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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侵犯一般人格权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2023-02-12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   参与人数:5892人   评论: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投稿作者:周玉文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讯: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15号八闽大厦三层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电话:13960660269


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法律界内外公认的《民法典》编撰的创新和亮点,改变了传统大陆民法典“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充分体现了我国《民法典》是尊重人、关爱人、保护人的民法(王利明语,参见《北京日报》2023130日第12)。但是,人们,尤其的一般群众评价一部法律,不仅仅看它是如何规定的,更是看它在实际生活中是如何贯彻实施的。所谓“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法律”,人们更看重的是法院如何判决的。
在《民法典》第99条规定的民事主体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在《民法典》之前即有规定,在上述人格权被侵犯如何认定及法律责任承担方面有较为完善的规定,司法实务中也有一些成熟的经验。但是,在第二款规定的“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方面则完全是一种新的规定,被称为“一般人格权”。所谓《民法典》的创新和亮点更主要是指这一款的规定。这个“一般人格权”是一个兜底条款,在其被侵犯的不是法律规定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时,但又确实侵犯了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情况下,即可以认为是侵犯的“一般人格权”并予以法律上的救济。那么,具体什么情形才算是侵犯“一般人格权”,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以及如何判承担法律责任等,笔者在学习中一直是模糊的。前不久,一位老友因在网络上购物,因认为被欺诈,在于商家协商退货过程中被骂,该老友咨询笔者,笔者经过认真思考,似乎对如何认定侵犯一般“一般人格权”及法律责任承担有了一点初步的认识。
还说先说一下事情的大致经过吧。2022年10月底,代某(男,61岁)以530元的价格通过网络电商闲鱼平台在购买一台“玛塔多牌原装进口台钳”。在原告收到该商品后,经过肉眼一看便发现该“玛塔多牌原装进口台钳”与网上所宣传的完全不是一回事儿,实际是一个废物。代某爱好收藏,对这个方面还是有一定识别能力的。卖方在网络销售平台的宣传介绍中称“玛塔多台钳德国原装进口,高铁客车生产线专用工具,新到货,有些锈迹,无测试,特别重,包邮不退换。”代某断定并非“原装”,因为从表面看出商标“MATADOR”就不是原装(不是原装对收藏就大打折扣)。且钳身上的焊迹斑斑,至少经过了一次维修,立板的切割不整齐,且还极有可能是冒牌的“玛塔多牌”台钳。代某认为这是以非原装的“玛塔多牌”台钳冒充原装的或者假冒的“玛塔多牌”台钳,卖方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代某通过网络平台联系到出卖人进行协商交涉希望能给予退货。但卖方信誓旦旦地宣称是“原装”真品,如果是假货,有拆修、喷漆等给予以十倍退款。并且在双方联系的微信中讥笑咒骂代某是个“流氓”“狗杂种”等。
代某向笔者咨询卖方骂人是否构成侵权时,笔者分析后认为,卖方的这种行为显然不能构成对代某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的侵犯,但确实侵犯了代某的人格尊严,可以认为侵犯了他的一般人格权。笔者将这个意见告诉代某,代某写了《民事起诉状》向其住所地的广东省佛山市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对侵犯其人格权的行为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人民币1万元;请求被告因实施欺诈行为按承诺给予十倍赔偿人民币5300元。代某费了好大的劲儿,好不容易人格权侵权才立案成功。
应当说,因为被骂而请求承担侵犯人格权的案件是少之又少,至少笔者是没有见过和听说过的。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对一般人格权的侵犯呢?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呢?
首先,骂人当然可以认为是一种侵犯人格权的行为。但是,也不能认为凡是骂人的行为,都可以不加区分地认为构成侵犯人格权的侵权行为。譬如,两个熟人之间,偶尔骂一两句,被骂的人当然不愉悦,骂人的人也不该这么做,但终究还不能认为是构成侵权。或者并非熟人,但是事出有因,一方对另一方骂了几句,但能及时停止和道歉,也不能认为是构成侵犯人格权。上述情况只好交给道德处理。但是,本案情况不同,本案属于商家骂消费者,且消费者是没有任何过错的,如果商家所售物品和其宣传一致,就应当提供证明,或者指出通过诉讼解决。
另外,我国商业习惯上商人历来讲究和气生财,讲究顾客没有不是,甚至不少商家设立诸如“委屈奖”之类的奖项,鼓励商家和商业服务人员善待顾客。对顾客的合理需求尽力满足,即使对于过分的要求也要和颜悦色说理解释,不能敷衍应付,不理不睬;更不可污言秽语,出口伤人。所谓“顾客就是上帝”即包括上述内容。另外,骂人和被骂不同年龄的人也是应当考虑的一个因素,本案中代某60多岁,属于是老年人,而骂人一方不到30岁,是年轻人。
其次,被侵权的人个人情况也是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人格尊严是否受到了侵犯,被侵权人感受是最为真实的。同样的被骂,有的人可能无所谓,有的人则认为受到了极大侮辱,以致寝食难安甚至抑郁成疾等,我们没有理由认为你本身脆弱而认定骂人的侵权人不构成侵权。我们法律人可能都知道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24号指导案例,荣宝英诉某某某、永诚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其中的“裁判要旨”指出,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过错,因此不可以因此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参见:教授加案例研究中心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字典》,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4月第1版。第392—393页)。我们将上述指导案例中的规则移转对精神损害方面的侵权来也完全是适用的。因为人在精神方面的承受力比起身体上的承受力更是复杂多样。虽然你骂人的这句话算不上十分严重,但被骂的人就是受不了,那就可以认为是构成是侵犯人格尊严,如同打了脑袋有病的人一把掌后该人即可死亡一个道理。代某作为笔者的老朋友,是一名教授,其自尊心极强,也极其上进,不到40岁即被评为教授。当年文凭热,很多人找一个容易考的学校,弄一个博士或者硕士文凭,但代某不是这样,他弄就弄一流的,经过多次考试,考上了清华大学的硕士并获得硕士文凭。退休后,在当地有许多单位要聘请他,但他却跑到广东凭能力继续到某大学任教。这次购物被骂之后,认为自己的人格尊严被侵犯而执意提起诉讼追究骂人者责任,这也是一个被侵犯人格尊严比较严重的一个具体表征。

综上,笔者认为,从代某被骂的具体情况以及从代某本身受到的精神损害来看,完全可以认为骂人一方的行为构成了对代某人格尊严的侵犯,即应当认定骂人者构成侵犯一般人格权的侵权行为。关于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当然首先是赔礼道歉,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这确实是一个不好把握的问题,笔者考虑在5万元以内为宜,曾建议他可以提出5万元的赔偿数额,但代某认为只提1万元,关键是对方能真诚赔礼道歉更重要。当然,这类案件的认定及法律责任承担一定是有难度的,好在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届时一定会给出一个裁判出来,我们就拭目以待吧!

[责任编辑:柳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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