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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是否受时效限制?

2021-10-10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许俊俊律师   参与人数:623人   评论: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投稿作者:许俊俊律师,2017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申请再审,并应遵守相关时效规定。

一、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二、案例分析
(一)陈胜国、谭雯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2017)粤0391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10月13日生效,陈胜国于2019年10月31日提起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且本案不存在该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胜国的再审申请.

(二)陈晓与孔春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审查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陈晓与被告孔春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785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孔春锋于2021年1月21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尚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申请再审时效。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再审申请人孔春锋于原审期间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现以被申请人陈晓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孔春锋的申请再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三) 王月、刘伟昌劳动争议再审纠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月主张应支付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而被申请人辩称因前9个月已过诉讼时效,应给付后2个月当月工资二倍的差额,而不是月平均工资乘以11个月的数额,经查,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被申请人自用工之日起未与再审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自用工第二个月起11个月的二倍工资,经被申请人计算,再审申请人11个月的工资合计为40791元,再审申请人对此数额认可,本案应以此数额予以赔偿,原一审判决依据平均工资计算赔偿数额法律依据不足,应予纠正。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的经济补偿一节,被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人怀孕期间解除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应当给予一个半月补偿金的双倍赔偿,原一审此项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三、总结

民事再审是指对具有错误或违背当事人意愿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依法申请再审,是保护当事人平等诉讼、实现实体正义的重要保障。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再审案件,当事人在时效规定范围内应及时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以便更大程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柳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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