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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 “48小时之限”不能忘了 “工作原因”

2023-03-25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   参与人数:6193人   评论: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投稿作者:周玉文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讯: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15号八闽大厦三层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电话:13960660269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是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的第一种,也是最为常见的一种情形。该项规定自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制定实施以来,引发了一些争议。主要是对一些由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后死亡,有的甚至仅仅超过几分钟、十几分钟的,也没有被认定为工伤,有的甚至是其家属仅仅了为了百万分之一的渺茫的希望,而执意要求医疗机构抢救才超过这一点点时间,而最终没有被认定为工伤的令人遗憾的情况。在今年的“两会”上,有全国人大代表又一次提出“尽快完善《工伤保险条例》,科学认定、优化细化‘48小时之限’,切实加强队工伤、工亡的法治保障”的建议和呼声(《北京青年报》2023313A02版)。
笔者作为执业律师曾经办理过多起工伤保险案件,也办理过涉及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案件。一直对工伤认定有些许思考,在此,也对工伤认定的所谓“48小时之限”提出如下意见。
首先,“视同工伤”的认定,是原本不属于工伤或者根据正常情况认定不了是工伤的,但又可能会和工作有一定的关系,为了更好实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向劳动者作出的倾斜保护,如果不予认定又不尽合理。因为道理很清楚,劳动者只有在工作中受到损害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对此,《工伤保险条例》列举了七种情形,其中第(六)种“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虽然还没有直接进行工作,但是是为了工作上班、下班,且受到伤害也不是本人主要责任,也认定为是工伤。且为了向劳动者一方倾斜,劳动者顺便在上班的路上送孩子去幼儿园以及下班时顺便到超市购物买菜的的路上受伤的,以及在双休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去外地父母家的路上以及在父母家的路上直接到单位上班的路上,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受伤的,也通常被认定为工伤。
但是,“视同工伤”的情形,无法直接看出和工作原因有直接的关系和勾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是这样,“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病复发的”等也这样,这就是考虑到他们这个“突发的疾病”“复发的旧病”和在用人的劳动有一定的关联,而且日积月累,劳动者很难说得清道得明,因而,只要是出现法律规定的上述情形,也就不需要再去说清道明了,即直接认定为工伤。就“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来看,也暗合了不少国家“过劳死”而导致的特殊工亡的情形。客观地说,也不得不承认,该规定在客观上也分担了一部分普通医疗保险的职责,例如,劳动者某甲在入职的第一天,在正常的劳动中,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在48小时抢救无效而死亡的,这肯定和在用人单位的劳动以及“过劳死”没有任何关系的。但是,由于有这样的规定,即直接根据该规定认定为工伤。应当说,对于某甲这种情形,认定其为工伤,用通俗的话来说,他就是得便宜了。但是如果某乙和其情况基本相同,但由于是在第48小时之后抢救无效死亡,哪怕仅仅超过了几分钟,某乙没有被认定为工伤,某乙也不能认为就是吃亏了,因为他原本就不该被认定为工伤,他所说的吃亏是和某甲这种情况的比较,而他原本就不该和某甲进行比较。
笔者以为,法律的某些规定,为了实现一定目的和倾斜保护,总会使得一些人得到了通常不该得到的利益,这是为了倾斜保护必须要付出的成本。但是,那些没有得到的人不能如果和这种情况进行比较后,认为我没有得到就是不公平不合理,这就没有道理了。
其次,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用人单位违法加班、延长劳动时间、加大劳动强度等,劳动者的死亡与 “过劳”有一定关系的,不能简单适用“48小时之限”。笔者举一个例子,在20214月期间,笔者接到一个这样的法律咨询:某单位的保安张某(男,58岁)工作兢兢业业,因为在疫情期间保安工作比较繁重,又因为疫情期间多名工友患病而不能上班,张某虽然本人身体也有高血压等疾病,但为了多赚点钱,也为了给单位领导分忧,他在20天时间里没有休息,平均每天上班长达12个小时以上。最后,因为工作期间突发疾病,被送医院抢救50多个小时后死亡。这类案件如能适用“视为工伤”的48小时规定,可以认定工伤的话,当然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不能认定,就应当考虑“工作原因”了。即本案张某的疾病,和他加班劳动是脱不了干系的。因此,笔者向咨询人提出了可以认为是“工作原因”死亡,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的法律意见。后来听说,虽然最终没有被认定为工伤,但是,用人单位最后还是想了一些办法,使得死者的家属得到了略少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补偿,家属也比较满意。

笔者以为,有相当一部分因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超过48小时死亡的劳动者没有被认定为工伤,其劳动者家属不满意,主要是因为像上面张某那样的情形;我们应当关注和解决的也的这种情形。当然,对这样的情形如果查明确实和用人单位的超额劳动有关的,就应当尽量适用工作原因来认定工伤。如此,也可以倒逼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劳动时间,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而不要把表面上看来与48小时死亡有关的工伤问题统统归结为该规定不合理的问题。

[责任编辑:柳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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