出院。

三次开庭 却三次取消

为了出院,徐为可以说是用尽了各种办法,包括试图从精神病院中逃出,但最终失败。

201356日,徐为委托杨卫华律师以侵犯人身自由权,致使自己滞留精神病院长达近十三年之久为由,将医院和作为监护人的哥哥徐兴起诉至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当时,法院以徐为没有民事能力,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当场拒绝立案。

同年513日,杨卫华律师将起诉状和一封《致法院函》通过快递方式寄向法院,而闵行区法院回复称此案复杂需要请示上级法院。2014116日,728日和1125日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三次通知开庭后,三次取消。时隔5个月,该案终于开庭。

414日下午5点零7分,徐为的代理律师杨卫华走出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后,更新了一条微博:“《精神卫生法》第一案败诉,在去给@上海徐为送判决的路上,心情极度郁闷。”此时,当事人徐为仍住在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医院,至此已近13年了。而这次败诉,预示着也许他还将继续呆在这里。

时隔近5个月后的今天,2015414日下午,该案件最终宣判。法院认为,“人身自由权纠纷”这个情况不成立,并不适用于《精神卫生法》。判徐为败诉。

当事人对话

代理律师:判决书送到时原告很平静

14日,华西都市报记者拨通了杨卫华的电话,他告诉记者自己刚刚给仍在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医院的徐为送去了判决书。

记者:徐为得知败诉结果时,反应如何?

杨卫华:徐为还是很平静的,之前我一直在给他打“预防针”,我们料到是这个结果。

记者:法院为什么判败诉?杨卫华:法院认为徐为有既往病史,家人又一直不愿接受他,并且他当年是因为犯病被送往精神病院治疗的,法院认为“人身自由权纠纷”这个情况不成立,并不适用于《精神卫生法》。基于这三点,法院判徐为败诉。

记者:病人病情达到出院标准,但家属不接纳,医院就可以不为其办理出院手续么?

杨卫华:医院坚持谁送来谁接走的原则。还是怕担风险。我认为法院也同样怕担风险,如果徐为出院后又犯病出事怎么办?

而杨卫华也表示,虽然今天败诉了,但徐为会提起上诉。

起草人解读

《精神卫生法》第一案,也引起了该法起草人,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心理卫生中心的精神病学教授,司法精神病学泰斗刘协和的关注。

14日下午,华西都市报记者将宣判结果告诉给了刘协和教授,已经87岁高龄的刘老表示,自己已经专门了解了有关徐为案的相关信息。

并未侵犯人身自由权应以“涉嫌遗弃”起诉

记者:对于该案的宣判结果,您怎么看?

刘协和:他告错了!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徐为是有既往病史被送医的,而且入院后自己配合医疗,所以当时医院和家属没有侵犯他的人身自由权。

记者:那么徐为应该以什么理由起诉?起诉谁?

刘协和:徐为在治疗期间,拥有其监护权的哥哥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在徐为治疗得到好转,并且医院也认为他可以出院,院方还主动联系居委会,商议其出院事宜的情况下,徐为的哥哥一直拒绝接纳,这也是涉嫌遗弃的。徐为可以在这方面,起诉哥哥。

记者:但据了解,早在2012年,徐为就以履行监护责任为由起诉过哥哥徐兴,最终败诉。

刘协和:在国外,家人拒绝接纳的患者,由政府负责。在我国,各种条件和制度还没有完善到这个程度。但只要病人病情稳定,医院可以送回去。

徐为在住院期间,住院费用都是他自己缴付的,这说明了他是自愿住院,既然有自愿住院,就有自愿出院。“医院和律师可以把他送回家,而且这是合法的。”

记者:刘教授,您是否对《精神卫生法》第一案败诉感到遗憾?

刘协和:这没有什么遗憾的,这部法律走过了漫长的26年立法路,实施两年来,我很欣慰,越来越多的专业人士成为精神病人维权的支持者。

人物

立法推动者刘协和千人喊杀他救回一条命

精神病人暴力犯罪后,一面是需要治疗的病人,一面是愤怒的受害者及家属、公众的质疑,法律应该保护谁?

刘协和认为,有一种最通常的观点,甚至是很多专业人士心里所持的观点,要在这两个选择之间找一个平衡,“但这是大错特错。”他说,如果公众因为惧怕,就将精神病人隔离起来,司法机关迫于舆论压力,就施以刑罚。这不仅有失法律的公允,也是社会道德和责任的缺失。社会只有先保护好病人,才能更好地保护公众。“精神病人是弱者,因病犯罪需要的是治疗,而不是刑罚。”

1985 年,某地一干部的儿子在饭馆里,因一名客人碰到了他的酒瓶,就把对方刺死。刘协和接手这次鉴定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智力低下,影响了他的行为判断能力,属于限定责任能力人。

此案一审开庭时,法院内外都挤满了旁听的人,数千人都在喊杀,刘协和当庭宣读出鉴定结果,法院迫于检方和群众的压力,没有采纳,判处死刑。案子二审到了省高院,在慎重研究了刘协和的鉴定结论后,省高院作出了死缓判决。几年后,刘协和到当地出差,去监狱里了解这个人的服刑情况,管教人员证实其智力确实有问题。刘协和说:“当时我心里一块石头落了地。”

在刘协和看来,中国精神病学研究依然有很长的路要走,社会对精神疾病的理解,仍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才能实现。他说:“专业人员的素质提升了,设施更好了,社会的意识转变了,精神病人的处境才会更好。”记者程渝 摄影吕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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