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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特大网络贩婴黑色利益链披露

2014-03-13   来源:法制网   作者:   参与人数:268人   评论:
        


          法制网3月12日电 小蒋是浙江省嘉善县一名90后,也是未婚妈妈。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她通过QQ分别与河南省与江苏省的一对夫妻联系,将两个亲生女都“送养”了,共拿到3万元。今年2月21日,小蒋被嘉善县公安局以涉嫌拐卖儿童罪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小蒋只是“2013·7·03”全国特大网络贩婴团伙中的一员。

2月19日22时,一场席卷全国的专案集中抓捕解救行动在全国27个省区市公安机关同步开展,警方一举摧毁4个特大网络贩婴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094名,解救被拐卖婴儿382名。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浙江省公安厅获悉,浙江对公安部下发的447条涉案网络线索展开周密调查,目前已成功解救被拐儿童数十名,部分已送民政福利部门救助安置。

未婚妈妈两次送养亲生女儿

嘉善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告诉《法制日报》记者,2014年2月20日9时,民警在嘉善县一网吧里发现了小蒋。经审讯得知,小蒋出生于1990年,是嘉善县一户农村家庭收养的女儿。

小蒋和小姚因为一次聚会认识,两人谈起了恋爱。小姚比她大一岁,曾因为伙同他人砸车窗玻璃而被判刑一年。两人交往后有结婚的打算,但遭到了双方父母的反对。

2011年,小蒋发现自己怀孕了,她住到男方家里,但却被赶了出来,回到自己家,父母也因女儿“未婚先孕”觉得没面子,而把她轰出去。无奈之下,她在外租了房子,眼看着肚子一天天大起来,她上网求助,发现一个号称“圆梦收养送养之家”的网站,通过QQ,小蒋与河南一对夫妻取得了联系,并独自去了河南。

2012年5月20日,小蒋在河南省新乡市一家医院生下一女婴,这对河南夫妻花3000元给她租了一辆出租车,直接从河南送回嘉善,又给了她7000元,当作是营养费。

“你怎么人瘦了,肚子瘪了,小孩去哪啦?”见到小蒋,小姚惊讶地问。知道原委后,小姚也无可奈何,两人又相约去浙江省义乌市打工。2012年年底,小蒋发现自己又怀孕了,这次两人本打算自己养,但因为生活拮据,便合计着再次把孩子送掉,于是又上网站,通过QQ联系收养方。

这次收养方是江苏省徐州市一对30多岁的夫妻。两人自称是大学生,做批发毛巾生意,有车有房,一直没有孩子,还为此做过试管婴儿。女方为了获得小蒋的信任,还将身上的伤疤给她看,并承诺给她2万元钱,住院生产费用全包,今后可以以亲戚的形式来往。

记者了解到,2013年6月29日,小蒋以这对徐州夫妻女方的名字开了出生医学证明,在山东一家医院产下了一女婴。事后,这对夫妻把2万元打到她的银行卡上,并给了小姚一个1000元的红包。

据了解,像小蒋这样通过网站、QQ发布预产信息,将亲生子女送养的一般都是迫于经济压力,但也有不少是拐来的孩子。

网站叫卖出生证形成产业链

孩子要落户,必须提供“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如果生母又不是本人,就要找人制作假证,由此催生了一条产业链——贩卖假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一张出生证明可卖到4000元至1万元不等。

陈芬(化名)是浙江省丽水市人,今年32岁,住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从2012年10月开始,她和前男友郭亮(化名)一起从事网上出售假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后来两人关系恶化,郭亮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于2013年6月被法院判刑。

和郭亮分手后,陈芬就自己单干,注册了一个QQ名叫“白衣天使”,通过类似“圆梦收养送养之家”这样的网站,在网上发布自己的QQ号,联络招揽生意。

陈芬的业务量很大,还做“批发”。2012年10月至12月期间,她卖给山东一个嫌疑人20张空白医学证明,获利1.8万元;2013年上半年,她又卖给一个河南的嫌疑人60多张假的出生证,获利10万元,对方买去之后再找下家卖。

去年下半年,陈芬又通过网站叫卖,将20多张假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卖给多个嫌疑人,获利8万元。她通过多种渠道,弄来空白的出生证,有真有假,然后根据对方提供的信息,在出生证上填好内容,再私刻医院印章,制作后邮寄给对方。

据办案民警介绍,她总计在网上出售假的出生证100多张,获利20万元左右,与她有业务往来的人涉及浙江、天津、四川、吉林、河北等13个省,使用假章14枚,涉及外省14家妇幼保健院。

宁波市公安局已对此成立专案组,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之中。陈芬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因处于哺乳期阶段,已被取保候审。

民警告诉记者,网络拐卖儿童犯罪由人贩子、网站管理员、买卖中介等犯罪链条组成,他们通过设立网站、即时通讯群组、网店等方式搭建非法交易平台,分工明确,一条龙服务,交易迅速,隐蔽性强。

经济诱因催生拐卖儿童犯罪

近年来,网络拐卖儿童犯罪呈明显上升趋势,拐卖儿童犯罪呈现网络化,犯罪的技术性、隐秘性、智能性更加突出,社会危害性更加严重。

与此同时,采取哄骗、偷盗、强抢等传统型的拐卖儿童犯罪发案数量明显下降。记者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2013年,浙江法院共审结拐骗儿童罪案件8件8人,拐卖妇女、儿童罪案件12件21人。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无论是传统类型犯罪还是网络贩婴,大多是外来流动人口作案,经济诱因是导致犯罪的主导因素,或存在经济困难,或想借此牟利。

前不久,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就判处了一起拐卖儿童犯罪案件。

去年正月,在宁海县的贵州夫妇田某、申某迎来了他们的第三个儿子。两人异乡打拼,经济并不宽裕,加上已经有两个儿子,两人担心再多一个实在养不起,思来想去,两人决定把刚出生的儿子卖掉,对家里人就谎称孩子生下来就死了。

田某找来老乡何某,让他帮忙找想要孩子的人家,何某答应帮忙,还问他“心理价位”多少。田某表示不知道“行情”,何某说,起码要2万元。几天后,何某就找好买主上门。之后,买主当场支付2万元现金,还给了何某和田某一人一包利群香烟。

法院最终判决田某、申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罚金1000元,违法所得2万元予以追缴,判处何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罚金1000元。

记者发现,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拐卖儿童案,离案发相隔十多年。

事情发生在1995年12月25日晚,住在余姚泗门镇出租房内的杨某和妻子王某正在睡梦中时,突然“嘭”的一声,家中的门被人一脚踢开,两个高大的男子手上拿着菜刀和木棍对着他们,屋外又闯进一名男子,瞬间将躺在床上的杨某的儿子抱起。3人抱起孩子后就赶紧往屋外跑,杨某见自己一周岁的儿子被人抱走,赶紧追出去。一名男子见杨某追出来,拿起木棍朝杨某头上一击,王某也大喊“抢孩子了”,可惜最后还是没有找到抢孩子的人,孩子也不见了。

3人抢了孩子后,将孩子交给姚某。姚某是其中一个男子的情人,她带着孩子坐火车来到福建,并托自己的老乡在福建找买家。没几天老乡就找到了买家,并以25000元的价格成交,姚某分到5000元。

2010年7月5日,杨某的妹妹在工厂上班,恰好听到姚某说起卖孩子的事,一核对,和侄子的情况完全符合。杨某的妹妹赶紧到余姚派出所报警。2012年5月,姚某被余姚公安局拘留。讯问时,她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法院最终判姚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网络贩婴利益链曝管理短板

“这起特大网络贩婴案揭示的黑色利益链,折射出管理的短板,即对网络监控仍不够到位,法制教育仍然存在滞后环节,对拐卖儿童犯罪的惩处力度仍待加强。”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徐宗新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嫌疑人以民间收养组织的名义大肆在网络上发布非法宣传广告,实质上是非法买卖儿童,类似非法信息在网上蔓延,影响十分恶劣。

徐宗新说,很多人不认为买卖婴儿是犯罪,甚至少数医务人员也加入到贩卖婴儿队伍中。有的婴儿的亲生父母认为,孩子是我生的,我当然有权处理,养不起或不想要了,卖给想收养的家庭,怎么是犯罪?而那些想收养孩子的家庭,对如何依法收养的程序不明确,认为自己花钱收养孩子,是“积德”,是为社会做好事,这种观念加剧了犯罪网络的扩大。

据了解,2009年以来,公安部启用了“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和“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对破获婴幼儿拐卖案件提供了有力支撑,但是DNA信息通常是在儿童失踪后,对家人进行采集,还无法有力防范婴幼儿拐卖案件的发生。

徐宗新介绍,根据我国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该条第6款同时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有了这一规定,司法实践中因收买被拐卖的儿童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比较鲜见。

“没有需求,就不会有买卖和伤害,拐卖牟利就没有市场。”徐宗新告诉记者,只有从法律上打击贩婴案中买受人的行为,才能从根本上切断非法买卖行为中的买方欲求。惩处不严,打击不力,客观上放任了一部分人通过非法交易的方式获得儿童,也导致难以从源头上治理拐卖儿童犯罪。

[责任编辑: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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