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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诉讼律师眼中的法官和检察官

2015-07-30   来源:湘水无名_831的博客   作者:佚名   参与人数:420人   评论:
        


前言:我特别声明在法官检察官队伍中,有许多知识渊博,正直、善良、公平、公正,人品高洁的法官、检察官,他们配得上法官、检察官这个光荣的称号,在我的律师执业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好的法官,在此我向他们致以一个律师最崇高的敬意。
法制日报记者张有义调查法官和检察官对刑辩律师的看法,被调查的法官检察官送了刑辩律师“九大脸谱”:曰“没权”、曰“萧洒”、曰“坏人”、曰“老套”、曰“作伪”、曰“表演”、曰“浮夸”、曰“为富不仁”、曰“跑关系”。记者张有义的调查反应不是个别法官检察官对刑辩律师的看法,而具有相当普遍性。
陈有西大律师对法官、检察官眼中的刑辩律师所作的九评,非常精彩、非常深刻也非常理性。作为一个从业十几年的诉讼律师(主要代理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做得比较少,和检察官打交道不太多,和各级法院的法官打交道很多,但就仅有的几次和检察官打交道的经历,实在没给我太好的印像,所以本文标题还是“一个诉讼律师眼中的法官和检察官”),看了张有义记者的调查和有西大律师的九评,心潮难平,如梗在喉,不吐不快。
从法官和检察官的评价可以看出刑辩律师在他们眼中都是一班什么样的人,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其实不仅仅是刑辩律师,所有的诉讼律师在他们眼中都是如此。在他们眼中除了“没权”和“萧洒”还不算带什么贬义外,就是什么“坏人”、“老套”、“作伪”、“表演”、“浮夸”、“为富不仁”、“跑关系”等极度人格蔑视和侮辱的评价。即使“没权”和“萧洒”这两张脸谱,也是带有非常明显的倾向性的评价。“没权”是律师的现状,但从法官和检察官嘴里说出来,体现是其骨子里对律师的优势感和轻视。“萧洒”反映出某些法官、检察官们的红眼病,“萧洒”是律师中的极少数,大部分律师在为温饱奔忙,他们眼里只有这些“萧洒”的律师,而看不到那些为生计发愁的律师,即使那些表面“萧洒”的律师,有多大部分是真正“萧洒”?在现在的法制环境里,许多律师的“萧洒”是包装出来的。至于法官检察官套在刑辩律师(实际上包括所有的诉讼律师)头上的“坏人”、“老套”、“作伪”、“表演”、“浮夸”、“为富不仁”、“跑关系”七大脸谱,反映出法官检察官从不把诉讼律师当人看待,反应出他们对律师的傲慢和偏见。我不否认我们的律师队伍中可能确实有这样的人,甚至像有西大律师所说:“其实还可以画出更多的脸谱,比如帮闲律师,配合律师,甚至帮凶律师”,但这肯定不是律师的全部,法官检察官给诉讼律师头上套上这七大脸谱,是一槁子打翻一船人。而且,为什么会出现这七大脸谱的律师?那与我们的司法体制和环境,特别是与我们的某些法官检察官的所作所为有着直接的关系。出现这七大脸谱的律师越多,就说明律师所处的司法环境越恶劣,不良法官和检察官就越多,其行径就越恶劣。
法官检察官给刑辩律师实际上是所有的诉讼律师送了九大脸谱,我作为一个从业十多年的诉讼律师,就我在办案过程中与部分法官、检察官的交往经历和其他同事的经历,以及通过公开媒体报道了解到的大量的法官检察官腐败案例,我将揭下某些法官检察官身上的“九张画皮”。这“九张画皮”是:“擅权”、“枉法”、“歧视”、“刁难”、“卡要”、“报复”、“无知”、“营私”和“冷血”。
“画皮”一、擅权
和律师无权无势不同,法官检察官有权,而且权力是大大的。法官有裁判权、执行权,检察官有批准逮捕权、免予起诉权、提起公诉权等权力。刑事案件中,侦查和提起公诉阶段,承办案件的警官、检察官的权力非常大。审判程序中,简易程序的案件,法官独任审判,案件就由承办法官说了算;普通程序的案件需组成合议庭,但现实情况是合议庭合而不议,案件由主审法官说了算,其他合议庭法官只是挂名而已,开庭时有时都不出场,或者是打一晃子就走了。除非特别重大的、疑难的、有影响的或上级领导关注的案件,才上审委会,而审委会的意见不是掌握在领导个人手里,就是被主审法官所左右。执行程序中,执行法官的权力就更大。一个执行案件是否能顺利执行,关键在于你的执行法官是否为你尽力。之所以执行难,之所以有那么多的法律白条,除极少数是被执行人根本没有执行能力外,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执行法官的不作为(这里还不包括执行法官的徇私枉法问题)。所以案件虽是由某某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某某法院作出判决,由某某法院裁定执行,但是否提起公诉,作出什么样的判决,究竟怎样执行,终究是掌握在少数的几个人手中。在内部监督不到位,外部监督泛力和没有严格的错案追究制度,或者虽有错案追究制度,但没有严格落实的情况下,为某些法官检察官们擅权打开了方便之门,也为其擅权长了胆。
“画皮”二、枉法
法官检察官徇私枉法的案件媒体时有报道。赵作海、佘林祥、杜培武等案件全国皆知,几乎每一件冤案背后,总有法官检察官徇私枉法的身影。黄松有、杨贤才是法院高官徇私枉法的典型,湖北法院、湖南法院、广东法院都出过系列窝案,其经媒体报道过的徇私枉法情况更是触目惊心。我本人代理案件过程中就有法官枉法裁判的经历,那是一个银行抵押贷款合同纠纷案件,案情很简单,借款人欠银行贷款到期不能偿还,银行起诉借款人,要求处分抵押物偿债,借款人同时欠其内部股东借款,内部股东抢先起诉借款人并申请法院拍卖银行抵押物,法院执行庭在银行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拍卖抵押物并将拍卖款项优先偿还内部股东,银行债权仅得部分清偿。法院执行庭给银行施圧,银行不敢得罪当地法院,最后签订城下之盟。作为代理人,明知法院枉法执行,而不能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我是相当憋屈的。该案虽然已过了近十年,我还一直耿耿于怀。在该案中,法院执行庭的擅权与枉法是体现无遗的。枉法与擅权密不可分,擅权不一定枉法,但枉法一定擅权,擅权也进一步助长枉法,也为枉法提供了方便之门。
“画皮”三、歧视
有相当多一部分法官和检察官在律师面前具有天生的优越感,对律师抱有职业岐视。他们总觉得律师是和他们捣乱的,挑错的,敌对的,他们不是把律师当作职业共同体,而是根本不把律师当回事的;他们对律师的意见不是认真思考,而是根本不予理睬;他们对待律师的态度不是平等相待的,而是居高临下的,简单粗爆的,吆三喝四的;总之他们对律师根本谈不上基本的信任、基本的尊重。在法庭上他们随意限制律师发表代理意见、辩护意见、质证意见,随意打断律师发言;或者,你辩你的,我判我的,裁判文书上根本体现不出律师的辩护和代理意见。律师辛辛苦苦收集证据,撰写代理词,辩护词,却比不上某某领导的一个电话,比不上对方律师和当事人与法官、检察官一同喝喝酒、洗洗澡、泡泡脚、卡拉卡拉OK。于是正直优秀的不会和公检法搞关系的诉讼律师只能悲叹:事实非不清楚也,证据非不确凿也,法律非不明确也,逻辑非不严密也,说理非不充分也,辨论非不精彩也,律师非不尽力也,然而,你说你的,我判我的,你的都成废纸也,该判你败诉还是败诉也,你能有奈何我也?于是,与公权力勾兑的律师越来越多,劣币驱逐良币,优秀的诉讼律师越来越多地转行做商业律师、公司律师,脱离刑辩,脱离诉讼,甚至脱离律师业;于是戴七种“脸谱”的律师越来越多,拖法官下水的律师越来越多,披九种“画皮”,逼良为娼的法官、检察官也越来越多,司法腐败越来越严重,这样的最终结果是恶性循环,法治蒙羞。
当然,许多优秀诉讼律师转行做商业律师、公司律师或脱离律师业,除因受不了某些法官检察官的歧视,也因受不了他们的刁难、卡要和报复。
“画皮”四、“刁难”
几乎所有的诉讼律师都有受到法官和检察官刁难的经历。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这“三难”是律师界人所共知的事实,律师会见、阅卷、取证的权利和行使的程度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按法律规定执行,不应该难才对,为什么会难呢?就是因为某些警官、检察官和法官的刁难,所以就变得困难了,而且现在都成了律师界老大难问题。最近杨金柱律师的博客就多次披露因律师会见当事人而遭到公安、检察院故意刁难的事实,由于多次像耍猴般地被公安机关来回折腾会见不到当事人,以至于杨金柱发出了“律师是孙子,公检法是爷,律师真不是人干的”的慨叹,并表达了哪怕是“告公安厅”也要坚决维护律师会见权益的决心。我在杨金柱的博客里留下了:“权利不是靠谁的恩赐”的留言,现把它引用在这里,以备忘记,“权利不是靠谁的恩赐,权利是需要去斗争才能争取到的,即使法定的权利,如果我们不去主张,不去行使,也会成为废纸。可是我们习惯了看人脸色,习惯了委屈求全,忍气吞声,甚至习惯于奴颜婢膝以迎合公权利,其结果是公权逾加猖獗。律师会见难、阅卷难的问题,不是一个律师遇到,不是在一个地区遇到,但只有杨金柱进行了抗争,而且是为了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不达目的不罢休的抗争,也只有杨金柱依靠自身的抗争,取得了最后的胜利。当然,杨金柱是名律师有很大的影响力,公权机关也忌惮三分,是其成功的重要因素,但是杨律师坚决维权,则是其成功的根本原因。我们别的律师遇到这样的问题,同样可以维权,如果你真有杨金柱那样告公安厅的勇气,公权机关能那么胡来么?如果广大律师都依法维权,并且律协都对依法维权的律师予以坚决的、有力的支持,我们的执业环境还会是这样恶劣吗?怕就怕我们每一个律师明哲保身,甚至以勾兑公权力为荣,怕就怕我们的律协不是律师的娘家人,而是损害律师权益的帮凶,怕就怕我们律师一盘散沙,毫无凝聚,怕就怕我们法律人不能团结,内部纷争。”我在金柱律师博客中的留言有对律师怒其不争的意思,但是律师面对某些公、检、法人员的“刁难”,真要依法维权,则是相当困难,相当艰难,也是需要相当勇气并极可能承担相当不妙的后果的。像杨金柱、陈有西这样的大律师,他们在社会上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人脉关系,他们尚且受到某些公、检、法的“刁难”,又何况你我这样普通的小律师呢?全国的律师们在办案过程中遇到某些公、检、法人员的“刁难”多了去了,但又几个杨金柱站起来维权了,而且那些真正维权的律师,他们的处境并不十分妙。
“画皮”五、“卡要”
“卡要”是“吃、拿、卡、要”的简称。也几乎所有的诉讼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都有遭遇某些法官和检察官“卡要”的经历。常见的“卡要”手段有如下几种:一、吃喝玩乐,要律师和当事人招待他们去高档酒店、高档夜总会或洗浴中心吃喝玩乐,在办案过程中要求律师或当事人安排旅游或其他高消费;二、报销费用,要律师和当事人报销电话费、交通费、餐费、住宿费以及其他一些乱七八糟的说不出名目的费用;三、低价购买商品,低价向当事人买房、买车或其他商品;四、明示或暗示律师或当事人送礼;五、公然索贿。有些胆大的法官检察官向律师和当事人明确表白在这个案件里起了多大作用,为你出了多少力,追回了多少款项,挽回了多少损失,公开要求表示,要律师或当事人出点“血”,即公然索贿。前些时候,媒体就曾报道湖北某地一当事人在某地法院申请执行,某地法院执行庭收取当事人约两万元的办案费用,办案的结果不甚理想,当事人对执行法官受贿进行了录音并以录音为要挟,要求执行法院赔偿他五万元的损失,当地法院的书记和执行庭长不惜降尊纡贵,路迢迢地亲自跑到湖北找到当事人协商私了的闹剧。某些法官检察官的“卡要”行为显然是违反公、检、法三大司法机关的禁令的,大多都是够上清除出司法队伍的行为,有的甚至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一方面司法机关虽有严格的禁令,但执行得并不十分严格,内部监督不是十分到位,有时甚至官官相护,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上面所举出的湖北当事人的例子,也未看到法院清除当事法官出法官队伍更别说追究刑事责任的媒体后续报道,相反某些人还想以敲诈勒索的罪名对湖北当事人治罪(当然,可能实际当地法院进行了处理,但媒体没有报道,或者媒体报道了,但我没有看到。如果是这样,我这里所举的例子就不是十分恰当,但也仅仅是举一个例子进行论证而已, 不是有意虚构事实)。另一方面,律师和当事人也不敢得罪这些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当事人明明知道法官检察“卡要”违法,甚至对其“卡要”行径都恨得牙痒痒,但或者有求于当事法官检察官或者害怕法官检察官的报复,一般都打脱牙往肚里吞了。而且,这些法官检察官的“卡要”行为都非常私密,完全做得不落痕迹,除非律师或当事人对其“卡要”行为像湖北当事人那样当场录音,录像,否则当事法官、检察官就不可能承认,甚至可能倒打一耙,把律师、当事人推上被告席。另外,律师真要像湖北当事人那样做了,姑且不说会遇到怎样后续的报复,你在当地公、检、法系统就出名了,就上了他们的黑名单了,那样当地的公、检、法人员谁还敢与你打交道?公、检、法人员全部对你敬而远之,全部对你公事公办,那样你在当地的公、检、法系统你还怎么混得下去?当事人还如何信任你?你还如何做诉讼律师?
“画皮”六、“报复”
律师和当事人遭遇公、检、法人员报复并不鲜见。有些法官检察官对律师和当事人更是睚眦必报,律师或当事人仅仅是某句话或某种行为让当事法官检察官不快、尴尬、或下不来台就有可能引起他们的报复。至于那些敢于和公、检、法对抗,敢于真正维权的律师,更是受到他们多方的打圧和报复。最近杨金柱律师的经历,就有遭受公权报复的嫌疑。我的这篇博文一旦在网上公布,必定会引来某些人的恼怒和忌恨,说不定会给我带来飞来横祸,我知道公布这篇博文的可能的后果,但是为了使广大律师同行看得更加清楚和明白,为了使法官检察官队伍中有良知的人们警省,也为了使某些不良的法官检察官们的行为有所顾忌和收敛,更为了使司法机关的领导们认识到司法腐败问题的根源和严重程度,我决意哪怕冒点风险,也要揭下某些法官检察官身上的“画皮”。
由于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岐视”以及“刁难”、“卡要”和“报复”,许多正直优秀的诉讼律师改做商业律师、公司律师,有的甚至脱离了律师职业。我的周围就有许多律师不做诉讼业务,只做非诉业务,问其原因,除了诉讼业务收入并不见得比非诉业务收益丰厚的因素外,更为重要的就是因为不愿意和公、检、法的人打交道,不愿与他们同流合污,不愿在他们面前低三下四,不愿在他们面前丧失人格尊严。尤其是一些有能力,有影响的律师更是如此。但即使是你再大牌的诉讼律师在他们面前也是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这就是为什么那么多律师的热衷于和公、检、法的人员跑关系,这就是为什么如北京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许永俊所说:“很多律师不管案件进展如何,总喜欢为法官和检察官“安排”一下,或者送钱送物。但是一个值得注意的情形是,有不少案件中,律师们发生上述行为的目的却是合法的,即只要求安排一次本属正常的会见,或者了解一下案情的进展。”,就是因为“岐视”、“刁难”、“卡要”和“报复”律师和当事人的法官和检察官不是个别现象,即使有许多正直的、善良的法官,就因为有这些并且是大量的司法败类的存在,才会出现“很多律师不管案件进展如何,总喜欢为法官和检察官“安排”一下,或者送钱送物”,才会出现“有不少案件中,律师们发生上述行为的目的却是合法的,即只要求安排一次本属正常的会见,或者了解一下案情的进展”的情况。作为检察官这么评价律师,显然是责备律师拖法官下水。但诚如有西大律师所说:“法官说律师拖人下水,律师说法官逼良为娼。手电筒照人不照已,都把自己打扮成受害者。其实,主动权在哪一方,大家一清二楚。一个律师辛辛苦苦赚点钱,又为了一个合法的目的,他要冒风险给法官检察官送钱,还有可能在法官出事的时候一起被挖出来吊销执照,他要去拉人下水干什么?”,陈大律师的话说得再清楚明白还过,这值得我们广大法官、检察官们好好反思,更值得我们司法机关的尊贵领导们好好反思。
“画皮”七、“营私”
“营私”,顾名思义是指某些法官检察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一切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都可归入“营私”行列,如前面所说的“吃、拿、卡、要”当然也可归入“营私”行为之中,但这里说的“营私”主要是指某些法官检察官利用职权与评估、拍卖等中价机构,与律师进行勾结分赃,以及利用其职权协迫律师和当事人与其本人或其家人控制的企业进行不公平的交易,获取高额非法利益的行为。法官检察官给律师介绍案件进行勾结分赃,这在律师行业里已经是公开的“秘密”。媒体就曾报道北京某法院领导和律师勾结,法官给律师介绍案件,该领导收取案件律师收费的70%的案例,这已简直不是勾结分赃,而是“洗钱”了。至于法院执行中,执行法官与评估、拍卖机构勾结,收取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的回扣,甚至有些法官通过评估、拍卖机构低价拍卖执行物品给自己控制的个人或企业,而后转手高价倒卖获取几倍的暴利,这些现象在执行案件中屡见不鲜,以至法院执行领域成为法官出事的高发地带。最高院下发的有关评估、拍卖的有关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这种现象的发生,但尚未完全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
“画皮”八、“无知”
这里所说的“无知”主要是指某些法官、检察官法律专业知识的缺乏和不足。某些法官检察官的无知是有历史原因的,在法官法、检察官法实施前,有大批非法律专业人员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他们由于从未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学习和训练就走上了检察、审判岗位,这些人虽然事后取得了相应的在职学历,但他们的学历又有多少是货真价实的?他们更多地只是依靠经验办案。有些法官、检察官虽然也是法律科班出身,但他们从走入法院、检察院那天以后就天天忙案件,天天忙应酬,法律书本再未摸过,加之,我国法律更新变化速度非常快,由于没有坚持学习而对新法无知。由于无知,该以甲罪起诉的用了乙罪;由于无知,该判甲罪的判了乙罪,该判胜诉的判了败诉;由于无知,该执行的不执行,不该执行的胡乱执行。也由于无知,该判的不判,该调的不调。许多冤案和错案,除了枉法裁判的因素外,又有多少是由于法官检察官的无知造成的?!
有些法官知道自己无知,案件到了他手里首先是调解,不管有理没理,一味地和稀泥;有些法官检察官,不但无知而且专横,无知者无畏。普通老百姓的无知还不会有多大的危害,律师的无知,损害的也还只是听信其意见的当事人,法官检察官的无知,损害的不仅是个案中的当事人,而且损害的是整个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画皮”九、“冷血”
法官和检察官是能决定人的自由、生命和财产的职业,是崇高的职业,神圣的职业,也是相当荣耀的职业,因此对法官检察官除了在学识上有相当高的要求之外,对其人品道德要求也是非常高的。法官和检察官应该是一个高尚的人,一个正直的人,一个忠于法律和正义的人,一个具有人间大爱的人。然而,在我们的法官检察官队伍中,确有一些人,他们不是忠于法律和正义,而是为了一已之私利,利用手中的职权,不择手段地为自已谋利,他们对当事人没有私毫的怜悯和同情,更别说有爱了,即使一些弱势群体的案件,他们也要挖空心思地从这些可怜的当事人身上榨取一点血汗钱,对于这样的法官检察官就只能用“冷血”来形容他们了,他们是法官检察官队伍中的狗屎。
以上是我剥下的某些法官检察官身上的九张“画皮”,我作为一个诉讼律师对这些“画皮”法官检察官的意见和看法,可能有些偏激,所作评价也可能不太恰当,但确实有不少这样的法官检察官披着人皮面具,妨害司法正义,败坏司法公信,他们是司法队伍中的败类,正是这些败类,影响了法官检察官队伍在人民中的形像。有些法官检察官身上可能只有某一张“画皮”,有的可能几张都有,极少数可能全有。如果,一名法官检察官身上根本没有这样的“画皮”,就完全可以称得上一个高尚的人,一个正直的人,一个忠于法律和正义的人,一个具有人间大爱的人。或者借用毛主席的话:“那就是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脱离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责任编辑:柳叶飞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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