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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修改的几点思考

2016-04-18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胡仕浩 刘树德 杨建文   参与人数:852人   评论:
        


        原标题:完善权利保障 规范庭审秩序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修改的几点思考

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3 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根据该《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作出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出相应调整后,于2016年4月13日重新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法庭规则》自1979年1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并发布,1993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17次会议作出修改,至本次再修改,走过了36年。这36年来,《法庭规则》伴随着不断变化的司法理念,围绕着权利保护和秩序保障两大主题,在精心取舍和平衡的基础上有过两次修改和完善。可以说,《法庭规则》不仅保障着每一次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保障着诉讼参与人在庭审活动中的诉讼权利,而且见证着立法的发展和诉讼制度的进步,展现着司法改革的成果,记录着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一、《法庭规则》的制定——实现庭审活动秩序化,彰显法庭的神圣和庄严

以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为标志,中国国家和社会开始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变革,立法与司法也由此进入了一个恢复与重建的历史新时期。1979年7月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分别通过了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刑法和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把刑事审判工作引入法治化的轨道。1979年9月,中共中央专门向全党发出了《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强调这两部法律能否得到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了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是一个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信誉的大问题,要求各级司法机关严格按照这两部法律办事。当时“文革”刚刚结束,此前的“文革”期间,法院一度被实行军管,审判职能由“军管会”取代。由于无法可依,普通案件审判要么靠感觉,要么比照以前的案件照葫芦画瓢;对于大案采取两条腿走路:一是由军管会将案件交给社会上一定范围内的“革命群众”讨论,由“革命群众审判”;二是走领导路线,案件报领导层层审批,“领导说了算”。法庭往往设在集市上或广场上,审判案件无程序,审判现场无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作了程序性规定,初步解决了“审理案件无程序”的问题。对于人民法院来讲,落实中央指示精神,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当务之急就是规范庭审活动的秩序,解决“审判现场无秩序”的问题。如何“维护法庭的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成为当时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979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试行)》(以下简称“1979年《法庭规则》”)。1979年《法庭规则》共计10条,主要作了以下规定:出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律师和诉讼参与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诉讼活动;审判人员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公开审判的案件,公民可以凭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旁听;旁听人员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准发言、提问;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公开审判的案件,允许新闻记者采访;记者凭人民法院发出的采访证进入法庭,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和转播。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有权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不听劝告制止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或者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79年《法庭规则》原计划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或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因此,当时在“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前面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后来因故虽未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但保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冠名,成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类文件中唯一直接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的文件,属于立法机关授权性的由最高司法机关制定的法庭规则。

1980年11月20日至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成立特别法庭,公开审判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在审理过程中,特别法庭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法庭规则》的规定进行审判。刚刚经历了“文革”的人们,通过旁听,特别是新闻媒体的全面报道,看到了法庭的神圣和庄严,进而对国家的法治化建设充满了信心和希望。

二、《法庭规则》第一次修改——突出人民法院对庭审活动的主导地位,推进司法公开,彰显司法文明

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不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继颁布,人民法院庭审活动大量增加,1979年《法庭规则》在许多方面越来越不能适应审判实践需要,庭审中出现的亟待规范和处理的新问题也随之增多。为了更好地贯彻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满足庭审活动的实际需求,199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修改小组,根据院内各部门的意见,形成了《法庭规则》修订稿的讨论稿。同年12月,组织了10个高级人民法院的代表到京讨论,同时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同志参加会议,广泛听取、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1992年10月12日,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加强执法监督;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进行审判。因此,讨论稿突出了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的主导地位,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进行审判;推进庭审公开,确保人民群众了解司法、监督司法等内容。经1992年12月21日至27日召开的第十六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进一步讨论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两次审议,1993年11月26日第617次会议通过了新的《法庭规则》(以下简称“1993年《法庭规则》”),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法庭规则》共计15条,对1979年《法庭规则》作出了以下主要修订:一是将“出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律师,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审判人员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的规定,修改为:“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强调审判活动的开展以及诉讼权利的保障,均由审判人员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突出了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的主导地位。二是将“公开审判的案件,允许公民旁听。公民凭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的规定,修改为:“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改授权旁听为“自由旁听”;将“记者凭人民法院发出的采访证进入法庭”的规定,修改为:“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明确记者无需凭人民法院发出的采访证就可以进入法庭。同时,变“供给式”公开为“需求式”公开,推进了司法公开的进程。三是增加了悬挂国徽和审判人员入席或宣判时,到庭人员起立的规定,并对到庭人员的着装作出明确要求,进一步体现法庭严肃性和司法权威性,彰显了司法文明。

1993年《法庭规则》的发布与实施,向司法公开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公民无需事先申领旁听证便可自由旁听,记者无需事先取得采访证便可以采访庭审活动。各级人民法院在充分利用有限旁听席位接纳公众自由旁听的同时,也不断为新闻媒体报道庭审提供便利,扩大庭审公开的受众范围。新闻媒体基于新闻报道的实效性,也开始尝试创新报道方式,由事后报道走向庭审直播。1998年7月11日,中央电视台全程直播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某电影制片厂等国内10家电影制作单位诉北京某电影版权代理中心等3家单位侵犯著作权案,拉开了庭审直播的序幕,之后,直播庭审逐渐成为常态。2004年11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首次网上直播了一起噪音污染案的庭审,又将庭审直播推向网络化时代。此后,全国很多法院开通了微博账户,直播庭审成为司法公开的一项重要举措,成为公众了解司法、监督司法、参与司法的又一重要渠道。

三、《法庭规则》再修改——围绕“权利与秩序”,针对各类主体不同利益需求作出新规范

法院通过微博直播庭审活动,极大地拓宽了司法公开的渠道,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和好评。在此情况下,部分当事人和律师也开始尝试通过微博直播庭审。由于1993年《法庭规则》仅规定旁听人员不得在法庭上录音、录像和摄影,未规定诉讼参与人能否录音、录像和摄影;微博这种及时传播工具当时也尚未问世,更不可能先行规范。个别诉讼参与人不仅对庭审活动录音、录像和摄影,微博传播庭审活动的情况,而且通过筛选,传播片面化、碎片化的信息,以此来影响和引导舆论,干预审判。同时,由于缺乏规定,主持庭审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面对庭审活动中的这些行为,无法进行有效制止。各级法院纷纷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启动修改《法庭规则》,对此进行规制。在各方广泛关注当事人、律师微博直播庭审合法性的同时,公众特别是律师、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及学者又把目光投向了另外一个领域,认为不少法院对庭审活动存在选择性公开的现象,特别是一些职务犯罪案件和其他一些敏感性案件的庭审活动,公众难以实现自由旁听,吁请最高人民法院尽快修改《法庭规则》。

考虑到现行《法庭规则》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已20多年。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日益提高,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相继进行了全面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完善了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规定。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律师制度等一系列改革举措已陆续出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司法改革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充满了新期待。这些法律的新规定、改革的新举措和群众的新期待,为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庭规则》提供了新的依据和动力。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启动了《法庭规则》的修订工作,由司法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当时设在“司改办”)具体承担修改和完善《法庭规则》的任务。司改办及时成立修订小组,将修订《法庭规则》的总体思路确定为: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推进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方式,完善法庭规则,切实维护法庭秩序和法庭安全,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便利公众旁听,推进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提升司法的公信和权威;同时坚持以下修订原则:以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为依据,以原有规定为基础,以司法改革的要求和司法实践的需求为导向。《法庭规则》踏上了全面修改之路。

为适应法律的新规定,体现改革的新精神,满足群众的新期待,修订小组在修订过程中深入基层,广泛收集各级法院法官的意见,掌握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和需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协调,了解检察机关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和看法;多次到全国律协座谈,反复听取律师对庭审活动的要求和建议;邀请法学专家逐条论证,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契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听取立法机关的意见,确保规定内容于法有据。在决策环节,2015年1月26日,2月2日,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先后进行了三次审议,时间跨度近一年,其间还专门就“法庭安检问题”,指示最高法院政治部警务部会同司改办制定试点方案,选定若干地区扩大试点,试行出庭检察人员、律师使用专门通道进入法庭的制度。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3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稿,并决定修订后的《法庭规则》(以下简称“2015年《法庭规则》”)择日公布,5月1日实施。

2015年《法庭规则》共计27条,比1993年《法庭规则》多12条。其中直接修改原条文11条,对原有规定进行分解调整的1条,合并原条文3条,新增15条。《法庭规则》慎重考量了其所要体现的各项价值,综合平衡不同主体的利益需求,充分尊重司法规律,全面回应各方关切。

(一)修改原条文,完善已有规定,增强可操作性。通过对原有条文的修改,进一步增强规则的可操作性,使庭审活动更加规范有序。一是完善了公民旁听制度,二是完善了关于人民法院居中审判,平等保障各方诉权的规定,三是完善了法庭纪律的规定。具体来说,其一,将原规定的“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修改为:“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同时将原规定的“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修改为:“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核发旁听证,但是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通过对旁听证的使用条件和程序的进一步规范,避免不当使用旁听证限制公民自由旁听。其二,将原有的“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的原则性规定,修改为:“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诉讼各方。”这进一步体现人民法院居中审判,平等保障各方诉权的形象,减少当事人及律师对庭审程序公正性的质疑。其三,将1993年《法庭规则》第七条关于诉讼参与人的纪律规定,第九条关于旁听人员纪律规定,第十条关于新闻记者旁听及采访的纪律规定,整合为一条,进行系统性规定。首先明确庭审过程中,全体人员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鼓掌、喧哗、吸烟、进食、拨打或接听电话,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和实施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同时专门规定,媒体记者经许可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时,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审判活动正常进行。修改后的条文对法庭纪律进行了全面规范,确保庭审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二)增加新条文,贯彻改革精神,满足新需求。除了对原有条文进行较大程度的修改外,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相关司法改革的精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和以庭审为中心审判方式改革,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2015年《法庭规则》又在以下方面作出了大量新的规定:1.在完善庭审公开方面。一是规定“有新闻媒体旁听或报道时,旁听区可以设置专门的媒体记者席”。二是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向公众公开法庭的编号、具体位置以及旁听席位数量等信息”。三是规定“对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或法治宣传教育意义较强的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公共媒体对庭审活动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录播”。2.在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和人权保障方面。一是规定“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设置区域和席位”。二是规定“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供依法应当保护或其他确有保护必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庭审作证时使用”。三是规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人民法院在庭审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但是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3.在司法为民和司法礼仪方面。一是规定“法庭应当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根据需要配置合议庭合议室,检察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休息室,被告人羁押室等附属场所”,彰显司法为民的形象。二是规定“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这一方面表明了人民法院对司法职业共同体的充分尊重,体现司法礼仪;另一方面表明了人民法院对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的平等对待,体现控辩双方诉讼中的地位对等和人民法院的中立态度。4.在强化法庭安检和保障法庭安全方面。一是规定除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外,“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具有危险性的以下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等不得携带进入法庭。二是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法庭规则》的新修改体现了新平衡。《法庭规则》的全面修改,不仅贯彻了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尊重司法规律,完善对权利的司法保障,完善对权力的司法监督”等要求,而且通过完善《法庭规则》,实现了权利保护和秩序保障等方面的新平衡。

第一,通过规定“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对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或法治宣传教育意义较强的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公共媒体对庭审活动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录播”以及“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诉讼各方”等,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通过公开的庭审活动,是非曲直一目了然,正义和公道自在人心,更有效地抵御庭外因素对司法活动的干扰,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通过公开的庭审活动,使公众能够紧密地接近司法、了解司法,从而更深程度地信任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

第二,通过规定“庭审过程中,全体人员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供依法应当保护或其他确有保护必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庭审作证时使用”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突出人民法院在审判中的主体地位,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第三,通过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向公众公开法庭的编号、具体位置以及旁听席位数量等信息”,“人民法院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像或录音”等,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

第四,通过规定“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设置区域和席位”,“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人民法院在庭审中一般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等,有力地推进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落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第五,通过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审判人员违反本规则的,可以在庭审结束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处理建议。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违反本规则的,可以在庭审结束后向人民法院反映”,“有新闻媒体旁听或报道时,旁听区可以设置专门的媒体记者席”,媒体记者经许可,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对庭审活动实施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的行为等,规范了检察机关对庭审活动的监督,保障了公众对庭审活动的监督,为媒体对庭审活动实施监督提供了便利。

《法庭规则》的修改适应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时代背景的新要求,集中呈现了最新的司法改革成果,必将有力地促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目标的实现,确保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每一个法庭,让法庭真正成为公平正义的殿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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