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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说明白:劳务出资

2022-05-11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   参与人数:470人   评论: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本文作者:杨喆律师,微信13062677069,备注姓名+法律咨询


一、写在前面
作为一名股权律师,笔者经常遇到的一类咨询:我们几个人合股,其中我以劳务出资,这个协议怎么拟?
那么今天我们来看看股东之间是否可以约定以劳务出资?
二、劳务出资相关的法律基础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1.1.1生效

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0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3.1生效

第十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实行认缴登记制,以人民币表示。
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0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6.1生

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三、合作投资是否可以劳务出资的“2不得,1可以”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在股东出资形式方面,并不允许股东可以劳务出资,但《合伙企业法》中的普通合伙人允许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对外也不是以出资为限而是以无限连带责任方式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因此,有关劳务出资是否有效归纳如下:
1、合作主体为公司的,股东之间不得约定以劳务出资;
2、合伙主体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合作主体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但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
例外:股东之间内部约定免除某个股东的货币出资义务的,股东内部不得再要求其出资,但外部债权人除外。

四、实务判例:股东之间约定劳务出资的是否有效?

案例1 股东之间内部约定以劳务出资无需货币出资的,其他股东不得再要求其履行货币出资义务。
北京优宝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王*股东出资纠纷
(2004)民二终字第260号
【基本案情】优宝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15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安*和王*。章程载明,安*认缴出资600万元,王*认缴出资为400万元,出资期限均为2016年12月1日,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安*作为甲方与乙方王*曾于2016年1月31日签订《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如下:甲方和乙方联合成立创业公司珠宝互动(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名称暂定,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预计早期投资额约为1000万元,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甲方以货币方式出资1000万元,作为投资人占珠宝互动云平台50%股份。乙方以其“移动互联网珠宝垂直云平台原创项目创始人”及“本项目平台产品创新研发、技术开发、市场经营、企业管理等”技术方式出资,占珠宝互动云平台40%股份。在该协议第十二条第四项,双方约定,本项目的其他规定,由珠宝互动云平台公司章程规定,如公司章程没有本合同约定内容,或与本合同约定内容相冲突,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安*公司一审向法院起诉,由于王*未按照公司章程履行货币出资义务,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出资义务。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安*和王*作为优宝公司的股东,在成立优宝公司前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优宝公司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金额,并且约定公司章程的内容与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该协议为准。因此,就优宝公司股东内部而言,应当以《合作协议》约定的内容确定双方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根据该协议,优宝公司的注册资金1000万元,均由安*实际缴纳,王*仅负责管理和运营,无需向优宝公司缴纳货币出资。因此,优宝公司要求王*向其缴纳出资400万元,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安*和王*作为优宝公司的仅有的两位股东,在成立优宝公司前两次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成立公司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金额,并且约定《公司章程》的内容与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协议内容为准。优宝公司主张《公司章程》是对《合作协议》出资的调整,但综合本案来看,欠缺调整的合意,如按优宝公司主张,其无法解决《合作协议》与《公司章程》约定冲突的问题,而该冲突背后,实质上是股东之间内部纠纷,因此一审法院根据股东的《合作协议》约定内容进行认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案例2 债权人起诉公司股东出资未到位的,股东以其提供劳务出资抗辩的,不予支持

张**等与海鹰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
(2022)京02民终3337号
【基本案情】张**系以劳务作价出资成为中飞东方公司股东。2016年夏季,因中飞东方公司资金紧张和研发新产品需要,中飞东方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期**联系张**,邀请其成为中飞东方公司股东并担任副总经理,后于2016年10月26日办理了工商登记,张**与固洋公司成为中飞东方公司各占5%股份的股东。当时约定张**系以劳务作价形式出资,占5%的股份。后,固洋公司将中飞东方5%的股份将转让给张**,同样以每月工资2万元抵扣成股本金,直至50个月期满,完成占股10%的100万元出资。张**与中飞东方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共计60个月(即自2016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以每月工资2万元计算,共计120万元,减去中飞东方公司已支付给张**的工资14万元(税后136833.62元),中飞东方公司还需支付张**工资106万元,其中100万元抵扣成股本金,剩余还需支付6万元。中飞东方公司相应的工商、税务手续系由代理机构帮忙办理,因张**不懂劳务出资在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相关流程,也是基于对中飞东方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期**的信任,没有进行相关程序上的操作和了解,但张**已通过每月工资2万元、工作50个月抵扣成股本金的方式履行了其实际出资100万元的义务。张**认为,工商、税务流程上虽有瑕疵,但非其故意造成,不影响事实的发生。希望法院认定张**以劳务作价方式实际出资100万元的事实。
另查明,海鹰航空公司与中飞东方公司、期**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82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中飞东方公司和期**未按调解书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海鹰航空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出具裁定:终结(2020)京0106民初8243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观点】一、关于张**能否以劳务作价出资成为中飞东方公司的股东。首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实行认缴登记制,以人民币表示。根据上述规定,张**上诉主张的劳务出资方式不属于合法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中飞东方公司在登记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载明,张**认缴出资1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40年12月31日,出资方式为货币。中飞东方公司备案的公司章程具有公示公信力,对中飞东方公司及张**具有拘束力。张**关于其出资方式的上诉主张与该公司章程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五、总结

案例1中,法院依据的是股东内部之间的协议效力优先,大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小股东,未按照章程约定的货币出资条款履行相应义务,而法院认为双方矛盾系股东内部矛盾,应当依据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判断,因此认为小股东不需要履行出资义务,其以劳务出资代替货币出资的义务已经得到了公司大股东的认可。换个情况,倘若起诉的是外部债权人,则本案中的小股东不能以劳务出资的内部约定对抗债权人要求其履行货币出资的诉求了。
案例2中,由于起诉人系外部债权人,尽管股东之间内部约定了可以工资收入抵偿出资义务,即以劳务出资,但很显然,这样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外部债权人有权依据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中的货币出资条款,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两个案件,不同的起诉人-内部股东或外部债权人,导致的案件胜败结果完全不同,这就是公司法案件中不同诉讼关系的微妙之处。因此,建议股东们注意以下出资要点:
1、股东切勿约定以劳务出资,避免今后外部债权人追诉时,劳务出资的一方仍面临出资瑕疵责任,而其他发起人还会面临连带责任。
2、若股东一方以专有技术进行非货币出资,请明确该出资的评估价值、评估方式、转让方式、技术出资客体等,避免今后因技术客体不明确导致出资瑕疵。
3、若创业合伙之间需要呈现同股不同权,请专业咨询第三方律师,优化股权架构,掌握控股权,避免实控人股权被稀释,同时保障合伙人分享收益。
还是那句话,万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前期做多少的准备,后期就会避免多少不必要的麻烦!

[责任编辑:柳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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