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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诉状的诉讼请求与选择的事实及理由不匹配而导致的败诉

2022-12-28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   参与人数:1237人   评论: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投稿作者:周玉文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讯: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15号八闽大厦三层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电话:13960660269


当事人之间有了民事纠纷,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打官司”,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后途径。而“打官司”则必须在起诉中中写明白三个事项:一是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这一般不会出现什么问题。二是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即要求法院解决的具体问题是什么,是解决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或者是其他什么纠纷;如果是合同纠纷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还是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等等。三是同时还必须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如要求与对方解除合同就必须提出符合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或者法定解除的条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就必须提出对方有违约的事实行为和违约造成的损失等。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原告在起诉状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虽然是明确的,但却由于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不足或者是事实理由与诉讼请求不相匹配、不相吻合而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情况时有发生。在这里,笔者根据自己在律师事务中对具体司法实务的了解情,选几取较为典型的案例供大家参考,或许对人们在 “打官司”过程中对于写好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作用。
一、事实与理由不充分,要求承租人赔偿房屋的损失未得到支持
20199月初,原告孙女士将其所有的一套两室一厅的楼房租赁给张先生,租期为三年,每月租金为1500元。租赁合同中还约定: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以及房屋内的家具以及家用电器等损失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损失,并且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2021226日的深夜,张先生租赁的房屋突然燃起大火(张先生因故外出,没有在该房屋内住),经过邻居的报警虽然最后大火被扑灭,但房屋还是被烧的面目全非,房屋内的家具和家用电器等全部被烧毁。经过消防部门的鉴定:起火原因为人为纵火,经济损失93000余元。事件发生后,孙女士与张先生就房屋和房屋内的家具和家用电器等损失赔偿问题不能协商一致,孙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先生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赔偿损失93000元。所提出的事实与理由即为被告张先生对所租赁的房屋“使用不当”,为此原告孙女士还提供了被告张先生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房屋被烧的这天张先生在同事家打了通宵的麻将而没有在所租赁的房屋内居住。原告孙女士即认为被告没有锁好门才被纵火人进入。张先生认为自己没有在房屋内居住不能认为就是“使用不当”,自己每次出门都是锁好的,这次也锁好了门而自己偶尔不在房屋内居住不能认为是对房屋“使用不当”。张先生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但认为要求其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理由。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这是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的房屋以及房屋内的家具和家用电器等确实在被告的租赁期间造成了损失,且损失数额也是确定的。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就必须提出其所依据的是事实和理由。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有“使用不当”造成损失赔偿的条款,原告也是以该条款为依据提出赔偿要求的。因而,本案原告能否获得赔偿的关键就是能否认定被告是对房屋“使用不当”,并且因为使用不当造成了损失。原告用以证明被告“使用不当”的证据是被告在纵火之时没有在房屋内居住,其实,偶而一天或者两天不在房屋内居住很难认为就是“使用不当”;没有锁好门当然是可以认为是“使用不当”,但原告却证明不了。因而,原告以被告对所租赁的房屋使用不当为由造成损失要求赔偿就等于没有充分的事实和理由,驳回其诉讼请求的结果也就在情理之中了。其实,本案原告如果能根 据《合同法》第121条关于“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的规定为事实和理由,其损失是完全可以得到赔偿的。因为本案很显然是由于第三人即纵火者造成的,这也是原告很容易证明的。
二、受到医疗损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理由未得到证明导致败诉
20187月初,原告青年农民李某(男,24岁)看到被告某医院的特色门诊发布的治疗“青春痘”的广告承诺:只要交1500元医疗费用,治疗两个疗程(一个月)后,90%的患者即可治愈,10%的患者会有明显好转;如果没有治愈或者明显好转,则医院退还医疗费及患者往返交通费。李某在该医院的特色门诊部治疗两个疗程后,其病症不仅没有明显的好转,而且脸上的疙瘩比以前还多了,并出现有痛痒的感觉(以前没有)。李某找到医院要求其履行承诺,即退还李某已支付的医疗费1500元及赔偿往返就医的交通费260元。医院一方则认为李某的情况属于其本人特异体质所致,只同意半价再给李某继续治疗两个疗程。在就赔偿问题与医院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李某愤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医院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及交通费损失176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起医疗纠纷。在医疗纠纷中患者一般与医院一方都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在医院一方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往往是医院一方既存在违约的行为,也同时存在侵权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原告就既可以选择违约之诉也可以选择侵权之诉。由于侵权之诉可以比合同之诉多获得一份精神损害赔偿,因而原告一般也就比较多的选择侵权之诉。但本案却不同,原告李某与被告医院的医疗纠纷中,双方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且医院有违约行为是至为明显的,原告提起违约之诉肯定是胜券在握的。但不知道出于什么考虑,本案原告却提出了侵权之诉,被告医院一方又提出证据证明了自己是按照医疗常规进行治疗的,也证明了原告的体质属于是特殊体质。如此,因为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有过错,也就认定不了本案被告侵权行为的存在和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三、姓名和肖像被使用,以名誉权被侵犯起诉而败诉
原告吴某(女,26岁)是一名幼儿园很受孩子和家长欢迎的一名青年教师,曾连续三年被评为市级优秀教师,且长相俊美能歌善舞。20204月初,当地电视台出现这样一则食品广告:一家生产儿童食品的厂家利用吴某和儿童游戏的画面肖像并在下方配有吴某名字的字幕、配上声音(不是吴某的声音)说道:“吃了某某牌饼干就是活泼又聪明!”吴某得知后找到发布该广告的食品厂家,要求它们立即停止该广告的发布并赔偿自己的损失,开始该厂家不承认是利用了吴某的名字和肖像,只是强调广告中的人长的和吴某很像,声音也肯定不是吴某的。无奈之下,吴某以自己的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将该食品厂告上法院,要求被告食品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法院审理后,虽然认定被告利用了原告吴某的肖像和名字做食品广告的事实,但认为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的依据不足。因而,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吴某要求被告承担侵犯名誉权责任的诉讼请求。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的社会评价。违法行为导致民事主体的名誉造成损害的,就构成侵犯名誉权。侵犯名誉权的违法行为通常采用的是虚构事实或者是侮辱、诽谤等方式,违法侵权行为实施的结果是使被侵权人名誉降低——即被侵权人周围或者比较熟悉的人对其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尽到社会评价比以往有所降低;而不能以是民事主体即被侵权人自己感觉自己的名誉——主观名誉受损或者降低。今天在一般情况下,为产品或者服务代言、做广告等,人们并不认为有什么不好或者是有失体统的事,虽然还不能说做广告的人是多光荣的事,但在一般人看来至少也不是什么可耻的事情。本案中的原告吴某以名誉权被侵犯提起诉讼,也只是凭自己的感觉,是属于主观名誉受损或者降低,但这并不是认定侵犯名誉权的必要条件。所以,原告以自己的名誉权被侵犯提起诉讼,其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是不足的,其诉讼请求自然难已得到法律的支持。其实,如果原告以其姓名权或者肖像权被侵犯为由而提起诉讼,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话,只要证明被告使用了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且没有经过本人同意做广告即完成了举证任务,这就完全可以得到法律支持了。

[责任编辑:柳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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