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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季节 法官提醒滑雪注意事项及出事故的担责问题?

2016-01-12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赵艳艳   参与人数:926人   评论:
        


 

         原标题:又到滑雪季 滑雪出事故谁担责?

滑雪季又到,滑雪爱好者已经开始计划外出滑雪了。然而,在滑雪时可能发生意外事故,给本想放松心情的滑雪者带来苦恼。法官梳理近两年发生的滑雪受伤索赔案件发现,案件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滑雪过程中被其他滑雪者撞伤,此种类型占多数;二是滑雪场未尽安全管理义务是滑雪者受伤的重要原因,此种类型案件呈减少趋势。

【典型案例一】被高速滑雪者撞昏迷 撞人者担全责

2015年元旦,王女士和儿子前往北京一酒店经营的滑雪场滑雪,不想却出了事故。当天下午三点左右,王女士和儿子正准备从中级雪道上往下滑,突然张某从高级雪道上冲下,穿越高级雪道与中级雪道的护网,将王女士撞倒在地,王女士当场昏迷。滑雪场救护人员很快将王女士送到医务室检查后拨打了急救电话。经诊断,王女士颈髓损伤、脑外伤后神经反应。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和酒店支付2万余元损失,并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费。

酒店认为王女士受伤是由于张某高估自己的滑雪技术,在高级雪道向中级雪道下滑时,没有及时减速将其撞伤所致。此外,滑雪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工作人员一直在滑雪场巡逻,且雪场始终用广播、提示牌等方式提醒游客注意安全。滑雪场发现王女士被撞后立即采取了救助措施。王女士在未穿滑雪板的情况下站在雪道护网后,应当预知存在危险,王女士应承担一定责任。

张某承认他王女士撞伤,但他认为王女士不应站到护栏的四周,王女士自身存在过错。此外,酒店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滑雪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因此,参与者在运动过程中应保持高度的注意义务,以免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张某在高级雪道滑雪时避闪不及撞到在高级雪道与中级雪道中间停留带滞留的王女士,张某应当知道滑雪活动具有一定危险性,特别是在高级雪道滑雪时,更应该增强注意义务,以防对他人造成伤害,张某高估了自己的滑雪技术,滑雪中未能及时减速并进行避让,致使撞到王女士,故对于王女士损害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滑雪场高级雪道与中级雪道中间存在一片平地,该平地并非雪道,王女士脱下雪板站在该平地护网后方休息备滑不存在过错。此外,酒店作为滑雪场的经营者已做到了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赔偿王女士各项费用共计5000余元。

【法官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直接侵权人是张某,但如果滑雪场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其义务,就很可能承担补充责任。如果王女士在此过程中有过错,张某承担的责任可以因此减轻。

随着滑雪场管理规范和防护设施的日益完善,往往滑雪时发生事故都是由于被他人撞伤所致,这就要求滑雪者应保持高度的注意义务,不能误撞他人。同时自己也应遵守滑雪规范,不能无故在雪道停留,否则一旦被人撞伤,自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往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定双方的担责比例。

【典型案例二】初学者鲁莽“上道”担主责 滑雪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担责三成

2014年2月10日,徐女士邀请亲友前往滑雪场游玩。徐女士在此之前从没有玩过滑雪运动,但仍想体验一把。谁知,在徐女士滑雪时滑雪板勾住滑雪道两边的护网,徐女士当场摔倒,造成右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徐女士认为,滑雪场在保证游客的安全保证方面存在明显的缺陷才造成了她的人身损害。为此,徐女士将滑雪场的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滑雪场经营者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9.9万余元。

滑雪场经营者认为,滑雪场不存在任何过错。徐女士之前从未进行过滑雪活动,她作为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滑雪运动所带来的高风险,对于滑雪的危险和自身的安全应予以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且徐女士作为初学者未按提示请雪场专业教练辅导。此外,滑雪场有权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在开业前已经通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滑雪场内所安装的护网也是经过有关部门验收的,且滑雪场所内有警示牌、有请教练的场所,尽到了警示、提醒的责任。

法院认为,徐女士作为曾未有过滑雪经历的初学者,在从事这一运动时应当预见到滑雪运动的高风险性,作为初学者应在适当学习和训练后再进行运动,但徐女士未经培训直接进行滑雪,对于自身的安全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应对自己的摔伤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滑雪场虽然在滑雪道旁边安装了防护网,但缺乏有效管理和警示,使得滑雪板与之接触时易发生勾拌,所以滑雪场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酌定滑雪场经营者承担30%的责任。经核实徐女士的合理损失,法院判决滑雪场向徐女士支付2000余元。

【法官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了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滑雪场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并实际导致了滑雪者损害的发生,将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徐女士应预见滑雪运动所带来的高风险,但作为初学者没有根据自己的实际水平和能力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会结合多方面因素判定滑雪场是否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如滑雪场是否取得合法经营执照,是否设置了警示标志、提示牌、公示牌,以及是否在广播内播放滑雪警示信息等,并结合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进行考察。如果滑雪场采取的措施不足以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就可以认定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结合本案,还需要提示滑雪者尤其是初学者,在滑雪中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雪道,千万不能高估自己的技术,逞一时之能将可能引发意外。

【法官支招】牢记滑雪安全要素 保留证据是关键

对滑雪者而言,要根据自身水平选择适合的滑雪道,按照规定要求上道,在滑行过程中既要注意自身安全,还留意雪道上是否有他人,及时避让。事故发生后,要保留好证据,尤其是事故现场证据,应第一时间拍下现场照片。此外,要保留好门票、入场券等证据。

对于滑雪场而言,加强安全保护措施是重中之重,安全无死角,事故才能少。事故多发的原因主要为滑雪道路况及两侧安全护栏不符合要求,在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未做好防护工作。此外,雪质不合格,滑雪道结冰、坑洼不平,存在严重死角等问题直接影响安全。除道路问题外,滑雪设备出现问题也将威胁滑雪者安全。此外,滑雪场还要设置医务室,以便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补救。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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